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民法考點之消耗物與不可消耗物

  消耗物是僅一次性有效使用就滅失或品質發生變化的物; 不可消耗物是指可以長期多次使用,並不會改變其形態和性質的物,如房屋、機器裝置等。不可消耗物是逐漸損耗而實現其經濟價值的。下面由小編為你介紹消耗物與不可消耗物的相關司法民法考點知識。

  

  司法民法考點一

  消耗物與不可消耗物

  這是依物能否重複使用而作的區分。

  ***1***概念。

  A.消耗物是僅一次性有效使用就滅失或品質發生變化的物。物因一次性使用而滅失,如食物因吃而消滅,貨幣因使用而喪失所有權;物因一次性使用而改變品質的,如原材料經加工變為產品。物的消耗性大多是自然形成,但在法律有特別規定的情形,非自然的消耗物,可成為法定消耗物,如一次性針筒、杯、碗等。

  B.不可消耗物是可反覆使用,通過使用逐漸磨損其效用的物。如車輛、電器、服裝、房屋等。


  ***2***區分的法律意義。

  消耗物與不可消耗物決定民事法律關係的型別。如同樣是借物,所借之物為消耗物時,合同的性質就是消費借貸,借貸物交付時所有權移轉,借貸人只要返還種類物即可;反之,所借之物為不可消耗物時,合同的性質就是借用合同或租賃合同,租借交付時僅移轉使用權,租借人須返還原物。

  司法民法考點二

  主物與從物

  根據兩個獨立存在的物在用途上客觀存在的主從關係,把物分為主物與從物。

  同屬一人所有的兩個獨立存在的物,結合起來才能發揮經濟效益的,才構成主物和從物關係。

  ***1***概念

  A.主物是指獨立存在,與其他獨立物結合使用,並在其中發揮主要效用的物。

  B.在兩個獨立物結合使用中處於附屬地位、起輔助和配合作用的是從物。例如杯子和杯蓋,其中杯子是主物,杯蓋是從物。構成從物的要件:

  a、從物必須是一個獨立的物

  b、主物與從物必須同屬一人所有

  c、只有與主物相配合使用才能發揮其最大效用,但是與主物配合使用的過程中只起輔助作用。

  △特別要注意的是,雖是從物,一定是一個獨立的物,故房屋牆上的門、窗非從物。

  ***2***區分的法律意義

  區分主物與從物的法律意義在於,如果法律或者合同沒有相反約定時,從物的所有權隨主物的所有權一併轉移。

  ***3***主物抵押、質押的效力“有條件地”及於從物:

  A.《擔保法解釋》第63條的規定:

  a、在抵押權設定“之前”為抵押物的從物的,抵押權的效力及於***意為優先受償***抵押物的從物。

  b、抵押權設定“之後”抵押人取得的抵押物之從物,抵押權的效力不能及於該從物。

  B.《擔保法解釋》第91條的規定:

  a、動產質權的效力及於質物的從物;

  b、從物未隨同質物移交質權人佔有的,質權的效力不及於從物。

  C.《擔保法解釋》第114條的規定:如果債務人未將從物移交留置權人佔有,則留置權的效力不能及於留置物的從物。

  司法民法考點三

  流通物、限制流通物、禁止流通物

  這是以物能否流通、在何種範圍流通為標準而進行的劃分。

  ***1***概念

  A.流通物是指法律允許在民事主體之間自由流通的物。

  B.限制流通物是指法律對流通範圍和程度有一定限制的物,如外幣、黃金、公民收藏的文物和運動槍支等。

  C.禁止流通物是指法律明令禁止流通的物,如土地、礦藏、淫穢書刊等。

  ***2***區分的法律意義

  A.流通物因能自由流通,無法律限制,故能成為任何民事主體之間的民事法律關係的客體。

  B.對限制流通物作何種限制,是由行政法規定的,如金銀管理條例對黃金、白銀的專營規定,文物保護法對文物買賣的限制,外匯管理條例對外匯經營和交易的限制,就屬於對物流通的限制性規定。由於行政法規範屬強制性規範,其對限制流通物的規定,民事主體必須遵循,否則,交易行為無效並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情節嚴重的,還導致行政或刑事責任。

  C.禁止流通物,是法律絕對不允許流通的物。法律對禁止流通物的規定,既見於民法通則,如國有土地所有權、礦藏、水流等,也見於行政法的規定,如食品衛生法對未經獸醫衛生檢驗的肉類的禁止銷售。違反法律對禁止流通物規定的行為,不僅流通行為無效,還要承擔行政法律責任甚至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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