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我國農民工用工荒的原因

  近幾年來,多地勞動力市場陸續出現了不同程度的農民工短缺現象,甚至在東南沿海地區幾度出現了持續時間較長的區域性“用工荒”。那麼,是什麼?下面就由小編告訴大家吧!

  

  一、“供給-需求”正規化無法揭示“用工荒”的根源

  在已有的研究中,一部分學者將近年來農民工“用工荒”出現的原因歸結為“劉易斯拐點”提前到來,即農村的剩餘勞動力存量已呈現枯竭,加上生育率降低的作用和高等教育擴招的共同影響,使得新進入勞動力市場的農村勞動力數量尤其是青壯年勞動力數量持續下降。但是,實際情況並非如此嚴重。2008年,我國農民工總量為22 542萬人,2012年增加到26 261萬人,短短4年增加了3 719萬人,年均增長3.9%;單就外出農民工而言,人數也從2008年的14 041萬人增加到2012年的16 336萬人,4年增加了2 295萬人,年均增長3.86%。①儘管從2010年開始,農民工總量以及外出農民工總量的新增人數稍有下降,增長速度也稍有放緩,但考慮到2008年起世界金融危機以及嗣後的歐洲主權債務危機對實體經濟的衝擊影響,這種變化完全可以視為農民工新增就業量的正常萎縮,不能完全歸咎於勞動力存量的枯竭。儘管學術界在過去十餘年裡採取的估算方法越來越多,但是近幾年來比較有代表性的估計結果大都集中在1.2億左右。②如果按照這個結論,並延續現有的大約每年新增1 000萬農民工的速度,依然需要8~10年才能完成農村剩餘勞動力的全部轉化。

  農村人口自然增長率的放緩和高等教育擴招對農村剩餘勞動力的輸出確實存在負面影響,但是考慮到我國農村人口基數龐大,並且教育資源城鄉分佈的巨大差異,使得農村人口高等教育毛入學率大大低於城鎮人口,這部分作用實際上也比較微弱。如果從世界其他國家和地區的歷史經驗來看,農村勞動力規模減少到總勞動人口的10%的時候,農業部門的剩餘勞動力才被消化完全。這樣的話,在此之前中國仍要有1.5億農村經濟活動人口實現非農就業。③如果從城市化的角度來看,中國的“劉易斯拐點”到來的時候,城市化率大約也要推進到70%以上。因此,至少在2020年之前,中國不會出現農村剩餘勞動力的驟減。④因此,中國農村剩餘勞動力在過去近似於無限供給的狀況或許已經出現改變,但是並不意味著中國已經步入勞動力短缺的時代。既然勞動力供給方沒有顯著變化,“用工荒”的出現是否源自於對低階勞動力旺盛的需求呢?似乎也不是這樣。低階勞動力富集的工業和建築業在2007~2011年間經歷了比較相似的從繁榮到衰退的過程,企業數量與從業人員人數整體上沒有保持大規模的增長,特別是從2010年開始,工業和建築業收縮的局面顯現,從業人員人數隨之雙雙出現下降。⑤因此不難做出判斷,近年來低階勞動力的需求也沒有出現持續增長。總而言之,單純從供給和需求的角度來講,很難為農民工“用工荒”做出一個看似合理的解釋。

  二、迴歸政治經濟學:農民工的勞動力價值構成

  迴歸政治經濟學和馬克思的勞動力價值理論對“用工荒”更具解釋力。從勞動力價值理論出發,工資的實質是勞動力的價值或價格,工人蔘與勞動過程並且獲得工資,實質上是為了補償勞動力在勞動過程中的消耗。“同任何其他商品的價值一樣,勞動力的價值也是由生產從而再生產這種獨特物品所必要的勞動時間決定的”,⑥“就是維持勞動力佔有者所必要的生活資料的價值”。⑦馬克思所概括的勞動力價值構成包含三部分:一是在正常的生活狀況下維持勞動者自己所需要的生活資料的價值;二是維持工人的補充者即工人子女所需要的生活資料的價值;三是為了使勞動者具備特定的素質和技能所支出的教育費用。而且,馬克思進一步指出了勞動力的價值有一個最低限度或最小限度,“是勞動力的承擔者即人每天得不到就不能更新他的生命過程的那個商品量的價值,也就是維持身體所必不可少的生活資料的價值”。⑧如果勞動力的價格也即工資降到這個最低限度或最小限度以下,勞動者的最低生活水平就無法保障,“勞動力就只能在萎縮的狀態下維持和發揮”。⑨但是,馬克思在研究勞動力價值的過程中為了突出它的一般性,撇開了額外的兩個決定勞動力價值的因素:“一個是勞動力的發展費用,這種費用是隨生產方式的變化而變化的;另一個是勞動力的自然差別……這些不同勞動力的使用***這又是由生產方式決定的***在工人家庭的再生產費用上和在成年男工的價值上都造成很大的差別。”⑩

  如果結合當下我國的實際情況來研究農民工的勞動力價值構成,並且考慮到馬克思所撇開的上述兩個因素,可以發現,當前我國農民工的勞動力價值既有馬克思所提及的勞動力價值構成的一般性,也有許多特殊之處***見圖1***。首先,在我國長期城鄉二元分割的體制下,勞動力最重要的自然差別就是城鄉差別。目前,我國的農民工階層不是市場經濟條件下完全意義上的產業工人,他們在社會上的主體身份仍舊是農民,戶籍、家庭、養老等社會關係等仍舊在農村,仍然以自己家庭承包的田地為主要生產資料和社會依託,這就決定了即便他們失去非農業部門的工作,依然能夠依靠回家務農養活自己。因此,農民工的勞動力價值具有一個天然的最低限度,即至少不低於其來源地農業勞動力的價值。其次,如果把農民工勞動力價值構成中的生存費用與發展費用區分開,生存費用部分與馬克思所概括的勞動力價值構成也不盡相同。由於工作所在地與家庭所在地的分離,使得許多正處於青壯年的農民工無法正常地贍養老人和撫養子女。居家養老是我國農村地區的一貫傳統,儘管近年來我國開始普遍實行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但是目前絕大多數地區的農村養老金十分微薄,因此仍需要在勞動力的價值構成中填補這一空缺。同樣,農民工的子女在大多數情況下也無法隨父母一同居住,成為“留守兒童”,由此產生額外的撫養費用,即使有少數子女能夠隨父母一同前往城市生活,也會由於城鄉生活水平的差異使正常的撫養費用提高。

 

  此外,中國農民工是全世界流動性最高的就業群體,他們沒有城市居民權,因此他們的工作地點與家庭所在地長期分離,在節假日期間為了與親人團聚,就要承受一定甚至極高的旅行成本。即使在某些已經開始打破城鄉二元體制的城市,他們也會因為高額的房價而無法生存,不得不四處流動。因此,這部分流動費用也應計入農民工的生存費用。再次,如果粗略地把農民工勞動力價值中的發展費用進行分解,至少可以再分為兩部分:一部分是定居城市的費用。農民工從農業、農村中分離出來,既是經濟社會發展決定的,也是這部分人的主觀願望,他們希望藉助於這次重要的職業轉換,實現自己身份由農民向市民的歷史性轉變,因此,實現最終定居在城市是農民工群體特別是佔其中絕大多數的進城務工農民工的終極目標,這就要求他們在經濟上擁有在城鎮購買住房或是長期租房的能力。另一部分可以稱之為再教育費用或職業轉換費用。它與生存費用中的教育費用有所不同,後者僅僅是工人為了實現最基本的就業而獲得素質技能的費用。而考慮到我國當前農民工進城的過程與產業結構升級相伴隨,隨著產業結構升級的繼續深入,將會有越來越多的農民工尤其是新生代農民工從傳統的低技術工業、建築業中主動分離出來,到工作條件更為優越、薪酬更多的高技術產業中實現就業。這就需要農民工在實現就業的前提下為了尋求更理想的工作機會接受再教育,既包括一定的通識教育,也包括更為高深的職業教育。

  三、“用工荒”是農民工工資收入長期低於其勞動力價值的必然結果

  當農民工的工資收入無法彌補其勞動力價值時,他們就會產生放棄現有工作,另尋其他工作的動機;如果在工資收入普遍低於勞動力價值最低限度的情況下,他們要麼轉移到其他地區找工作,要麼回鄉。在這種情況下,“用工荒”必然會成為一種常態,要麼是暫時的、區域性的,要麼是長期的、全域性性的。

  近年來,我國農民工的工資收入儘管增長很快,在全國農民工監測調查制度建立以來,外出農民工的月平均工資從2008年的1 340元上升到2012年的2 290元,年均增長14.26%,增速甚至略高於同期城鎮單位在崗職工的平均工資增速。***11***但是就二者的絕對量進行比較,則不難發現,農民工月平均工資遠低於城鎮單位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的狀況沒有發生改變,前者大約僅僅是後者的52%~58%。如果分行業來考察,根據最新統計,農民工從事的最主要三個行業分別是製造業***35.7%***、建築業***18.4%***以及居民服務和其他服務業***12.2%***,***12***這三個行業本已屬於低收入行業,但是在這些行業內部,農民工的收入仍然顯著低於城鎮單位在崗職工的工資收入:在製造業,前者只佔到後者的60%~63%;在居民服務和其他服務業,前者只佔到後者的61%~66%;在建築業情況稍好,這一比率是81%~89%***具體見圖2***。這僅僅是名義工資之間的對比,如果再比較一下收入的穩定性、勞動力損耗以及工資背後的生活成本的差異,就可以更深刻地認識到,農民工勞動力價值甚至是其生存費用在一些情況下也得不到補償的狀況。

  首先,農民工群體的從業普遍缺乏法律保障。截止到2012年,全國僅有43.9%的外出受僱農民工與僱主或單位簽訂勞動合同,在農民工最為集中的製造業、建築業以及居民服務和其他服務業,仍有高達48.8%、75.1%和60.8%的外出受僱農民工未與僱主或單位簽訂勞動合同。***13***缺少合同保障,導致過去十幾年間拖欠農民工工資甚至是惡意欠薪的事件層出不窮。特別是在建築業和製造業,由於包工制盛行,拖欠工資的現象在某些地區十分普遍,農民工往往工作一整年也無法按時足額領取工資,有時反而要預支期間的生活費。

  其次,就工作時間而言,加班加點是農民工工作的常態,由此所帶來的勞動力損耗也大大高於普通勞動者。據統計,外出農民工平均在外從業時間是9.8個月,平均每個月工作25.4天,平均每天工作長達8.8小時;每週工作超過5天的佔83.5%,每天工作超過8小時的佔42.4%,32.2%的農民工每天工作10小時以上,每週工作時間超過勞動法規定的44小時的農民工高達84.5%。***14***而在農民工集中的幾個主要行業,平均每週工作時間均超過58小時,其中住宿餐飲業的農民工每週工作時間竟超過60小時。***15***超時工作往往導致農民工群體中職業病高發,提前透支掉他們的職業壽命,而且在很多情況下又沒有任何加班工資為補償。

  再次,農民工的生活費用與普通城鎮職工的生活費用在數量和構成上都有顯著區別。單純從數量上看,後者高於前者;但是從食品支出佔生活費用的比例上看,毋庸置疑,農民工的生活費用中食品支出所佔比例更高一些。因此,食品價格的上漲對於農民工工資收入上漲的衝抵作用會更加明顯。2007年之後,我國的食品價格進入一個相對較快的上漲時期,2007~2011年的5年中,食品價格總指數以及其中的油脂、鮮菜3類各有3個年份高於110,蛋類有2個年份高於110;油脂類有2個年份高於120,蛋類有1個年份高於120,肉禽及其製品類有3個年份高於120,甚至在2007年高於130。***16***食品價格特別是副食品價格的持續上漲不僅嚴重影響了農民工群體的生活質量,在很多情況下也把他們貨幣工資的上漲悉數抵消。

  最後,農民工群體又是各種社會保障很難覆蓋到的一批人。一方面,由於欠缺責任意識,只有一小部分用人單位和僱主積極主動為農民工辦理“五險”,據統計,僱主或單位為農民工繳納養老保險、工傷保險、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和生育保險的比例僅為14.3%、24%、16.9%、8.4%和6.1%;***17***另一方面,由於農民工流動頻繁,很難在某一地區達到累計繳費的最低年限,即便單位和僱主能夠為他們及時足額繳費,他們也很難真正享受到保障待遇。因此,他們不得不用微薄的工資收入彌補本應是社會為他們支出的各項保障費用。

  相對於農民工勞動力價值中的生存費用,發展費用的補償更顯得微乎其微。就住房來看,將近一半的外出農民工居住在單位宿舍、生產經營場所、工地或工棚,僅是在工作時才能有簡陋的棲身之地,大約1/3選擇在務工地租房,而僅有0.6%在務工地購房居住。在所有外出農民工中,有高達四成僱主或單位不提供住宿,也不提供住房補貼。近幾年城市房價飆升也使外出農民工居住情況發生變化。在租房的人群中,與他人合租住房比重上升,獨立租賃住房比重下降;另一明顯變化是在務工地自購房的比重下降、鄉外從業回家居住比重明顯上升。***18***而就再教育費用而言,在工資裡基本上沒有專項的貨幣補償,社會上也極少有公益性質的農民工再教育活動,這一部分是明顯空缺的。

  四、勞動力短缺,抑或是相對過剩人口的積累

  在馬克思所論證的“相對過剩人口”的定義中,資本積累是其產生的根源。資本主義條件下,隨著資本積累的增長和資本有機構成不斷提高,必然出現兩種完全對立的趨勢:一方面,資本對勞動力的相對需求日益減少,在某些部門甚至絕對地減少;另一方面,勞動力對資本的供給卻在迅速的增加。其結果就是不可避免地造成大量工人失業,造成資本主義制度下特有的相對過剩人口,即相對資本家生產剩餘價值的需要而言成為過剩或多餘的那部分人口。“資本主義積累不斷地並且同它的能力和規模成比例地生產出相對的,即超過資本增殖的平均需要的,因而是過剩的或追加的工人人口。”“生產資料在擴大規模和作用的同時,在越來越小的程度上成為工人的就業手段”。不僅在工業部門,在農業部門,資本主義積累的一般規律也同樣發揮其作用,“人口不斷地流往城市,農村人口由於租地集中、耕地變成牧場、採用機器等原因而不斷地‘變得過剩,。”相對過剩人口具有三種形式:流動的形式、潛在的形式和停滯的形式。其中潛在的形式即農業中的過剩人口。“資本主義生產一旦佔領農業,或者依照它佔領農業的程度,對農業工人人口的需求就隨著在農業中執行職能的資本的積累而絕對地減少”,從而釋放出大量農業相對過剩人口。

  儘管,我國當前的相對過剩人口不是在資本主義制度下產生的,但依舊是技術進步所產生的高階生產工具對勞動力的替代。特別地,我國當前的相對過剩人口的主體是農民工,他們既受到農業技術進步的排擠,來到非農產業打工,又同時受到非農部門***特別是工業***技術進步的排擠,隨時有可能向農村迴流,因此兼具潛在的過剩人口與流動的過剩人口雙重特徵。

  自20世紀90年代以來,我國的農業技術進步率的增長非常明顯,據測算,農業技術進步的貢獻率從1993年的12.32%一路上升到2003年的46.55%,***19***並且還將保持穩步上升的態勢;而在農民工集中的低端製造業、建築業等部門,由於多為勞動密集型產業,技術含量相對較低,技術進步的速度相對較為緩慢。再加上早期勞動密集型產業擴張迅速,每年吸納大量的農民工就業,使得技術進步對勞動力的替代作用表現得不顯著,表面上看是農村剩餘勞動力被吸收掉了,而近年來這些部門看似勞動力短缺的“用工荒”頻發,實際上則是農民工被迫向別處轉移乃至向農村迴流的過程。與此同時,農業部門的技術進步卻仍在繼續,每年仍會有相當數量的農村剩餘勞動力被剝離出來,成為農業中的“隱性失業”人群,他們即便在非農部門“用工荒”的大環境下,由於入不敷出,也無法投入到這些部門實現就業,只能暫時在農業部門中沉澱下來,成為新增的潛在相對過剩人口。因此,從這個意義上講,“用工荒”的背後不是勞動力的短缺,而是相對過剩人口的進一步潛在積累。以農民工為主體的相對過剩人口的無限積累,既違背社會發展規律,也極有可能使城鄉之間、不同階層之間的矛盾激化,直接威脅社會的和諧與穩定,最終將導致貧困積累與兩極分化。

  從長遠看,儘管提高農民工工資水平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抑制“用工荒”,但如果勞動力價值的補償僅僅停留在生存費用,農民工只能生存,無法發展,無法真正融入城市,仍然無法從相對過剩人口的束縛中走出來。特別是隨著勞動密集型產業在規模上趨於飽和,技術進步的作用日益顯現,今後將有越來越多的農民工被這些部門排擠,從潛在的相對過剩人口轉變為流動的相對過剩人口。農民工勞動力價值中發展費用的補償是農民工打破城鄉勞動力市場分割、實現定居城市、徹底轉變社會地位的根本。我國的戶籍政策長久以來把戶籍、住房、就業和社保有形或無形地繫結在一起,在城市中擁有住房在很大程度就上成為了他們由農民向市民轉變的必要條件;而旨在針對農民工職業規劃發展的再教育則能夠實現其人力資本的第二次積累,從而不再依賴於低階勞動力市場就業。因此,只有當農民工勞動力價值中的發展費用同樣得到補償,在現有條件下才能從根本上告別“用工荒”,抑制住以農民工為主體的相對過剩人口惡性膨脹。

  五、破解“用工荒”的根本途徑

  解決農民工“用工荒”的根本途徑是提高農民工的工資收入。應當看到,目前拖欠農民工工資的現象已經較過去大為減少,但是要從根本上杜絕這種現象,必須以法律手段來保障農民工的合法權益:一方面要使勞動合同在農民工就業過程中得到普及,使他們在必要時能夠利用法律武器維權;另一方面應當給每一級僱主或用人單位強制落實責任,繼續加大針對拖欠農民工工資尤其是惡意欠薪的懲處力度。在勞資談判中,要加強農民工的組織性,發揮工資集體協商機制的作用:在企業內部,可以由地方政府指導建立工會或由工人推選的薪資談判部門,並按期監督工資集體協商的實施情況;在企業之間或農民工分佈較為集中的行業,也可以動員社會力量成立一些農民工專業組織,統一協調所轄範圍內的勞資關係,並與勞動監察等執法部門密切聯絡,及時處理各類違法案件,化解勞資衝突。提高農民工工資收入只靠加強工人團結和政府執法是不夠的,企業在勞資間出現矛盾時往往成為眾矢之的,但是企業在支付農民工工資時同樣面臨一些“硬約束”。特別是當前的一些外向型低端製造業,吸納了大量農民工就業,但卻因為與外商議價能力很弱,使得自身的正常利潤十分微薄,對於提高工人工資即便有心卻也無力。因此,在提高農民工工資收入的同時,也必須為這些企業減負,保證它們的正常利潤。可以考慮的辦法是在工資上漲的前提下為這些企業特別是中小企業減稅,並引導這些企業進行合理佈局,避免因相互競爭而壓低成本。

  彌補農民工勞動力價值除了直接提高其工資收入之外,也可以通過其他方式來減輕他們的生活負擔。其中,最主要的方面是儘快構建起覆蓋範圍更為廣泛的農民工社會保障體系。一方面應當通過降低農民工參加社會保險的門檻,通過加大財政補貼的形式降低個人支付比例,並適當提高社保待遇,激發農民工參加社保的主動性;另一方面在制度規範上嚴格要求企業履行社保義務,同時便利農民工社保的異地轉接,簡化報銷程式。在社保資金的來源上,也要在加大投入的前提下合理考慮個人、企業與政府之間的負擔比例,並吸納更多社會資金進入。

  住房問題也是解決好農民工生活方面的另一制約因素,限於我國人多地少的客觀因素,城市低收入人群的住房問題目前尚不能有效解決,因此在短時期內解決農民工的住房問題是不現實的,必須依照本地區的實際情況循序漸進。首先,可以從制度上建立農民工的專項住房公積金,把他們納入到流入地的城鎮住房保障體系中。在住房配給的方式上,近期在有條件的地區可以繼續推廣廉租住房建設;而從長遠來看,則必須把新增城鎮住房與農村宅基地流轉統籌起來,既保證農民工能夠最終在城市安居,又使日益空閒的農村宅基地得到合理利用。

  教育問題也是困擾農民工群體發展的一大難題。農民工子女有一部分隨遷城市,另一部分仍在農村留守。對於廣大“留守兒童”的義務教育可以繼續統籌基層教育資源,推廣寄宿制學校,統一安排他們日常的學習生活;而對於隨遷子女的就學,則有賴於農民工流入地政府的額外投入,因此有必要建立流出地對流入地義務教育經費補償機制,使流入地有能力接納他們就學。

  此外,新生代農民工目前已經佔據農民工隊伍的主體,他們具有比老一代相對較高的文化水平,也有很更強烈的願望去融入城市,尋求更理想的工作機會。因此,在普及職業教育的大背景下,可以嘗試在農民工取得一定職業技術等級之後,以政府補貼的方式鼓勵他們接受更高級別的再教育,藉此提升其綜合素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