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代理人有哪幾種
民事訴訟代理人,是指在一定許可權內代替或協助當事人進行民事訴訟的人。被代替或被協助的當事人稱為被代理人。“一定許可權”又稱為訴訟代理許可權,即訴訟代理人為訴訟行為和接受對方當事人訴訟行為的權利範圍。下面由小編為你詳細介紹民事訴訟代理人的相關法律知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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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法定代理權隨監護權的產生而產生,隨監護權的消滅而消滅。
法定代理權為全權代。
委託代理人
1、委託代理人的範圍:***意見第68條***律師、當事人的近親屬、有關的社會團體或者所在單位推薦的人、經人民法院許可的其他公民,都可以被委託為訴訟代理人。無民事行為能力、限制民事行為能力或者可能損害被代理人利益的人以及人民法院認為不宜作為訴訟代理人的人,不能作為訴訟代理人。
2、委託代理人的許可權:授權委託書中僅寫全權代理而無具體授權的,訴訟代理人無權代為承認、放棄、變更訴訟請求,進行和解,提起反訴或者上訴。***意見第69條***
3、委託代理人後,本人可以不出庭,但離婚案件除外。委託了代理人的離婚案件的當事人,本人除不能表達意志的外,仍應當出庭。確因特殊情況無法出庭的,必須向人民法院提交書面意見。***民訴法第6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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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
***一***法定訴訟代理人的含義和適用範圍 根據法律的直接規定而發生的訴訟代理,稱為法定訴訟代理。依照法律規定取得並行使訴訟代理權的人,稱為法定訴訟代理人。法定訴訟代理是為無訴訟行為能力的人在法律上設立的一種代理制度。
***二***法定訴訟代理的特點 法定訴訟代理與委託訴訟代理相比,具有以下幾個特點:
1.代理權產生的基礎特殊。法定訴訟代理之所以發生,既不是基於當事人本人的意志,也不是基於代理人的意志,而是基於法律的規定。
2.代理的物件特殊。法定訴訟代理是專門為無訴訟行為能力的人設立的一種訴訟代理制度,因此,法定訴訟代理人只能代理無訴訟行為能力人進行訴訟。
3.代理人的範圍特殊。即法定訴訟代理人的範圍只限於對被代理人享有親權和監護權的人,其他人不能擔任法定訴訟代理人。
***三*** 法定訴訟代理人與法定代表人的異同點 無訴訟行為能力人的法定訴訟代理人與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既有相同點,又有不同點。
相同點
其一,兩者的代理權或代表權都是根據法律的規定發生的,而不取決於當事人的意志。其二,兩者都以被其所代理或代表的當事人的名義參加訴訟活動,而不是以自己的名義參加訴訟活動。
其三,兩者行為的後果均歸屬於被代理或被代表的當事人,而不由代理人或代表人承擔。
不同點
其一,產生的基礎不同。法定訴訟代理人的代理權產生於親權和監護權;法定代表人的代表權產生於職務上的職權與職責。
其二,代理或代表的物件不同。法定訴訟代理人代理的物件是自然人;法定代表人代表的物件是法人。
其三,履行職責的時間不同。法定訴訟代理人只限於在訴訟過程中履行代理職責,而且還須以被代理人在此期間無訴訟行為能力為前提;法定代表人始終代表法人履行職責,不管是否發生訴訟。
其四,法定訴訟代理人不能被其所代理的當事人更換;法定代表人可以被其所代表的當事人更換。
其五,法定訴訟代理人與其所代理的自然人是兩個獨立的主體,他們之間存在著代理與被代理的關係;法定代表人與其所代表的法人不是兩個獨立的主體,他們之間不存在代理與被代理的關係,法人是擬製的,其權利能力必須通過法定代表人來體現。
許可權地位
***一***法定訴訟代理人的代理許可權 法定訴訟代理人既可以代理當事人處分訴訟權利,也可以代理當事人處分實體權利。法定訴訟代理人所為的一切訴訟行為,均應視為被代理人本人所為的訴訟行為,與被代理人本人所為的訴訟行為產生同等效力。
***二***法定訴訟代理人的訴訟地位 法定訴訟代理人在訴訟中處於與當事人類似的訴訟地位,也即法定訴訟代理人在訴訟中與其所代理的當事人的訴訟地位基本相同。但必須明確,法定訴訟代理人在性質上又不是當事人,而是訴訟代理人。
***一***法定訴訟代理權取得的方式 法定訴訟代理權產生的基礎是民事實體法規定的親權和監護權,法定訴訟代理人包括與被代理人有身份關係的親屬和對被代理人有監護責任的其他監護人。因此,法定訴訟代理人代理當事人進行訴訟時,應當向法院提交身份證明書,用以證明自己的身份以及同被代理人之間存在的監護與被監護關係。經法院審查屬實並記錄備案,訴訟代理權即告成立,代理人便可以進行訴訟代理活動,而無須另外辦理訴訟代理手續。
***二***法定訴訟代理權消滅的原因
法定訴訟代理消滅的原因包括:第一,被代理人具有或者恢復了民事行為能力;第二,法定訴訟代理人喪失或者被依法撤銷了監護人的資格;第三,法定訴訟代理人死亡或者喪失訴訟行為能力;第四,被代理的當事人死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