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論我國農民環境權的法律保護

  論文摘要 隨著經濟的快速發展,環境問題日益顯著,人們在注重城市環境保護與治理的時候,卻忽略了農村環境問題,城市工業汙染、生活垃圾轉移等現象屢見不鮮。在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和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的時代背景下,有必要遵循可持續發展原則,按照環境公平和正義,切實維護農民環境權益,保護農民環境參與權、環境知情權和環境請求權,使農民這一弱勢群體的生存質量得到保護。

  論文關鍵詞 農民環境權 弱勢群體 法律保護

  一、環境權與農民環境權概述

  環境權理論是人類面對嚴重的環境問題所提出的新型權利理論,是公民得以生存和發展的前提和基礎,環境權是任何人生而應具有的權利。環境權最早是在1972年人類環境會議中作為一種基本人權提出的,在《人類環境宣言》中宣告“人類有權在一種能夠過尊嚴和福利的生活的環境中,享有自由、平等和充足的生活條件的基本權利,並且負有保護和改善這一代和將來的世世代代的環境的莊嚴責任。”環境權作為環境法的理論基礎,引起了人們的重視,學者們作了較多研究,但是目前對農民環境權的研究並不是很多。
  農民環境權,是農民享有的在健康、安全和舒適的環境中生產和生活的權利。農民環境權是農民得以生存和發展的基礎,農民依靠自然環境獲得其生產資料,維持生活。農民環境權問題本質上是環境正義問題,社會公平和公正問題。社會公平理論在環境問題上的體現即環境正義。依照環境正義理論要求,環境權主體享有同等環境權利、承擔同等環境義務,且環境權利和環境義務相應。因而,農民作為權利主體,同城市居民享有同等的環境權利和義務,具有環境參與權、環境知情權和環境請求權。然而現實中,我國城市環境逐漸改善的同時,農村環境卻日益惡化,城市工業汙染、生活垃圾轉移到農村等現象屢見不鮮,越來越多的農民由於環境因素而導致貧困,生活和健康也受到影響。周訓芳在《環境權論》一書中特別強調了弱勢群體的環境權問題。他認為,從理論上來說,每一個人都應該享有基於生存目的需要的環境資源開發利用權,但在社會現實生活中,實際上環境法所需要特別關注的,是公民中的弱勢群體所享有的環境資源開發利用權。進而將環境弱勢群體定位於生活在傳統的農耕和遊牧生產方式和生活方式中的土著民、部落民和在閉塞農村中土生土長的農民。黃錫生、關慧也指出“環境弱勢群體是相對於經濟、文化、政治弱勢群體而言的,是指在自然資源利用、環境權利與生態利益分配與享有等方面處於不利地位的群體。”所以,農民作為在環境資源權益的分配中的弱勢群體,我國法律有必要按照正義、公平原則,及時校正對弱勢群體的不正義的現象,在倡導和諧社會建設與可持續發展的今天,保護農民環境權的實現和實施。

  二、加強農民環境權保護的意義

  1.保障農民生命健康和財產安全的需要。環境質量的好壞直接影響人們的生命健康,一個個“癌症村”觸目驚心,農民的生命權已經被蝕到了底線。如果放任這種現象,容忍農村環境進一步惡化,勢必會嚴重打擊農民積極性,不僅危及農民生命安全,長此以往將不利於社會穩定。同時,土地是廣大農民的唯一的依靠和經濟來源。環境汙染會造成大氣汙染、水汙染和土壤汙染等問題,會影響農作物特別是經濟作物的種植,給農民帶來環境和經濟的雙重損失。
  2.保障農業持續、健康發展的需要。農業是我國國民經濟的基礎,提高農民生活水平,改善農民生活質量,維持農業持續發展是建設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和社會主義新農村的基礎。然而,環境汙染和生態破壞,侵蝕了農業耕作的基本物質條件,使農業生產減產,農產品質量下降,嚴重影響了農業和農村的可持續發展。
  3.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和和諧社會的需要。環境問題嚴重會引發社會問題,加劇社會矛盾。一些個人或企業為追求經濟利益,置社會利益不顧,引進汙染企業或是將汙染企業遷至農村,在生產和生活過程中過多的排放汙染物,導致了外部不經濟性的產生。農民作為弱勢群體,成為經濟發展下的犧牲品,是對農民公平發展權的侵犯。環境汙染引發的社會矛盾必然危害農村的社會穩定,從而會嚴重妨礙和制約社會主義新農村目標的實現。我國集中力量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這一目標的實現與否與農村環境質量的好壞有著密切的關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