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國際法考點之解決國際爭端的具體方法

  。國際爭端在國家間交往中是不可避免的,也是普遍存在的。國際爭端的存在往往威脅著世界和平與平安,解決不當就會武裝衝突,甚至會發生大規模的戰爭。下面由小編為你介紹解決國際爭端的具體方法的相關司法國際法考點知識。

  

  司法國際法考點一

  談判與協商

  談判是爭端當事國就其爭端直接進行交涉,交換意見以求解決的方式。談判是解決國際爭端的最基本方式。談判形式多樣,可以公開也可以祕密,可以口頭也可以書面。協商曾被作為談判的一個部分和步驟,但當代也常常被作為一個獨立的方法使用。談判一般僅限於當事國之間,協商有時也可以邀請中立國參加。

  實踐中,談判和協商往往是密切相連的,如在協商基礎上開始或繼續談判、在談判中不斷進行協商、以協商一致的方式產生談判結果等,它們往往很難嚴格區別開。談判和協商可能達成協議,也可能破裂或無限期進行或延期。除非特別約定,一般地,談判或協商的當事國沒有達成有拘束力協議的義務。


  司法國際法考點二

  斡旋與調停

  斡旋是爭端以外的第三方為促成當事國進行談判或爭端解決,採取和提供某些協助活動。第三國本身不參加談判,也不提出任何解決爭端的方案。調停是指第三方以調停人的身份,就爭端的解決提出方案,並直接參加或主持談判,以協助爭端解決。調停國提出的方案本身沒有拘束力,調停國對於進行調停或調停成敗也不承擔任何法律義務或後果。斡旋和調停一般是第三方出於善意主動進行的,也可以是應當事國一方或各方邀請進行的。爭端當事方或第三方可以對有關的行動加以拒絕,但不應將這種行為視為不友好。斡旋或調停者可以是國家、組織或個人。

  司法國際法考點三

  調查與和解

  調查是指在涉及事實性問題的爭端中,有關當事方同意將有關事實真相的調查交由第三方進行,以解決爭端。調查需要爭端當事方對採用調查方式訂立專門協議,成立調查委員會,並就委員會的調查內容、組成、期限、許可權等方面作出約定。調查委員會的任務限於查明事實,向各當事國提交調查結果報告,不對爭端的是非曲直作出判定。報告的拘束力性質由當事國所訂的協議決定,一般地,各國不必然承擔對報告承認的義務。

  和解又稱調解,是指爭端當事國通過協議或其他商定的方式,將爭端提交一個委員會;該委員會在對爭端進行調查和評價,包括與當事國間的不斷討論後,提出包括事實澄清解決建議在內的報告;並在此基礎上促成爭端當事國達成進一步的協議,最後解決其爭端。

  委員會可以是臨時的,也可以是常設的。一般地,提交和解、接受和解報告及在委員會促成下達成最後解決協議,都是當事國自願的行為,除非有特別規定或約定,對每個過程各國都沒有必須進行的義務。

  上述和平解決爭端的方法,實踐中通常是相互聯絡的,往往不是截然獨立地採取某種方式,各種方式之間出現了愈來愈多的交叉重疊趨勢。

  司法國際法考點四

  國際組織與國際爭端的解決

  運用國際組織解決國際爭端,是20世紀特別是聯合國成立以後發展起來的一種方法。至於國際組織對爭端的解決是否導致有拘束力或強制性的解決方案,要根據爭端國家與該國際組織的關係、爭端本身的性質,以及有關國際組織的章程或爭端國家與國際組織達成的一般或特別協議來判定。

  傳統上運用國際組織所解決的國際爭端一般被認為是政治性的,因而也有人將此方式列為政治解決方式的一種特殊形式。但是應該看到,由於國際組織已滲透到國際社會的各個方面,因此被運用來處理的也可能是政治性以外的爭端;同時,根據其章程某些國際組織完全有可能具有某種類似法律方式解決特定國家或特定問題的許可權,並可能導致對爭端國有拘束力的決定或決議。

  因此,將國際組織方法作為解決爭端的一類方法集中討論,是鑑於國際組織在當今處理國際爭端中的作用非常廣泛、經常甚至制度化的趨勢。實質上,從國際組織本身來說,它往往是不同程度和範圍的政治方法和法律方法兼備。

  或者說,國際組織解決國際爭端方法與傳統上政治或法律解決方法是有交叉和重疊的。最重要的解決爭端的國際組織是聯合國。聯合國在解決國際爭端中的作用和方式,是根據《聯合國憲章》的原則和有關規定進行的。除聯合國國際法院外,解決爭端的主要機構是聯合國大會和聯合國安理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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