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證券市場稅收制度改革研究論文
目前我國在證券交易環節***即二級市場***買賣、繼承、贈與所書立的A股、B股股權轉讓書據,由立據雙方當事人分別按1‰的稅率繳納股票交易印花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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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一套完善有效的證券稅制體系應是多稅種構成、多環節調節的複合性稅制體系。我國現行證券稅制體系存在結構不合理、稅收政策工具單一、稅負不公、重複課稅和稅負過重等問題,導致其在籌集財政收入、抑制證券投機、調節社會分配和維護證券市場秩序等方面乏力。改進我國證券市場稅收制度的政策建議為:證券發行環節課徵證券交易印花稅;取消股票交易印花稅,代之以證券交易稅;改進證券投資所得稅;擇時開徵證券交易所得稅或資本利得稅;開徵遺產稅和贈與稅。
[關鍵詞] 證券稅制;證券流轉環節;稅制結構;政策建議
【論文正文】
我國證券市場稅收制度改革研究
我國現行證券稅制體系是由證券發行環節針對證券機構所課徵的營業稅和印花稅,證券交易環節課徵的股票交易印花稅及證券持有、轉讓環節課徵的個人所得稅和企業所得所構成。總體而言,我國現行證券稅制體系在結構上不合理、稅收政策工具單一、稅負不公、重複課稅和稅負過重現象嚴重,導致其在籌集財政收入、抑制證券投機、調節社會分配和維護證券市場秩序顯得乏力。因此,我國當前證券稅制改革不應僅僅停留在股票交易印花稅稅率的調整上,而應著力完善證券市場中各個證券品種在證券各個流轉環節中的相關稅收政策。
一、我國證券市場稅收制度的現存問題分析
目前我國對證券市場稅收制度的改革,主要是通過對股票交易印花稅稅率的調整來實現的,但是從實際的稅收調節效果看並不理想,其主要原因在於單一的印花稅稅種設定和單一的印花稅稅率調整,根本無法發揮稅收槓桿在證券市場中的調節和分配功能。目前我國證券市場稅收制度主要存在以下問題:
1.證券發行環節尚未徵收證券交易印花稅。
按照國際稅收慣例,各國政府一般針對證券發行環節***即一級市場***申請發行並登記許可的所有證券品種課徵證券交易印花稅。而我國目前在該環節主要針對從事證券發行交易活動的證券公司、證券交易機構就其手續費***佣金***收入全額按“金融保險業”稅目課徵營業稅,而不是按淨額徵收,而且還包括收取的價外費用***如代墊的費用*** ;對銀行及非銀行金融機構發行金融債券,企業發行債券和股票所取得的收入,按“產權轉移書據”
稅目課徵印花稅;對上市公司發行有價證券取得的溢價收入,按“營業賬簿”稅目課徵印花稅。從實質上看,我國尚未對證券發行環節發行的證券品種課徵證券交易印花稅,由此導致國家財政收入的流失和稅收政策無法對證券發行市場發揮稅收調控的作用。
2.證券交易環節徵收的股票交易印花稅存在制度性缺陷。
目前我國在證券交易環節***即二級市場***買賣、繼承、贈與所書立的A股、B股股權轉讓書據,由立據雙方當事人分別按1‰的稅率繳納股票交易印花稅。該類股票交易印花稅存在以下缺陷:
***1***它實質上是就股票交易金額所徵收的一道交易稅,偏離了印花稅作為憑證稅種的內涵,而且被賦予了多重目標或功能[ 1, 2 ] ,承擔了印花稅、證券交易稅和遺產稅或贈與稅等多個稅種的功能,因此不符合稅收法理。***
2***它僅就二級市場上交易的股票徵稅,對其他證券品種***如國債、企業債券、金融債券、期貨、投資基金、國家股和法人股等***及一級市場和場外交易市場的證券品種都不徵稅,稅基偏窄,不僅造成稅收收入的嚴重流失,而且造成一級市場的原始股投資者和二級市場的股票交易者之間、場內交易者和場外交易者之間、股票與其他證券品種之間的稅負不公[ 3 ]。
***3***它不區分交易時間、交易主體、交易金額,也不區分買方和賣方[ 4 ] ,均按現實交易額徵收相同比例的稅收,稅率設定單一且稅率偏高,導致證券稅收對機構投資者和證券大戶利用資金和資訊優勢操縱股市的調控能力被削弱,中小投資者的實際稅負較重,而機構和大戶投資者稅負較輕,不能體現“鼓勵長期投資,抑制過度投機”的證券稅收原則。
3.證券持有環節存在稅負不公和重複徵稅現象。
目前我國在證券持有環節主要針對個人持有債權、股權而取得的利息、股息、紅利所得***除國債和國家發行的金融債券的利息外***按照20%的稅率徵收個人所得稅,外籍個人從外商投資企業取得的股息、紅利所得暫免個人所得稅;企業持有權益性投資取得的股息、紅利等投資收益按照25%的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的非居民企業從居民企業取得與該機構、場所有實際聯絡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免稅①。我國目前課徵的證券投資所得稅存在以下問題:
***1***稅負不公。一是上市公司之間的稅負不公,比如西部地區上市公司的稅負更輕;二是上市公司內部股東之間的稅負不公,只對個人股而不對國家股和法人股的股利徵稅;三是僅對個人投資於股票獲得的股息及紅利徵收個人所得稅,而對個人投資於公司債券和投資基金取得的收益不徵稅;四是居民企業與非居民企業的稅負不公。
***2***缺乏對企業和個人股息、紅利重複徵稅的規避機制②。《企業所得稅法》規定,企業獲得的股息、紅利所得與其其他所得合併徵收企業所得稅,企業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不得扣除向投資者支付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款,而個人取得的上述所得是企業稅後利潤分配而來的,再對個人獲得上述已繳納企業所得稅的所得課徵個人所得稅,又不存在扣除專案,就會產生經濟性重複徵稅現象。
***3***對個人證券投資所得課稅的稅率低,對機構投資取得收益合併徵收企業所得稅,可能造成企業採取“公款私用”的辦法,以個人名義買賣各類證券以部分逃避企業所得稅,甚至造成企業管理層私分證券投資收益。
4.證券轉讓環節尚未開徵證券交易所得稅或資本利得稅。
國際上對於證券轉讓所得***即買賣價差或增值收益*** ,區分投資者已實現收益和未實現收益分別徵收證券交易所得稅和資本利得稅。我國目前尚未開徵證券交易所得稅和資本利得稅。我國關於證券轉讓所得課稅的現行規定為:企業轉讓股權和債權等取得的收入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5%的稅率課徵企業所得稅;對個人投資者買賣股票、封閉式投資基金、開放式投資基金的差價收入暫不徵收個人所得稅。從2006年1月1日起,對年所得l2萬元以上的個人要求自行申報納稅,其中就包括利息、股息、紅利所得以及個人股票轉讓所得。
總體而言,我國現行相關規定存在以下問題:從個人證券利得收入來看,以投資者每次買賣價差為計稅依據課徵20%的所得稅***除股票外*** ,沒有區分證券市場投機收益與投資收益以及投資者持股時間長短,一律按同一稅率計稅,難以起到引導長線投資,遏制投機的作用;從企業證券利得收入來看,將其與企業其他經營所得合併課徵25%的所得稅,與國際慣例不符。許多國家為了刺激企業投資,都非常注重實施差異性的課稅政策,一般將企業該收入與其經營所得區分開來,並按持股時間長短課以輕於經營所得的稅負,以鼓勵企業法人之間相互持股,促進企業集團化經營的發展。
5.證券轉移環節用證券交易印花稅代行了遺產稅和贈與稅的功能。
證券轉移***即非交易轉讓***環節的所得包含證券贈送、繼承、贈與等方式使證券財產權屬發生變更而取得的所得[ 5 ]。由於我國尚未開徵遺產稅和贈與稅,因而也沒有開徵證券遺產稅和贈與稅。我國目前對A、B股贈送、繼承、贈與徵收股票交易印花稅,實際上用印花稅代行了遺產稅和贈與稅的功能,不符合國際慣例和稅收法理。
二、我國證券市場稅收制度的改進建議
基於對我國證券市場稅收制度的現狀分析,筆者認為,要真正發揮稅收對證券市場投融資的調控作用,必須構建一套與證券發行、交易、持有、轉讓和轉移等各流轉環節相配套、前後各環節相協調的,由多稅種構成、多環節調節的複合性稅制體系。為此,筆者提出以下政策建議:
1.證券發行環節課徵證券交易印花稅。
證券交易印花稅應就在一級市場和場外市場交易的股票、國庫券、企業債券、金融債券、投資基金等所有證券品種在發行時所取得的登記許可證徵稅,並按照上述不同證券品種分別制定相應的差別比例稅率,還原證券交易印花稅是針對產權轉移書據或合同徵稅的本來面目,以改變目前證券發行市場流轉稅空白的局面,這不僅可以調節證券發行市場的發行價格,縮小證券發行市場與交易市場的收益差額,還有助於兩個市場的銜接和共同發展,增加財政收入。為了做到有法可依,建議稅務主管部門將證券交易印花稅作為一個獨立的稅種來立法。
2.證券交易環節取消股票交易印花稅,代之以證券交易稅。
我國在1994年稅制改革中,就提出在適當時機開徵證券交易稅,取代對股票交易徵收的印花稅[ 6 ]。我們在前述針對證券發行環節開徵證券交易印花稅的前提下,應取消當前二級市場上徵收的名不符實的股票交易印花稅,代之以證券交易稅①。證券交易稅設計如下:
***1***課稅物件為在二級市場上交易的股票、企業債券、金融債券、可轉換證券、投資基金及其他派生證券品種等,但因繼承和贈與而發生的證券轉讓不作為課稅物件,這兩類非交易性轉移行為應納入遺產稅或贈與稅的徵稅範圍。
***2***納稅人為證券交易的賣方,既包括在證券市場上交易和轉讓有價證券的單位和個人,也應包括未上市交易和轉讓有價證券的單位和個人,同時實行單向徵收,受讓方免稅,這樣可以增加賣方的轉讓成本以至限制證券賣出,有助於形成證券持有人的“惜售心理”,延長持有期限,有利於擴大證券市場容量。
***3***計稅依據為各類投資群體與券商或證券經紀人在交割時的實際成交價格。
***4***稅率設計時應力求兼顧抑制過度投機和保持資本流動性,實行以低稅率為主,並按不同證券品種、不同交易方式及持有期限長短,設計富有彈性的差別比率稅率。對不同的證券品種實行差別稅率,能有效地對某些券種加以扶植,體現國家的投資融資政策導向;針對不同的交易方式實行差別稅率,如對通過交易所進行交易的證券品種制定較低的稅率,對通過櫃檯交易或其他交易市場進行交易的證券品種制定較高的稅率,有利於促進集中交易;按證券品種持有時間的長短實行差別稅率,即證券持有時間越長適用的稅率越低,有利於抑制過度投機行為。
***5***稅收徵管上實行由證券交易所、證券承銷商、證券經紀人、受讓人代扣代繳和納稅人自行申報相結合的徵管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