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公民委託代理制度中的寬與嚴

  民事訴訟,是指人民法院在當事人和全體訴訟參與人的參加下,依法審理和解決民事糾紛的活動,以及由這些活動所發生的訴訟關係。下面由小編為你詳細介紹相關法律知識。

  

  在民事訴訟程式中,公民委託代理是指當事人委託職業法律服務人員以外的普通公民代為行使訴訟權利、履行訴訟義務,由當事人承擔訴訟代理行為的後果。與職業法律服務人員相比,公民委託代理賦予了當事人蔘加訴訟方式的多樣化選擇,有利於增強弱勢群體的訴訟能力,減輕當事人的訴累。

  但公民委託代理也存在不足,普通公民通常欠缺專業知識和訴訟經驗,難以充分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部分職業公民代理人通過“隱性”執業擾亂法律服務市場,甚至採取矇騙等手段侵害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因此,如果公民委託代理制度過於嚴格,則會加劇當事人因經濟負擔能力差異導致訴訟能力的不平衡,增加當事人的訴訟負擔;如果公民委託代理制度過於寬泛,則容易引起職業法律服務市場的混亂,也不利於糾紛的及時化解。

  新《民事訴訟法》對公民委託代理制度作出了三點修正:一是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不再以公民身份參加訴訟,與律師並列為職業法律服務人員;二是放寬了公民委託代理人蔘加訴訟的實體條件,當事人的工作人員以及當事人所在社群推薦的公民可作為代理人蔘加訴訟;三是取消了司法機關許可其他公民擔任委託代理人的自由裁量權。

  這三點修正既有所寬,亦有所嚴,更為科學地界定了公民委託代理的條件,但由於缺乏相應的實施細則和適用標準,司法實踐中仍然存在三個問題亟待解決:

  一是立法欠缺靈活性難以滿足司法實踐的需要。新民訴法對公民委託代理人的範圍和條件作出了統一規定,但也忽略了司法實踐中,不同的授權代理事項以及不同的審級、程式對委託代理人訴訟能力的不同要求,單一的標準並不符合司法實踐的需要。

  二是“近親屬”、“工作人員”的範圍不明確。當事人尚不能直接委託公婆或兒媳、女婿等姻親以及旁系血親親屬代理訴訟,而部分職業公民代理人卻通過出具虛假在職證明規避法律,從事有償代理服務。

  三是相關組織單位推薦公民委託代理人的標準缺失。部分組織單位為規避責任,拒絕為當事人推薦公民委託代理人,也有部分組織單位迫於當事人的壓力,不進行稽核,任意出具推薦信,甚至從中牟利。

  因此,需從以下三個方面完善公民委託代理制度:

  ***一***根據授權代理事項作寬嚴有別的靈活規定。

  根據代理事項不同,公民委託代理可分為僅代為辦理特定程式性事務的代理人,包括領取起訴材料、裁判文書,提交申請書等,以及代為參加庭審活動的代理人,包括陳述事實、舉證質證,進行辯論。

  前者無需具備法律專業知識,應側重於為當事人提供便利,可不作身份限制,普通公民包括律師助理均可作為代理人辦理上述事項;後者代為行使程式權利以及處分實體權利,其代理行為直接影響裁判結果和當事人的權益,不僅需要具備一定的專業知識,還必須代表當事人的真實意願,須嚴格遵循現行法律的規定。

  ***二***適當擴大“近親屬”與“工作人員”的範圍。

  自然人的近親屬以及單位的工作人員與當事人之間存在特定的身份關係,這種信任或管理的關係有利於確保代理人積極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應適當作寬泛的理解。

  民事實體法中的近親屬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但從司法實踐來看,其範圍可擴大至三代以內直系或旁系血親以及姻親親屬,從而將叔伯姨舅以及公婆媳婿等在現實生活中與當事人存在密切聯絡的親屬納入公民委託代理人的範圍。

  而“工作人員”既可以是與單位存在勞動關係、勞務關係或勞務派遣關係的人員,也可以是總公司委派其工作人員在其分支機構作為當事人的案件中擔任委託代理人,或公司委派工作人員在其實際控股的公司作為當事人的案件中擔任委託代理人。此外,單位委託退休職員作為委託代理人蔘加訴訟也應當予以准許。

  ***三***明確相關組織單位推薦公民委託代理人的標準。

  新《民事訴訟法》允許當事人所在社群、單位以及有關社會團體推薦公民擔任委託代理人,從而彌補立法難以窮盡列舉的不足,實現法律的彈性適用。但為了防止該規定過於寬泛而成為職業公民代理人蔘加訴訟的“後門”,我們還需要進一步規範推薦的標準:

  一是該組織單位應與當事人或訴訟案件存在緊密聯絡,社群應僅限於自然人戶籍所在地或經常居住地的居民委員會或村民委員會;單位原則上應為當事人在職工作的單位;社會團體所涉專業領域應與訴訟案件存在特定關聯,例如消費者協會可以在產品責任糾紛案件中推薦具有相關工作經驗的公民擔任委託代理人。

  二是推薦的公民應能夠保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如當事人所在社群可以推薦與當事人共同生活或存在緊密聯絡的親友,其所在單位可以推薦本單位的主管或員工,相關團體可以推薦具備相關領域專業知識的人員。

  三是相關組織單位應當及時受理申請並進行稽核,對於符合條件的公民出具推薦信,並告知公民委託代理不得收取費用,由委託人當場出具授權委託書。

  隨著民事訴訟活動的專業化,公民委託代理已成為民事訴訟司法實踐中的熱點問題,關涉當事人的程式權利和實體利益,立法機關與司法機關應當以保障當事人訴權行使為審視標準,立足於制度環境和現實條件,在“寬”與“嚴”之間尋求動態平衡,讓當事人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