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三國法考點之國際法上的承認

  “國際承認”,一國認可另一國為主權國家和新的國家機構為合法政府,並願意與其交往、發展正常關係的外交行為。一般採用相互致函、發照會、發表聯合公報、互派外交代表、簽訂條約等形式來表示。相互承認是建立外交關係的前提。下面由小編為你介紹國際法上的承認的相關司法三國法考點知識。

  

  國際法上的承認一般是指既存國家對於新國家、新政府或其他事態的出現,以一定的方式表示接受或同時表明願意與其發展正常關係的單方面行為。

  1.承認的特徵:

  ***1***現代國際法中承認的主體除現存國家之外還包括現存的政府間國際組織;承認的物件除了新國家和新政府外,還可以包括交戰團體和叛亂團體。

  ***2***承認是承認者對被承認者出現這一事實作出的單方面行為。它表明對事實的接受而不改變被承認者的性質。

  ***3***承認具有法律效果。在符合其他國際法規則的條件下,承認是承認者的自主行為,而不是一項法律義務。是否作出承認主要出於政治考慮。但承認一經作出,將產生一定的法律效果,直接影響承認者和被承認者間的某些權利義務關係。


  2.承認的表示形式。國際法中並沒有對承認的形式作出明確規定,國際實踐中有明示和默示兩種:

  ***1***明示承認形式是指承認者以明白的語言文字直接表達承認的意思。包括通過正式通知、函電、照會、宣告等單方面表述,也包括在締結的條約或其他正式國際檔案中進行明確表述。

  ***2***默示承認形式是指承認者不是通過明白的語言文字,而是通過與承認物件有關的行為表現出承認的意思。主要包括:與承認物件建立正式外交關係;與承認物件締結正式的政治性條約;正式接受領事或正式投票支援參加政府間國際組織的行為一般也被認為是一種默示承認。

  但是,除非明確表示,下列行為一般不認為構成默示承認:共同參加多邊國際會議或國際條約;建立非官方或非完全外交性質的某種機構;某些級別和範圍的官員接觸;對於外國的某個地區或實體給予某類司法豁免權的安排等。

  3.法律承認和事實承認。劃分法律承認和事實承認的基本點在於,承認者作出承認時,是將承認物件作為一種法律上的存在還是一種事實上的存在。所謂“法律”或“事實”是指承認物件由承認者所認定的地位和性質而言,而不是承認本身的形式。法律承認是認定被承認者作為法律的正式人格的存在,表明承認者願意與被承認者發展全面正常的關係,帶來全面而廣泛的法律效果。

  這種承認是正式和不可撤銷的。我們通常所說的承認都是指法律承認。事實承認主要存在於英美的外交實踐中,它是為了處理既需要與某個物件進行某種交往又不願或不宜與其進行全面正式交往的情況,產生的一種權宜做法。事實承認被認為是不完全、非正式和暫時性的。它比較模糊並可以隨時撤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