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稅研究論文

  由於增值稅專用發票是記載開具方應納稅額和受票方抵扣稅額惟一的合法憑證,一時間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犯罪呈猖狂之勢,嚴重地危害了我國的稅收徵管秩序。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供大家參考。

  篇一

  《 增值稅擴圍對工程建築業企業的影響 》

  摘要:2012年上海開始在交通行業、服務行業試執行“營改增”稅收政策,標誌著我國的稅制改革進一步深入和完善,也是我國市場經濟體制不斷髮展、稅收政策逐漸成熟的體現。2013年8月“營改增”正式在全國範圍內推行,從制度上解決了貨物與勞務稅收不統一的問題,多年來增值稅擴圍這項被業內人士呼籲已久的正式啟動。增值稅擴圍後對建築施工企業產生多方面的影響,本文以YC建築公司為例,從建築施工企業的財務管理模式入手,分析增值稅擴圍之後YC建築施工企業的影響。

  關鍵詞:增值是擴圍;工程建築業;影響

  在我國的稅制政策中,流轉稅一直以來佔據半壁江山。從1994年開始試執行的“營改增”使得增值稅的比例逐漸加大,營業稅產生的流轉稅佔據比例逐漸降低。由於“營改增”稅制尚處於試點與改革的初級階段,涉及到的問題複雜而多變,試點地區與非試點地區在提供稅務服務方存在諸多矛盾,原有的營業稅舊政策仍然繼續實施,這種新舊制度交替的環境下對建築業的財務管理和經營發展產生影響。本文綜合當前上海市“營改增”過程中會計處理涉及的規章制度,並以YC建築企業為案例,增值稅擴圍後對工程建築業的影響。

  一、營業稅和增值稅不同點

  一是徵收範圍的不同。在徵稅範圍上更加繁瑣而複雜,但是徵稅範圍主要包含銷售貨物、進出口貨物以及國內應稅服務等。增值稅的物件主要是國內銷售、進口貨物、提供加工和修理修配勞務的增值額。二是納稅人的不同。營業稅的納稅人是指凡是在我國境內提供應稅服務、開展不動產消費、進行無形資產轉讓的組織或個人。而增值稅是指在我國國內開展商品銷售、貨物進口、提供應稅服務的組織或個人。三是稅率和計稅方式的不同。營業稅整首方式與商品的價格相關,而徵收的稅率使用的是單一比例稅率。縱觀國外發達國家增值稅實行情況來看,基本上是以行業的不同制定相應的稅收優惠政策。我國實行的是兩檔稅率,基本稅率為17%,低稅率為13%。

  二、增值稅擴圍後對工程建築企業的影響

  ***一***對稅負的影響

  這次增值稅全面擴圍,主要目的是消除重複徵稅的問題,以促進經濟結構的優化,促進國民經濟的更好更快地發展。“營改增”的稅收政策使得總體稅負下降,屬於結構性減稅策略,但是並不代表所有行業的稅負在下降。對於工程建築行業而言,建築行業屬於管理粗放而鬆散的行業,抵扣環節鏈條鬆散,因此抵扣的金額相對較少。“增值稅擴圍”後對該行業的稅負產生重要影響,稅負不減反增。增值稅擴圍首先影響的就是影響稅負測算,YC公司的工程專案繁多,完工的、在建的、自營的以及聯營的等都處於上升階段,若是把公司所有的專案都統計起來測算稅負,那麼資料將大的驚人,且資料可靠度非常低。

  ***二***對財務會計處理的影響

  一是“營改增”後原全額徵稅的一般納稅人提供應稅服務。會計處理案例一:YC公司屬於“營改增”後的一般納稅人身份,規定稅率為6%,該公司當月開具的不含稅的增值稅發票銷售額為20萬元,銷售稅額為12萬元,本月收到的增值稅發票為8萬元,進項稅收額度為4.8萬元,那麼A公司本月的增值稅會計處理方法:首先,確認A公司的收入,其中銀行貸款21.2萬元,主營業務收入20萬元,應交銷售增值稅為12萬元。其次,明確收到增值稅發票時,支出專案中主營業成本為8萬元,此時應繳增值進項稅額為4.8萬元,而銀行存應付賬款為8.48萬元。二是納稅人接受應稅服務時需根據規定差額徵稅。根據上海財政部[2012]8號檔案中的規定“:營改增”後一般納稅人接受應稅服務時,可根據規定實行差額徵稅。差額徵稅是根據納稅人提供的服務來制定徵稅範圍和增值稅銷售稅額的,然後再根據規定扣減一定的增值稅額,銷售專案稅額,然後根據企業實際經營過程中支付額度或應付金額度與與上述銷售專案稅額之間的差額,借計專案使用主營業務成本,根據實際支付金額或應付金額來確定,貸款記錄專案由銀行存款或應付款項來確定。

  ***三***對經營管理模式的影響

  增值稅擴圍後,對工程建築企業的經營管理產生影響,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一是影響現行預決算報價計量。增值稅擴圍後,對建築工程的招投標、合同價款、工程計量、工程階段等進行改革,比如招投標合同書中投標總價應包含增殖,銷項稅要包含增值稅[4]。二是對工程轉包和分包的影響。增值稅擴圍後支付給分包商的工程款中要申請繼續進行稅抵扣,稅務機關在這一方面會大力監督,並要求總承包方單位對工程總分包合同和分包單位的資質進行備案和審查。三是對工程掛靠和承包經營的影響。工程掛靠是指建築企業允許沒有相應資格的施工人藉助企業資質對外濫收工程,企業收取一定的工程管理費。承包經營是指專案經理或集體作為專案風險承包人與企業簽訂風險承包協議,企業收取一定的管理費,而風險承包人自行施工、自負盈虧。營改增後,將會對這兩種方式造成重大打擊,因為承包方沒有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權利,而公司不能獲得抵扣收益,企業的稅負就會在增長,進而提高企業的管理費比例。而開具增值稅發票必須有真實的交易行為,需要各個環節人員的配合,這對於掛靠經營和承包經營是巨大的衝擊,能夠大力打擊掛靠經營。

  三、結束語

  “營改增”是我國稅法制度的一項重大改革,是我國根據市場經濟發展形式而制定的科學合理的稅收改革制度,“營改增”是社會市場經濟中各個行業均衡化發展的必然要求,是社會大分工和產業專業分工的需要,同時也是完善增值稅抵扣鏈條的需要。“營改增”後對建築工程業產生重大的影響,尤其是在財務管理和公司經營方面,主要表現為納稅範圍、納稅人以及納稅額計算方式上面。這次改革有效提升了建築行業會計核算的精確度和效率,推動了建築行業內部稅費會計核算可持續健康發展。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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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李蘭,肖雙瓊.建築業“營改增”的稅負變化及影響研究[J].商業研究,2014,03:62-67

  [3]週四軍,張平.我國增值稅擴圍對產業結構影響的CGE研究[J].產經評論,2015,04:36-44

  [4]堯雲珍,周偉,洪林鳳.我國建築業改徵增值稅研究——基於投入產出表的測算分析[J].金融與經濟,2012,08:45-49

  篇二

  《 土地增值稅存在的問題及對策 》

  摘要:

  土地增值稅是國家在巨集觀方面調控房地產行業的稅種之一,對調節房地產開發企業有一定影響,但在土地增值稅徵收房地產開發企業的環節中存在一些問題必須改進土地增值稅徵收問題,本文主要以房地產開發企業為例,闡述其中存在的問題以及對策。

  關鍵詞:土地增值稅 房地產開發企業 問題 對策

  一、引言

  土地增值稅是房地產開發企業所需繳納稅金中較多的一種稅,土地增值稅是以轉讓國有土地使用權、地上的建築物以及其他附著物取得收入的單位或個人,已轉讓取得的收入包括貨幣收入、實物收入、其他收入減去法定扣除專案金額後的增值額為計稅依據需向國家繳納的一種稅賦,不包括以無償轉讓房地產的行為。有償轉讓地上的建築物、國有土地使用權、其他的附著物產權所取得的增值額為課稅物件。增值額是指轉讓房地產時所取得的收入減去相關的房地產開發成本、費用等等支出之後的餘額。

  二、存在的問題

  1.稅率偏高、範圍較窄。我國目前的土地增值稅稅率採用四級超率累進稅率,土地增值稅實際上對房地產開發企業來講就是反房地產暴利稅。由上面的表可以看出,對於土地增值率高的多徵,低的少徵,無增值的不徵。土地增值稅的徵稅範圍:

  ***1***轉讓國有土地使用權。

  ***2***地上的建築物及附著物連國有土地使用權一起轉讓。土地增值稅以增值額為計稅依據,房地產取得增值額的途徑有:

  ***1***外部環境的變化。

  ***2***土地使用權及房屋出租。

  ***3***轉讓房地產。

  ***4***房屋土地產權不發生轉讓。

  2.存在重複徵稅、扣除專案計算繁瑣。房地產企業的單位及個人需要按照經營收入繳納營業稅、城建稅及教育費附加、企業所得稅、土地增值稅等等,尤其是土地增值稅和企業所得稅之間嚴重存在重複徵稅。在計算土地增值稅的過程中,可扣除的專案計算是非常重要的,可扣除的專案較多,計算口徑和可扣除的尺度也沒有完全規範到位,必然存在房地產開發企業的單位或開發商從中調整成本數額的行為,但也存在扣除不合理的因素。

  3.預徵稅率過低。目前我國土地增值稅的預徵稅率太低,如果按照我國現行稅率預徵,有關專家認為,低層***7層以下***商品房的開發專案的土地增值稅稅負應該在7%左右,中高層***7-15層***、高層***15層以下***商品房的開發專案的土地增值稅的稅負應該在15%左右,以營業為目的的別墅、寫字樓開發專案的稅負應該在20%左右。然而,現行政策規定,普通住宅按照2%預徵,以營業為目的的寫字樓、別墅按3%預徵土地增值稅,現在所實行的預徵稅率與實際徵收的稅率相差過大。4.納稅人利用多種手段偷逃稅。在實際徵收管理過程中,偷逃稅的方式多種多樣,主要有一下幾種:

  4.1不計或少計收入來偷逃稅。有些房地產開發企業利用銀行按揭貸款銷售,將銀行按揭款項計入往來科目,而不是營業外收入。

  4.2通過虛增房地產的開發成本的方式偷逃稅。房地產開發企業虛增土地成本,將評估的增值成本直接計入開發成本,減少土地增值稅的稅基。

  4.3利用優惠政策偷逃稅。國家有關規定普通住宅應滿足三個條件達標,分別是:容積率、面積、成交價格,然而在現實生活中,一些房地產開發企業的開發商只以其中一點作為是否免徵稅費的標準,從而出現了違規免徵的現象。

  三、改善土地增值稅的對策

  1.降低稅率、擴大徵收範圍。對原本的土地增值稅徵收範圍進行調整:對於房地產企業開發商首次轉讓獲得的增值額應該不納入徵稅範圍,這樣的決策有利於房地產企業加大投資,有效地遏制囤地行為。土地增值稅的稅率應作出適當的修改,對於經濟適用房免徵土地增值稅,其他的仍然按照四級超率累進稅率進行計徵。但應該適當調低,這樣的調整可適當的調動房地產開發企業納稅人的納稅主動性、積極性,可為國家增加財政收入,同時,對支援房地產開發企業具有一定意義。

  2.合併徵稅、簡化扣除專案。對於可扣除專案的定位應該更符合房地產開發企業的特點,如果房地產開發企業的開發商能提供有效的、合法的工程結算證明,並且原意將這部分款項控制在合理範圍內,應該准予計提、並且確認為可扣除專案,因為只有這樣,才能合理地確認開發專案的真實成本,準確地確定土地增值稅額。

  3.相應地提高預徵率。房地產開發專案地域不再劃分到縣,直接由省、市或地區稅務機關根據有關資料重新計算、規劃預徵稅率。

  4.加大稽查力度、健全法律法規。土地增值稅在徵收管理環節中存在許許多多的違規操作,一些房地產開發企業的單位或個人利用其中的漏洞偷稅漏稅,其中有一個重要的原因是法律法規不健全,建立相應的法律法規,這樣會避免納稅人偷逃土地增值稅。要加大稽查力度,應該在一定範圍內、一定時期內對房地產開發企業進行土地增值稅專項檢查,並且給稅務機關一定的權利,讓一些政策得到實施。

  四、結語

  土地增值稅稅制的不完善從房地產開發企業中就可以看到,其中存在各種問題,最近各專家對增值稅的改革也相應提出了自己的建議,不僅僅對房地產開發企業有一定的影響,我相信,對其他的行業也會有一定的影響,由此可見,對土地增值稅的改革勢在必行。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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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馬國強.中國稅收[M].第三版.大連;東北財經大學出版社,2012;334-3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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