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據債務人有哪幾種

  票據債務人就是依據票務行為而需要承擔相應票據責任或義務的人,那債務人具體的分類有哪些,下面小編為你介紹票據的債務人包括哪些的內容,希望對大家有幫助!

  票據債務人分類

  票據債務人分為主債務人和次債務人。

  1、主債務人是票據的出票人,承兌人.

  2、次債務人有象為票據作擔保保證人,背書轉讓人。

  以上都是票據的債務人,在持票人遭到拒絕付款或拒絕承兌是可向前所有債務人行使追索權。

  票據債務保證人

  保證人對票據金額全部承擔擔保的,為完全保證,僅對票據金額的一部分承擔擔保的,為部分保證。《日本票據法》、《德國票據法》第30條、《法國票據法》第130條、《臺灣票據法》第63條都規定可對全部或部分票據金額為保證,若進行部分保證時,保證人對其保證的部分金額,承擔保證責任。但《票據法》對是否允許部分保證,未有明確規定。根據《票據法》第48條的規定:“保證不得附有條件;附有條件的,不影響對匯票的保證責任”,是否可以將保證人部分保證視為附條件保證?[3]若這種假設成立,則可認為我國票據法不允許部分保證,在保證人記載部分保證的情況下,作為附條件記載,不影響保證人對全部票據金額的保證責任。

  不能將保證人對部分票據金額的保證視為附條件保證,因為民法中的附條件民事法律行為有其自身的含義,即將法律行為的效力取決於不確定的條件***包括停止條件和解除條件***的成就與否,其情形顯然不同於保證人對部分保證之約定。此其一。其二,當事人的意思表示自由應得到尊重,保證人只對部分金額的票據債務進行保證,對債權人仍為有利,應該予以允許。若強制部分保證的保證人仍要對票據金額的全部承擔責任,對保證人未免過苛。故此,我國票據法應借鑑其他國家的立法,允許保證人對全部或部分票據金額為保證。

  各國對何種票據能適用保證的規定是不一樣。法國、德國等國的立法中,票據保證適用於匯票、本票和支票。臺灣的票據立法則規定票據保證僅適用於匯票和本票,不適用於支票,但支票又有保付制度。日本票據立法則既規定了匯票、本票、支票的保證,又規定了支票的保付,堪稱特殊。我國票據立法的票據保證僅適用於匯票和本票,支票既無保證又無保付。

  票據債務人不能行使抗辯權的情況

  ***1***票據債務人不得以自己與出票人之間的抗辯事由對抗持票人。如承兌人對匯票已進行承兌,而出票人欠承兌人的其他債務一直不履行,當票據背書轉讓到第三人之手時,按照票據規定要求承兌人付款時,承兌人不得因出票人沒有履行他們之間的債務,而拒絕履行票據上的義務。至於承兌人和出票人之間的債權債務關係,承兌人可以通過民法上的方法解決。

  ***2***票據債務人不得以自己與持票人前手之間的抗辯事由,對抗持票人。如A和B籤一份合同,購買B10萬元鋼材,而B又欠C10萬元債務,於是B簽發10萬元匯票給C,A對匯票承兌後,發現鋼材質量有問題,有此情況下,A不能以此為由拒絕對C及C的後手履行付款義務。

  ***3***持票人明知票據有瑕庇,而取得票據,則票據債務人可以對其行使抗辯權。如某人拾到一張匯票,他為了避免付款人行使抗辯權,而背書轉讓給他人受讓人明知這張匯票是拾到的,卻還是取得匯票。此種情況,付款人可以行使抗辯權拒絕付款。

  ***4***票據債務人對不履行規定義務的與自己有直接債權債務關係的持票人,可以進行抗辯。如:A聲稱欲售5萬元電器給B ,B簽發一張由C付款的5萬元匯票給A,其實A根本無貨,這時B就可以要求C行使抗辯權拒絕付款。

  票據有瑕疵票據債務人責任承擔

  法律上的票據是指體現一定財產權利的有價證券,票據權利則是指持票人向票據債務人請求支付票據金額的權利,具體包括付款請求權和追索權。前者是指持票人可以通過向付款人行使付款請求權來取得票據金額的權利,後者則是指在發生被拒絕付款的情況下,通過向其前手***所有的票據債務人***,包括出票人、背書人及其保證人行使追索權,以得到票據金額償還的權利。票據責任與票據權利相對,是指票據債務人向持票人支付票據金額的義務。而票據瑕疵是指票據上存在一定的問題,而使票據不再是一般意義上的票據,或者不能再作為正常的票據流通使用的情形。票據的債務人與持票人之間形成了以票據為依據的債權債務關係,持票人具有向票據債務人請求支付票據金額的權利,票據債務人負有向持票人支付票據金額的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