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享有哪些民事訴訟的權利
在民事訴訟中有原告也有被告,原告在訴訟中享有一些權利,下面是由小編為你整理的訴訟中原告享有的權利,歡迎大家閱讀!
原告享有的民事訴訟的權利
***1***有權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2***有權委託代理人替自己進行訴訟。
***3***有權使用本民族的語言、文字進行訴訟。
***4***有權申請審判員、書記員、翻譯人員、鑑定人、勘驗人迴避。
***5***有權向人民法院申請採取財產保全措施。
***6***在追索贍養費、扶養費、撫育費、撫卹金、醫療費、勞動報酬和有其他緊急情況案件的訴訟過程中,有權請求人民法院裁定先予執行。
***7***有權放棄或者變更訴訟請求。
***8***有權請求法院予以調解或與對方當事人自行和解。
***9***有權查閱和自費複製本案的有關材料和法律文書。
***10***有權在法庭上提出新的證據:經法庭許可,有權向證人、鑑定人、勘驗人發問。
***11***有權要求重新調查、鑑定或者勘驗。
***12***在法庭上,有權與被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第三人及其訴訟代理人進行辯論。
***13***在法庭辯論結束後,有權發表最後意見。
***14***在宣判前,有權申請撤訴,是否准許,由人民法院決定。
***15***有權閱讀法庭筆錄;認為對自己的陳述記錄有遺漏或者有差錯,有權申請補正。
***16***對一審人民法院的判決或裁定不服,有權在法定的期限內上訴。
***17***勝訴的原告,對已生效的判決、裁定,調解協議,對方如拒不執行,有權申請人民法院執行。
***18***對已生效的判決、裁定,認為確有錯誤,可以向原審人民法院或者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訴,但不能因申訴而停止執行。原告的各項訴訟權利,受國家法律保護。人民法院也有責任使原告能夠充分行使依法享有的訴訟權利。一切限制原告正當行使訴訟權利的行為和做法,都是錯誤的。
民事訴訟法的特有原則和制度
***1***調解原則。
調解是解決民事案件的方式之一,在民事訴訟整個過程中,人民法院都可以主持調解。人民法院主持調解,應當遵循自願和合法的原則,即調解的進行,應當是在雙方當事人願意調解的基礎上,調解程式應當合法,調解的協議也應合法。若調解未能達成協議,人民法院應及時判決,不應久調不決。
***2***處分原則。
民事訴訟當事人在訴訟過程中可依法處分自己的民事權利。民事訴訟法第十三條規定:“當事人有權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處分自己的民事權利和訴訟權利。”
***3***支援起訴原則。
支援起訴是指機關、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對損害國家、集體或者個人民事權益的行為,可以支援受害人向人民法院起訴。支援起訴的限於侵權行為而產生的糾紛。
***4***辯論原則。
民事訴訟中的辯論,是在人民法院的主持下進行的,參加者是當事人雙方及依法享有辯論權的訴訟代理人。辯論的內容,是案件事實及爭議的問題,包括案件實質性問題和程式性問題。辯論的形式,有書面形式和口頭形式。辯論權的行使,貫穿於訴訟全過程,而不僅僅是限於辯論階段。人民法院應當保障雙方當事人充分行使辯論權,為當事人行使辯論權提供方便。人民法院應當重視辯論的作用,未在法庭L辯論和質證的證據,不得作為法院裁判的根據。
***5***財產保全。
財產保全的範圍限於請求的範圍或者與本案有關的財物。財產保全分為訴訟前保全和訴訟中保全。
訴訟前保全要求具備以下條件:①發生了財產權益爭議;③利害關係人申請並提供擔保;③利害關係人的合法權益可能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
訴訟中保全要求具備以下兩個條件:①案件具有財產給付內容;②存在著由於當事人一方的行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決將來不能執行或者難以執行的可能性。
財產保全的措施有查封、扣押、凍結、變賣、限制支取到期應得收益、限制實現到期債權等。
***6***先予執行。
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七條規定,人民法院對下列案件,根據當事人的申請,可以裁定先予執行:①追索贍養費、扶養費、撫育費、撫卹金、醫療費用的案件;②追索勞動報酬的案件;③因情況緊急需要先予執行的其他案件。但人民法院裁定先予執行必須具備兩個條件:一是當事人之間權利義務關係明確,不先予執行將嚴重影響申請人的生活或者生產經營;二是被申請人有履行能力。
***7***訴訟費用。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七條規定:“當事人進行民事訴訟,應當按照規定交納案件受理費。財產案件除交納受理費外,並按照規定交納其他訴訟費用。”訴訟費用實行“由敗訴方負擔”的原則,此外,依據不同的情況,還存在按比例負擔、人民法院決定負擔、原告負擔、協商負擔、自行負擔、申請人負擔、被申請人負擔等情形。
民事訴訟中律師的權利
1. 律師依法執行民事訴訟代理時,不受任何單位、個人非法干預,具有獨立執業權,受國家法律保護。
2. 律師在民事訴訟代理中,有查閱案卷材料、向有關單位和個人調查的權利。代理律師有權查閱、摘抄、複製與本案有關的材料。律師經有關單位和個人同意,可以向他們進行調查,以獲取證據。
3. 律師在法庭上,經審判長許可,有向當事人、證人、鑑定人發問權;有申請通知新的證人到庭作證權;有申請調取新的證據權;有對當庭宣讀證人證言、鑑定結論、勘驗錄等證據提出異議權;有申請重新鑑定或者重新勘驗權。
4. 律師發現被代理人偽造、隱藏、毀滅證據,提出無理或非法要求的,有拒絕擔任代理人權。
5. 律師在訴訟中,對審判人員、執行人員侵犯國家、集體和公民合法權益的行為,有揭發檢舉和控告的權利。
6. 律師在民事訴訟代理中,因案情複雜,開庭時間過急,出庭準備時間不足,有向法庭申請延期申請權。
7. 解除委託關係權。對於委託人利用律師提供的服務從事違法活動,委託人向律師隱瞞事實或提出無理要求,委託人嚴重侮辱律師的人格等,律師有權解除委託代理合同。
8. 法律法規所規定的律師所享有的其他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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