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論建並完善就業法律制度的有益探索
論文摘要 近些年來隨著改革開放腳步的加深,我國經濟越來越繁榮,我國社會經濟中外資企業也越來越多,但是,我國人民的就業仍存在著很大的問題。尤其近幾年來大學生數量不斷增多,但相應的就業機會卻未見增長,整個社會出現了就業難的現象。這種情況下就需要構建並完善相應的就業法律制度。
論文關鍵詞 構建並完善 法律制度 《促進就業法》
我國就業法律制度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環境下,對促進就業、穩定增長有著重大的作用,在整個勞動力市場的構建和運作中有著積極的作用。但是,其也存在著很多的問題需要重新構建與完善,本文就主要針對這一情況存在的問題來尋找策略。
一、我國就業法律制度的現狀
隨著我國加入世貿組織,以及西部大發開發的啟動,我國原有的用工制度進一步發生了改變,已經建立的適應歷史發展趨勢的用工制度將得到進一步的完善,因此,我們必須客觀的面對現狀,對我國現實的就業制度有一個清晰準確的描述,這樣才能對我國就業前景有所裨益。
(一)我國就業法律制度的成功之處
1.能夠針對時事制定配套法律法規
早在1982年憲法裡規定了我國公民有勞動的權利和義務,強調了我國國家應該創造條件保障公民的權利得以實施。還規定了國家應該對就業前的公民進行相應的培訓。到了1993年的憲法就對這些規定進行了修正,又強調了勞動者和企業應該以主人翁的態度來對自己的勞動。1995年又實施了《勞動法》,對公民的勞動權利又做出了進一步的規定,強調國家也應給與未就業公民以更多的幫助。同時還相應的形成了200餘件相配套的法律法規。這不難看出我國法律根據事實在進行不斷的調整。
2.充分發揮了國家機關部門的職能
在八十年代之前,由於長期的觀念上的偏差和工作失誤,導致當時的勞動就業一直是一個突出的問題。為此,國家在八十年代之後勞動人事部就出臺了一系列的整改意見,這期間整改勞動問題為勞動人事部工作的主要內容,事實也證明了這些意見為我國現階段建立新型的勞動就業保障制度發揮了很大的積極作用。
3.積極與國際接軌因地制宜制定法律
1919年世界上成立了國際勞工組織,我國也適時的在83年恢復了在此組織中的活動。一直以來,國際勞工組織的公約以及其建議書都是各個成員國設立勞動法的參考和依據。但是畢竟東西方文化存在著巨大的差異,特別是國家體制存在著差異,因此,我國因地制宜的選擇了其中一部分適合我國實際情況的條款作為依據。我國的這一做法對我國勞動立法與國際接軌提供了條件,同時也促進了國際間經濟上的互通有無。
(二)《就業促進法》出臺之前就業法律制度的不足
1.就業法律中存在立法空白的現象
我國現有的立法體系過於龐雜,層次較低,而且還存在立法空白現象,《就業促進法》出臺之前,對促進就業問題的規範除了在《勞動法》中出現了一些規定以及國務院的有關法規外,主要的還是停留在了中央的一些政策和檔案上,沒有真正的落實到立法層面上。還有一些立法層次低的問題,整個體系過於龐雜混亂,思路不清晰。就業法律制度作為就業促進法而言其對國家保障就業、實現公民的勞動權以及為公民創造條件就業等都有很重要的作用,但是作為促進就業的法律而言,其當時還沒有明確的認識到它該包括哪些制度,還處於混沌狀態,在很多方面還處於立法空白的狀態。
2.存在立法不科學可操作性差的問題
我國有關就業的法律以《勞動法》為核心,但是,其有些條文的內容存在著缺乏責任現象,只為了立法而立法,沒有注意到法律的可操作性,條文過於原則化,過於口號化,完全不適合具體實施。其實,大量的法律法規也都存在這樣的問題,實踐中,雖然各級檔案都明文規定了企業、政府、社會在貫徹執行國家的就業政策時必須承擔著相應的責任和義務。但是,如果這些實施主體違背了這些規定,卻並沒有什麼可執行的懲罰措施,這很顯然的成為了形式化的法律條文而不能說是法律,這就極大的增加了國家促進就業的難度,也使得我國立法缺乏科學性,出現了可操作性差的問題。
3.法律制定規範性差導致法律適用困惑
我國《立法法》明確規定了我國的立法權歸全國人大及其會享有,同時它也有授予權,授予其他的行政機關立法,使之立法合理化、合法化。但在現有的勞動法體系表現出的卻是制定部門不統一、繁多的現象。特別突出的問題是多個部門聯合制定一個規章或通知,形式不規範,內容冗雜重複。這也會導致法律適用主體上的不明確。
我國的《勞動法》規定了我國勞動者平等的享有就業和選擇職業權利,還指出了勞動法上的勞動者是不分地域、所有制、戶口所在地的。但國家在對待不同地域、不同所有制、不同戶口所在地的人員在再就業補助、失業救濟等問題上的政策仍然是存在著不公平性的。這種法律適用導致了適用物件的困惑,也與《勞動法》的有關規定相違背。
論文關鍵詞 構建並完善 法律制度 《促進就業法》
我國就業法律制度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環境下,對促進就業、穩定增長有著重大的作用,在整個勞動力市場的構建和運作中有著積極的作用。但是,其也存在著很多的問題需要重新構建與完善,本文就主要針對這一情況存在的問題來尋找策略。
一、我國就業法律制度的現狀
隨著我國加入世貿組織,以及西部大發開發的啟動,我國原有的用工制度進一步發生了改變,已經建立的適應歷史發展趨勢的用工制度將得到進一步的完善,因此,我們必須客觀的面對現狀,對我國現實的就業制度有一個清晰準確的描述,這樣才能對我國就業前景有所裨益。
(一)我國就業法律制度的成功之處
早在1982年憲法裡規定了我國公民有勞動的權利和義務,強調了我國國家應該創造條件保障公民的權利得以實施。還規定了國家應該對就業前的公民進行相應的培訓。到了1993年的憲法就對這些規定進行了修正,又強調了勞動者和企業應該以主人翁的態度來對自己的勞動。1995年又實施了《勞動法》,對公民的勞動權利又做出了進一步的規定,強調國家也應給與未就業公民以更多的幫助。同時還相應的形成了200餘件相配套的法律法規。這不難看出我國法律根據事實在進行不斷的調整。
2.充分發揮了國家機關部門的職能
在八十年代之前,由於長期的觀念上的偏差和工作失誤,導致當時的勞動就業一直是一個突出的問題。為此,國家在八十年代之後勞動人事部就出臺了一系列的整改意見,這期間整改勞動問題為勞動人事部工作的主要內容,事實也證明了這些意見為我國現階段建立新型的勞動就業保障制度發揮了很大的積極作用。
1919年世界上成立了國際勞工組織,我國也適時的在83年恢復了在此組織中的活動。一直以來,國際勞工組織的公約以及其建議書都是各個成員國設立勞動法的參考和依據。但是畢竟東西方文化存在著巨大的差異,特別是國家體制存在著差異,因此,我國因地制宜的選擇了其中一部分適合我國實際情況的條款作為依據。我國的這一做法對我國勞動立法與國際接軌提供了條件,同時也促進了國際間經濟上的互通有無。
(二)《就業促進法》出臺之前就業法律制度的不足
1.就業法律中存在立法空白的現象
我國現有的立法體系過於龐雜,層次較低,而且還存在立法空白現象,《就業促進法》出臺之前,對促進就業問題的規範除了在《勞動法》中出現了一些規定以及國務院的有關法規外,主要的還是停留在了中央的一些政策和檔案上,沒有真正的落實到立法層面上。還有一些立法層次低的問題,整個體系過於龐雜混亂,思路不清晰。就業法律制度作為就業促進法而言其對國家保障就業、實現公民的勞動權以及為公民創造條件就業等都有很重要的作用,但是作為促進就業的法律而言,其當時還沒有明確的認識到它該包括哪些制度,還處於混沌狀態,在很多方面還處於立法空白的狀態。
2.存在立法不科學可操作性差的問題
我國有關就業的法律以《勞動法》為核心,但是,其有些條文的內容存在著缺乏責任現象,只為了立法而立法,沒有注意到法律的可操作性,條文過於原則化,過於口號化,完全不適合具體實施。其實,大量的法律法規也都存在這樣的問題,實踐中,雖然各級檔案都明文規定了企業、政府、社會在貫徹執行國家的就業政策時必須承擔著相應的責任和義務。但是,如果這些實施主體違背了這些規定,卻並沒有什麼可執行的懲罰措施,這很顯然的成為了形式化的法律條文而不能說是法律,這就極大的增加了國家促進就業的難度,也使得我國立法缺乏科學性,出現了可操作性差的問題。
3.法律制定規範性差導致法律適用困惑
我國《立法法》明確規定了我國的立法權歸全國人大及其會享有,同時它也有授予權,授予其他的行政機關立法,使之立法合理化、合法化。但在現有的勞動法體系表現出的卻是制定部門不統一、繁多的現象。特別突出的問題是多個部門聯合制定一個規章或通知,形式不規範,內容冗雜重複。這也會導致法律適用主體上的不明確。
我國的《勞動法》規定了我國勞動者平等的享有就業和選擇職業權利,還指出了勞動法上的勞動者是不分地域、所有制、戶口所在地的。但國家在對待不同地域、不同所有制、不同戶口所在地的人員在再就業補助、失業救濟等問題上的政策仍然是存在著不公平性的。這種法律適用導致了適用物件的困惑,也與《勞動法》的有關規定相違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