司法國際法考點之國際法院

  國際法院***International Court of Justice***,又稱為國際法庭,是聯合國的司法裁決機構,根據《國際法院規約》於1946年2月成立,下面由小編為你介紹國際法院的相關司法國際法考點知識。

  

  司法國際法考點一

  國際法院的管轄權

  國際法院有訴訟管轄和諮詢管轄兩項職權。其中訴訟管轄是其最主要的職權。

  ***1***訴訟管轄權。法院在行使訴訟管轄權時,涉及“對人管轄”和“對事管轄”兩個方面:第一,對人管轄。國際法院的對人管轄是指誰可以作為國際法院的訴訟當事方。根據法院規約,有三類國家可以作為國際法院的訴訟當事國:


  ①聯合國的會員國;

  ②非聯合國的會員國但為《國際法院規約》的當事國;

  ③既非聯合國的會員國也非《國際法院規約》的當事國,但根據安理會決定的條件,預先向國際法院書記處交存一份宣告,表示願意接受國際法院管轄、保證執行法院.判決及履行相關其他義務的國家。作為訴訟當事國,這三類國家的地位是相同的。國際組織、法人或個人都不能成為國際法院的訴訟當事國。

  第二,對事管轄。國際法院的對事管轄是指什麼事項能夠成為國際法院的管轄物件。根據法院規約,國際法院管轄案件的範圍有三個方面,或者說國際法院的對事管轄權可由以下方式建立:

  第一種是自願管轄。對於任何爭端,當事國都可以在爭端發生後,達成協議,將爭端提交國際法院。法院根據當事國各方的同意進行管轄。

  第二種是協定管轄。在現行條約或協定中,規定各方同意將有關的爭端提交國際法院解決。提交法院的爭端及範圍等可以通過在條約中設立專門條款,也可以在訂立條約的同時,再訂立專門的協定加以規定。

  第三種是任擇強制管轄。《國際法院規約》的當事國,可以通過發表宣告,就具有下列性質之一的爭端,對於接受同樣義務的任何其他當事國,接受法院的管轄為當然具有強制性,而不需要再有特別的協定。這些爭端是:對於條約的解釋、違反國際義務的任何事實、違反國際義務而產生的賠償的性質和範圍等。

  這裡“任擇”是指當事國自願選擇是否作出宣告;一旦作出宣告,在宣告接受的範圍內,國際法院就具有了強制的管轄權,而不需其他協定。目前,世界上有60個左右的國家作出這類宣告,但都附有各種保留。中國政府於1972年撤回了國民黨政府1946年作出的接受國際法院的強制管轄的宣告。

  ***2***諮詢管轄權。根據《聯合國憲章》和《國際法院規約》,國際法院除訴訟活動外,還有提供法律諮詢的重要職能,稱為法院的諮詢管轄權。聯合國大會及大會臨時委員會、安理會、經社理事會、託管理事會、要求複核行政法庭所作判決的申請委員會以及經大會授權的聯合國專門機構或其他機構,可以就執行其職務中的任何法律問題請求國際法院發表諮詢意見。其他任何國家、團體、個人包括聯合國祕書長,都無權請求法院提供諮詢意見。法院作出的諮詢意見雖然沒有法律拘束力,但對於有關問題的解決以及國際法的發展都具有重要的影響。

  司法國際法考點二

  國際法院的訴訟程式

  ***1***起訴。當事國向法院提交案件的方式依管轄依據的不同而異。自願管轄時,當事國雙方協商後提交特別協議;也有經當事國一方將案件提交法院後,得到他方認可形成協議,稱為“法院延期”。協定管轄和任擇強制性管轄時,當事國一方以包括闡明管轄權依據的申請書方式提交案件,由法院通知爭端對方。

  ***2***書面程式和口頭程式。法院確定管轄權後,將命令爭端各方限期提出訴狀、辯護狀或證據及其他檔案資料。法院在審理中,還可命令爭端方限期提交答辯狀或復辯狀等法律文書。

  書面程式結束後,進行口頭程式。法院可訊問代理人、證人、鑑定人、律師及其他有關人員。除法院另有決定或爭端當事方另有要求外,口頭程式應公開進行。

  ***3***附帶程式。或稱特別程式,由法院在特定情況下采用。包括初步反對主張、臨時保全、參加或共同訴訟、中止訴訟等。

  初步反對主張是指當事國對於法院的管轄權或對請求方提請或參加訴訟權利的反對。反對是否成立由法院裁定。

  臨時保全是指訴訟過程中,經當事國請求法院批准採取的必要和緊急措施,以保護爭端方利益。包括對某些行為的禁止、財產的凍結或扣押等。

  參加或共同訴訟是指第三國參加訴訟。這又包括兩種情況:①第三國認為案件訴訟可能影響其法律性質的利益可以提出請求參加訴訟,由法院決定是否准許;②訴訟涉及條約解釋時,訴訟當事國以外該條約其他締約國有參加訴訟的權利。如果參加了訴訟,法院判決中對於該條約的解釋同樣對於該參加國具有拘束力。

  中止訴訟是指在判決最後宣告前,爭端各方已達成不再繼續訴訟的協議,法院停止該訴訟。

  司法國際法考點三

  國際法院的判決

  國際法院對所審理案件,除中止訴訟的情況外,都作出判決。在書面程式和口頭程式後,法院法官進行祕密評議並起草判決書,通過三讀後進行表決。表決時法官不得棄權。判決書以多數法官同意票通過。任何法官不論是否同意多數意見,都可以將其個人意見附於判決之後。個人意見實際上有兩種:一種是同意判決的結論,但不同意判決所依據的理由,此稱為“個別意見”;另一種是既不同意判決結果也不同意判決所依據的理由,此稱為“反對意見”。

  判決書在法院開庭宣讀,並自宣佈之日起對各當事國發生拘束力。

  國際法院的判決是終局性的。判決一經作出,即對本案及本案當事國產生拘束力,當事國必須履行。如有一方拒不履行判決,他方得向安理會提出申訴,安理會可以作出有關建議或決定採取措施執行判決。1946年以來,除極個別的情況外,各國都服從了國際法院的判決,並忠實地執行了判決的內容。

  當事國對判決的意義或範圍發生爭執時,可以請求國際法院作出解釋。當事國在判決作出後,如發現能夠影響判決的。決定性的且在訴訟過程中不可能獲知的新事實,可申請法院複核判決,複核程式與訴訟程式相同。申請複核至遲應於新事實發現後的6個月內,並在自判決之日起不超過10年內提出。自1946年成立以來,國際法院已審理了100多個案件。其中80%是國家之間的訴訟案件,20%是聯合國機關或專門機構要求發表諮詢意見的案件。

  冷戰結束以來,提交國際法院的案件數量增加了,案件表上年均十幾個案件***1991年甚至有23個案件***。通過這些案件的審理和判決,不僅成功地解決了一些國家間的爭端,也對國際法許多原則和規則的確立產生了巨大的影響,促進了國際法的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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