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個稅制度革新研究論文
加強個體稅收徵管需從強化精細化管理、嚴格考核制度、懲戒稅收違法行為等方面加大力度,改善個體稅收管理。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供大家參考。
篇一
《 個稅代扣代繳革新與完善路徑 》
企事業單位不能按照國家稅法規定的標準計稅,而是擅自採用獨創方法,導致國家稅收漏繳。具體表現如下:第一,有的企事業單位的財務人員不按稅法規定的月計稅方式計稅,而是採用年計稅方式。第二,採用失效的方法計算納稅人一次性所得收入,如獎金,年終加薪,勞動分紅等收入。第三,採用臨商稅的方式計繳返聘或聘請的工程技術人員的薪金、報酬、稿費、技術服務費等。第四,採用純益率或附徵率計稅方式計算不能提供完整、準確資料的承包、租賃的職工稅額。第五,有些企事業單位擅自扣減職工工資或工資外收入後再計算納稅,有些單位擅自提高養老、失業保險、住房公積金和醫療保險扣除標準。
納稅人數最多,徵管工作最大的稅種要屬於個人所得稅,要做好個人所得稅的徵管工作,就必須依靠先進的科學技術和先進的技術裝備。但由於我國現行的個人所得稅的徵管手段落後,對納稅申報和稅務稽查依然採用手工操作方式。在現實管理中,仍不具備現代化的管理模式,稅務人員的業務素質較低,對偷稅漏稅人員懲處力度不大,難以造成一定的威懾力,另外,由於逃稅收益大於違規成本,致使一些納稅人存在投機心理,冒觸犯法律的危險逃稅漏稅。
為了約束納稅人和扣繳義務人行為,為了給稅收檢查、稽核提供可靠依據,應建立收入監控體系,使用銀行卡交易,實行個人收入顯性化,準確掌握個人收入專案、收入形式,經濟活動等情況;建立個人專門檔案,實行重點監控管理;建立扣繳義務人支付個人收入明細表制度,依據居民身份證、組織機構程式碼建立納稅人和扣繳義務人編碼制度,以約束高收入行業人群。各項制度的建立有利於加強與公安機關、技術監督部門的配合,加強代扣代繳管理和檢查。
作為稅務部門應通過各種媒介加大稅法宣傳,不定期的教育重點納稅人和扣繳義務人,以增強人們的納稅意識,使其樹立納稅光榮的觀念。同時,作為個人所得稅代扣代繳工作的執行者,會計人員要切實掌握稅法的相關規定,掌握有關政策精神,認真稽核原始憑證的真實性與合法性,依據個人所得稅的減免規定編制個人收入帳目,準確扣繳應徵專案的個人所得稅額。稅務執法部門對扣繳義務人的違法行為,對偷稅、漏稅、抗稅人違法行為進行嚴打,處罰力度要大,以提高一定的威懾力,使其不敢或無國再違法。
實行並普及計算機網路管理,通過網路實行稅務登記、納稅申報、稅款徵收,以及收集和查詢納稅資料。全方位、全過程監控稅務的徵管工作,分析稅源變化和政策的執行情況,實行網路資源共享,加強部門間協作,以提高資訊處理的速度和準確度。在納稅申報環節,應建立納稅人獨立申報和扣繳義務人代扣代繳相結合的雙向申報制度,實現納稅人與代扣人之間相互核對,相互監督,實現資訊平衡。稅務部門根據扣繳人申報的和納稅人自行申報的資料以及自身通過多種途徑獲得的資料建立納稅人檔案,以便有效監控稅源。採用以上方式,易使納稅人逐步形成自覺申報納稅的潛意識,有利於提高我國公民的自覺守法的綜合素質和水平。
總之,代扣代繳是我國當前個人所得稅徵收的主要途徑,只要建立高效的徵管體系,增強全民的納稅意識,加大執法力度,會計人員恪守職業道德,就能提高我國個人所得稅的代扣代繳工作。
篇二
《 建築安裝論文 》
地方建築公司除了與部分管理人員和專業技術人員簽訂勞動傭工合同,建立了規範的僱傭關係外,與廣大的建築工人並沒有建立正式的勞動關係。只是提供總體的技術指導和工程的整體協調管理,各項具體的建設任務都是分派給一個個大小不等的包工隊來完成。其承包特點是隻包工不包料。施工企業與以“包工頭”牽頭組成的勞務隊伍之間,一般不簽訂勞動合同,不辦理社保關係,由“包工頭”出面,簽訂“內部”承包協議,分包勞務工作,按其實際完成的勞務工作量結算勞務工資。而“包工頭”所屬組織亦非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勞務分包企業,因為涉及到營業稅的二次徵收,這些“包工頭”不是企業法人,可以規避納稅。
此外,還有一種典型形式是,建築施工企業將工程分包、轉包給一些具有一定施工能力且不具有法人資格的“施工隊”或“承包人”,有些建築工程企業將自己的名稱和資質借給“施工隊”或“承包人”承攬建築業務,建築工程企業只負責開具建築業發票,繳納稅收,並收取一定比例的管理費。這些有一定施工能力且不具有法人資格的“施工隊”或“承包人”與建築安裝企業之間的關係是“依附”和“掛靠”的關係。其承包特點是既包工又包料,財務結算也不能提供正規的稅務發票,造成地稅部門個人所得稅徵管的物件難以確定。
個稅政策規定與執行中存在的問題
現行對建安行業個人所得稅徵管的政策依據,是鄂地稅發[2010]126號文《省地方稅務局關於加強異地建築安裝業個人所得稅徵收管理的通知》和武地稅發[2010]144號文《市地稅局轉發省地方稅務局關於加強異地建築安裝業個人所得稅徵收管理的通知》等檔案。
對於異地建安企業,鄂地稅發[2010]126號文規定:“財務會計制度較為健全、能夠準確、完整地進行會計核算,並能及時準確實行個人所得稅全員全額代扣代繳的,經工程作業所在地縣***市、區***以上稅務機關審定同意,其應扣繳的個人所得稅可以實行查賬徵收”。“對不符合查賬徵收條件的異地建築安裝企業和個人一律實行核定徵收個人所得稅,核定徵收的附徵率為工程價款的1%。”
檔案規定,對於異地建安業查賬徵收個人所得稅的審定條件是:1.是否已在工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進行專案登記,納稅主管稅務機關專案管理範圍;2.是否為國家一級以上施工資質的省內企業或上市公司;3.是否在工程所在地按要求設定會計賬簿,能夠準確、完整地核算該專案工程收入、成本、費用以及資金往來情況;提供總機構出具的個人收入發放、個人所得稅扣繳申報明細表、社會保險繳納、工資轉賬憑證等情況;4.是否連續6個月以上能夠正確計算和扣繳申報個人所得稅,並按規定實行個人所得稅全員全額明細申報;5.其總機構的企業所得稅徵收方式是否為查賬徵收。以上條件必須同時具備才能進行個人所得稅查賬徵收,因此,對於異地建安業的個稅查賬徵收政策應從嚴把握。
對於武漢市本地建安企業,武地稅發[2010]144號文在鄂地稅發[2010]126號文的基礎上作了進一步的延伸,檔案規定:“應加強個人所得稅的徵收管理,積極推行全員全額扣繳明細申報和年所得12萬元以上納稅人自行申報,如實繳納個人所得稅。對未設立會計賬簿,或者不能準確,完整地進行會計核算的單位和個人,主管稅務機關可實行核定徵收,核定徵收的附徵率為工程價款的1%。”
以上政策規定十分明確,但在執行中卻出了問題,主要表現在對建安企業個稅的徵收方式與企業所得稅徵收方式的認定過程自相矛盾。對於大部分的建安企業,特別是中小建安企業,正是因為賬務不健全,不能準確核算成本、費用及盈利情況,在企業所得稅徵收方式上,稅務管理部門普遍認定為核定徵收。但在建築安裝企業的個人所稅的徵收方式的認定上,特別是本地建築安裝企業,一些稅務部門和人員卻網開一面,沒有嚴格掌握並執行相關政策,只要納稅人進行了個人所得稅的全員全額申報,也不論是否全面、準確,一律認定為查賬徵收。也就造成在同一企業上不同稅種間稅收政策執行上的自相矛盾。
加強建安行業個稅徵管的建議與對策
一是全面清理建築安裝業人所得稅查賬徵收企業,特別是本地建安企業,對將工程專案以包工包料方式分包或轉包給施工隊和承包者個人,提供建築資質、坐收管理費、且工程結算不能提供正規稅務發票的,稅務部門應重新認定其個人所得稅的徵收收方式,嚴格按照比例稅率1%直接向工程的分包單位和個人核定徵收個人所得稅。
二是對建築企業將所接工程以只包工不包料的形式分包給“包工頭”,實行工程勞務承包的,要加強稅收政策調研,制定切實可行的管理辦法,逐步規範建安行業的個稅徵管,同時也規避向“農民工”徵收個人所得稅。
三是加強內部管理,強化責任追究,嚴格建築業個人所得稅查賬徵收審批手續。稅務部門對各基層徵管部門隨意確定或擅自更改徵收方式的行為,要加強管理和監督,確保政令暢通,提高稅務機關的執法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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