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中的法庭辯論技巧有哪些
法庭辯論是在法庭上或準司法機構面前進行的辯論。是案件審判的必經程式。其目的是在法庭上起訴犯人,或為其辯護,或決定某一特殊案件的適用法律。法庭辯論的基本原則是“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控辯雙方不僅要遵守論辯和論證的一般規則,還應遵守許多司法領域所特有的技術性規則。下面小編為你整理民事訴訟中的法庭辯論技巧,希望能幫到你。
民事訴訟中的法庭辯論有哪些技巧
民事訴訟第一審普通程式庭審操作規範一、開庭準備和開庭宣佈 1、庭前準備工作。 書記員應先期到達法庭,做好以下開庭前準備工作: ***1***宣佈:請訴訟參加人入庭就坐。檢查訴訟參加人出庭情況。如有一方訴訟參加人未到庭的,應立即報告審判長處理...
民事訴訟法庭辯論順序
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法庭辯論應遵循以下順序:
原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言。
被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答辯。
第三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言或答辯。
辯論階段主要是針對某項具體的事實或爭執點展開。其順序是先由原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言,然後由被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第三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言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言要經過審判長的許可,並圍繞著案件事實和爭執點進行。在法庭辯論中,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提出新的事實和證據,審判長有權決定停止辯論,恢復法庭調查。如果新的事實或證據在法庭上難以查清,並且對案件的裁判有重要影響的,應對案件延期審理。法庭辯論終結時,審判長應按原告、被告、第三人的順序徵詢當事人的最後意見。至此,法庭辯論終結。在法庭辯論終結後,人民法院作出判決前,能夠調解的,還可以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應當及時判決。
法庭辯論詳細介紹
法庭審理的過程,是合議庭聽取各方面意見,核實證據,查明案情,從而作出正確判決的訴訟過程。在這個過程中,調查和辯論是不能截然分開的。如在法庭調查階段,當公訴人宣讀完起訴書後,被告人、被害人就可以就起訴書中指控的犯罪進行陳述,同時,公訴人、被害人、附帶民事訴訟的原告人和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可以向被告人發問;證人提供證言,鑑定人提供鑑定結論後,公訴人、當事人和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就可以對證人、鑑定人提出問題,對證言筆錄、鑑定結論、勘驗筆錄和其他作為證據的文書,公訴人、當事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都可發表意見;對在法庭上出示的物證,當事人要進行辨認,並發表辨認意見等,在這當中都有可能展開辯論。
從一定意義上講,辯論是調查的一種方式,不能把它們截然分開,否則,很容易使法庭辯論流於形式。因此,法庭辯論是在法庭審理過程中,公訴人、被害人或其訴訟代理人、被告人、辯護人圍繞犯罪事實能否認定、被告人是否實施了犯罪行為、是否應負刑事責任、應負什麼樣的刑事責任等問題,對證據和案件情況發表各自的意見,相互進行辯論,在法庭調查和各方充分發表自己對整個犯罪事實、情節、每個證據的證明力等的意見的基礎上,對雙方爭論的焦點問題,作進一步的辯論。公訴人、當事人和辯護人、訴訟代理人要求發表辯論意見時,應提出申請,徵得審判長同意後,方可發言。在庭審中,雙方展開辯論的機會是均等的。在法庭辯論結束前,審判長應徵求各方是否還有新意見,在各方表示沒有新的意見後,審判長應宣佈辯論終結。審判長宣佈辯論終結後,被告人有最後陳述的權利。如果在辯論中發現證據有疑問,合議庭可宣佈休庭,決定延期審理,進行調查核實證據。
總而言之,法庭調查、法庭辯論都是法庭審理的重要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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