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我國證券市場監督管理法律制度的完善

   論文關鍵詞:證券市場  監督管理  法律制度 
  論文摘要:證券市場作為我國資本市場中的重要組成部分,自建立以來,在近20年間獲得了飛速發展,取得了舉世矚目的成績,在實現我國市場經濟持續、健康、快速發展方面發揮著重要作用。但由於證券市場監督管理法律制度的滯後等原因,導致證券市場監管不力,在證券市場上出現了諸多混亂現象,使證券市場的健康發展備受困擾。因此,完善我國證券市場的監督管理法律制度、加強對證券市場的監督管理,是證券市場走向規範和健康發展的根本所在。 
  我國證券市場自建立以來,在近20年間獲得了飛速發展,取得了舉世矚目的成績:據中國證監會2009年8月25日釋出的統計資料顯示,截至2009年7月底,我國股票投資者開戶數近1.33億戶,基金投資賬戶超過1.78億戶,而上市公司共有1628家,滬深股市總市值達23.57萬億元,流通市值11.67萬億元,市值位列全球第三位。證券市場作為我國資本市場中的重要組成部分,在實現我國市場經濟持續、健康、快速發展方面發揮著重要作用。但同時,由於監管、上市公司、中介機構等方面的原因,中國證券市場。這些問題的出現使證券市場的健康發展備受困擾,證券市場監管陷人困境之中。因此,完善我國證券市場監管法律制度,加強對證券市場的監管、維護投資者合法權益已經成為當務之急。 


  一、我國證券市場監管制度存在的問題 
  ***一***監管者存在的問題 
  1.證監會的作用問題 
  我國《證券法》第178條規定:“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依法對證券市場實行監督管理,維護證券市場秩序,保障其合法執行。”從現行體制看,證監會名義上是證券監督管理機關,證監會的監管範圍看似很大:無所不及、無所不能。從上市公司的審批、上市規模的大小、上市公司的家數、上市公司的價格、公司獨立董事培訓及認可標準,到證券中介機構准入、資訊披露的方式及地方、資訊披露之內容,以及證券交易所管理人員的任免等等,凡是與證券市場有關的事情無不是在其管制範圍內。而實際上,證監會只是國務院組成部門中的附屬機構,其監督管理的權力和效力無法充分發揮。 

  2.證券業協會自律性監管的獨立性問題 
  我國《證券法》第174條規定:“證券業協會是證券業的自律組織,是社會團體法人。證券公司應加入證券業協會。證券業協會的權力機構為全體會員組成的會員大會”。同時規定了證券業協會的職責,如擬定自律性管理制度、組織會員業務培訓和業務交流、處分違法違規會員及調解業內各種糾紛等等。這樣簡簡單單的四個條文,並未明確規定證券業協會的獨立的監管權力,致使這些規定不僅形同虛設,並且實施起來效果也不好。無論中國證券業協會還是地方證券業協會大都屬於官辦機構,帶有一定的行政色彩,機構負責人多是由政府機構負責人兼任,證券業協會的自律規章如一些管理規則、上市規則、處罰規則等等都是由證監會制定的,缺乏應有的獨立性,沒有實質的監督管理的權力,不是真正意義上的自律組織,通常被看作準政府機構。這與我國《證券法》的證券業的自律組織是通過其會員的自我約束、相互監督來補充證監會對證券市場的監督管理的初衷是相沖突的,從而表明我國《證券法》還沒有放手讓證券業協會進行自律監管,也不相信證券業協會能夠進行自律監管。在我國現行監管體制中,證券業協會的自律監管作用依然沒得到重視,證券市場自律管理缺乏應有的法律地位。
  3.監管主體的自我監督約束問題 
  強調證券監管機構的獨立性,主要是考慮到證券市場的高風險、突發性、波及範圍廣等特點,而過於分散的監管許可權往往會導致責任的相互推諉和監管效率的低下,最終使抵禦風險的能力降低。而從辨證的角度分析,權力又必須受到約束,絕對的權力則意味著腐敗。從經濟學的角度分析,監管者也是經濟人,他們與被監管同樣需要自律性。監管機構希望加大自己的權力而減少自己的責任,監管機構的人員受到薪金、工作條件、聲譽權力以及行政工作之便利的影響,不管是制定規章還是執行監管,他們都有以公謀私的可能,甚至成為某些特殊利益集團的工具,而偏離自身的職責和犧牲公眾的利益。從法學理論的角度分析,公共權力不是與生俱來的,它是從人民權利中分離出來,交由公共管理機構享有行使權,用來為人服務;同時由於它是由人民賦予的,因此要接受人民的監督;但權力則意味著潛在的腐敗,它的行使有可能偏離人民服務的目標,被掌權者當作謀取私利的工具。因此,在證券市場的監管活動中,由於監管權的存在,監管者有可能以權謀私,做出損害投資者合法權益的行為,所以必須加強對監管主體的監督約束。 
  ***二***被監管者存在的問題 
  1.上市公司股權結構和治理機制的問題 
  由於我國上市公司上市前多由國有企業改制而來,股權過分集中於國有股股東,存在“一股獨大”現象,這種國有股股權比例過高的情況導致政府不敢過於放手讓市場自主調節,而用行政權力過多地干預證券市場的執行,形成所謂的“政策市”。由此出現了“證券的發行制度演變為國有企業的融資制度,同時證券市場的每一次大的波動均與政府政策有關,我國證券市場的功能被強烈扭曲”的現象。證監會的監管活動也往往為各級政府部門所左右。總之,由於股權結構的不合理,使政府或出於政治大局考慮,而不敢放手,最終造成證監會對證券市場的監管出現問題。 
  2.證券市場中介機構的治理問題 
  同上市公司一樣,我國的證券市場中介機構的股權結構、治理機制等也有在著上述的問題。證券公司、投資公司、基金公司等證券市場的中介機構隨著證券市場的發展雖然也成長起來,但在我國證券市場發展尚不成熟、法制尚待健全、相關發展經驗不足的境況下,這些機構的日常管理、規章制度、行為規範等也都存在很多缺陷。有些機構為了牟取私利,違背職業道德,為企業做假賬,提供虛假證明;有的甚至迎合上市公司的違法或無理要求,為其虛假包裝上市大開方便之門。目前很多上市公司與中介機構在上市、配股、資產重組、關聯交易等多個環節聯手勾結,出具虛假審計報告,或以能力有限為由對財務資料的真實性做出有傾向性錯誤的審計結論,誤導了投資者,擾亂證券市場的交易規則和秩序,對我國證券市場監督管理造成衝擊。 
  3.投資者的問題 
  我國證券市場的投資者特別是中小投資者離理性、成熟的要求還有極大的距離。這表現在他們缺乏有關投資的知識和經驗,缺乏正確判斷企業管理的好壞、企業盈利能力的高低、政府政策的效果的能力,在各種市場傳聞面前不知所措甚至盲信盲從,缺乏獨立思考和決策的能力。他們沒有樹立正確的風險觀念,在市場價格上漲時盲目樂觀,在市場價格下跌時又盲目悲觀,不斷的追漲殺跌,既加劇了市場的風險,又助長了大戶或證券公司操縱市場的行為,從而加大了我國證券市場的監督管理的難度。 
  ***三***監管手段存在的問題 
  1.證券監管的法律手段存在的問題 
  我國證券法制建設從20世紀80年代發展至今,證券法律體系日漸完善已初步形成了以《證券法》、《公司法》為主,包括行政法規、部門規章、自律規則四個層次的法律體系,尤其是《證券法》的頒佈實施,使得我國證券法律制度的框架最終形成。但是從總體上看,我國證券法律制度仍存在一些漏洞和不足:首先,證券市場是由上市公司證券經營機構、投資者及其它市場參與者組成,通過證券交易所的有效組織,圍繞上市、發行、交易等環節執行。在這一系列環節中,與之相配套的法律法規應當是應有俱有,但我國目前除《證券法》之外,與之相配套的相關法律如《證券交易法》、《證券信託法》、《證券信譽平價法》等幾乎空白。其次,一方面,由於我國不具備統一完整的證券法律體系,導致我國在面臨一些證券市場違法違規行為時無計可施;另一方面,我國現有的證券市場法律法規過於抽象,缺乏具體的操作措施,導致在監管中無法做到“有章可循”。再者,我國現行的證券法律制度中三大法律責任的配製嚴重失衡,過分強調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而忽視了民事責任,導致投資者的損失在事實上得不到補償。以2005年新修訂的《證券法》為例,該法規涉及法律責任的條款有48條,其中有42條直接規定了行政責任,而涉及民事責任的條款只有4條。 
  2.證券監管的行政手段存在的問題 
  在我國經濟發展的歷程中,計劃經濟體制的發展模式曾長久的站在我國經濟發展的舞臺上,這種政府幹預為主的思想在經濟發展中已根深蒂固,監管者法律意識淡薄,最終導致政府不敢也不想過多放手於證券市場。因此在我國證券市場的監管中,市場的自我調節作用被弱化。 
  3.證券監管的經濟手段存在的問題 
  對於證券監管的經濟手段,無論是我國的法律規定還是在實際的操作過程中均有體現,只不過這種經濟的監管手段過於偏重於懲罰措施的監督管理作用而忽視了經濟獎勵的監督管理作用。我國證券監管主要表現為懲罰經濟制裁,而對於三年保持較好的穩定發展成績的上市公司,卻忽視了用經濟獎勵手段鼓勵其守法守規行為。 
  二、完善我國證券市場監管法律制度 
  ***一***監管者的法律完善 
  I.證監會地位的法律完善 
  我國《證券法》首先應重塑中國證監會的權威形象,用法律規定增強其獨立性,明確界定中國證監會獨立的監督管理權。政府應將維護證券市場發展的任務從證監會的工作目標中剝離出去,將證監會獨立出來,作為一個獨立的行政執法委員會。同時我國《證券法》應明確界定證監會在現行法律框架內實施監管權力的獨立範圍,並對地方政府對證監會的不合理的干預行為在法律上做出相應規制。這樣,一方面利於樹立中國證監會的法律權威,增強其監管的獨立性,另一方面也利於監管主體之間合理分工和協調,提高監管效率。

2.證券業自律組織監管權的法律完善 
  《證券法》對證券業自律組織的簡簡單單的幾條規定並未確立其在證券市場監管中的輔助地位,我國應學習英美等發達國家的監管體制,對證券業自律組織重視起來。應制定一部與《證券法》相配套的《證券業自律組織法》,其中明確界定證券業自律組織在證券市場中的監管權範圍,確定其輔助監管的地位以及獨立的監管權力;在法律上規定政府和證監會對證券業自律組織的有限干預,並嚴格規定干預的程式;在法律上完善證券業自律組織的各項人事任免、自律規則等,使其擺脫政府對其監管權的干預,提高證券業自律組織的管理水平,真正走上規範化發展的道路,以利於我國證券業市場自我調節作用的發揮以及與國際證券市場的接軌。 
  3.監管者自我監管的法律完善 
  對證券市場中的監管者必須加強監督約束:我國相關法律要嚴格規定監管的程式,使其法制化,要求監管者依法行政;通過法律法規,我們可以從正面角度利用監管者經濟人的一面,一方面改變我國證監會及其分支機構從事證券監管的管理者的終身僱傭制,建立監管機構同管理者的勞動用工解聘制度,採取懲罰和激勵機制,另一方面落實量化定額的激勵相容的考核制度;在法律上明確建立公開聽證制度的相關內容,使相關利益主體參與其中,對監管者形成約束,增加監管的透明度;還可以通過法律開闢非政府的證券監管機構對監管者業績的評價機制,來作為監管機構人事考核的重要依據。 
  ***二***被監管者的法律完善 
  1.上市公司治理的法律完善 
  面對我國上市公司的股權結構、治理機制出現的問題,我們應當以完善上市公司的權力制衡為中心的法人治理結構為目標。一方面在產權明晰的基礎上減少國有股的股份數額,改變國有股“一股獨大”的不合理的股權結構;另一方面制定和完善能夠使獨立董事發揮作用的法律環境,並在其內部建立一種控制權、指揮權與監督權的合理制衡的機制,把充分發揮董事會在公司治理結構中的積極作用作為改革和完善我國公司治理結構的突破口和主攻方向。 
  2.中介機構治理的法律完善 
  我國證券市場中的中介機構同上市公司一樣,在面對我國的經濟發展的歷史和國情時也有股權結構、治理機制的問題。除此之外,在其日常管理、規章制度、行為規範、經濟信用等方面也存在很多缺陷。我們應當以優化中介機構的股權結構、完善中介機構的法人治理結構為根本目標,一方面在法津上提高違法者成本,加大對違法違規的中介機構及相關人員的處罰力度:不僅要追究法人責任,還要追究直接責任人、相關責任人的經濟乃至刑事的責任。另一方面在法律上加大對中介機構的信用的管理規定,使中介機構建立起嚴格的信用擔保制度。 
  3.有關投資者投資的法律完善 
  我國相關法律應確立培育理性投資者的制度:首先在法律上確立問責機制,將培育理性投資的工作納入日常管理中,投資者投資出問題,誰應對此負責,法律應有明確答案。其次,實施長期的風險教育戰略,向投資者進行“股市有風險,投資需謹慎”的思想灌輸。另外,還要建立股價波動與經濟波動的分析體系,引導投資者理性預期。投資者對未來經濟的預期是決定股價波動的重要因素,投資者應以過去的經濟信念為條件對未來經濟作出預期,從而確定自己的投資策略。 
  ***三***監管手段的法律完善 
  1.證券監管法律法規體系的完善 
  我國證券監管的法律法規體系雖然已經日漸完善,形成了以《證券法》和《公司法》為中心的包括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自律規則四個層次的法律法規體系,但我國證券監管法律法規體系無論從總體上還是細節部分都存在諸多漏洞和不足。面對21世紀的法治世界,證券監管法律法規在對證券監管中的作用不言而語,我們仍需加強對證券監管法律法規體系的重視與完善。要加快出臺《證券法》的實施細則,以便細化法律條款,增強法律的可操作性,並填補一些《證券法》無法監管的空白;制定與《證券法》相配套的監管證券的上市、發行、交易等環節的相關法律法規,如《證券交易法》、《證券信託法》、《證券信譽評價法》等等;進一步完善法律責任制度,使其在我國證券市場中發揮基礎作用,彌補投資者所遭受的損害,保護投資者利益。 
  2.證券監管行政手段的法律完善 
  政府對證券市場的過度干預,與市場經濟發展的基本原理是相違背的,不利於證券市場的健康、快速發展。因此要完善我國證券市場的監管手段,正確處理好證券監管同市場機制的關係,深化市場經濟的觀念,減少政府對市場的干涉。儘量以市場化的監管方式和經濟、法律手段代替過去的政府指令和政策干預,在法律上明確界定行政干預的範圍和程式等內容,使政府嚴格依法監管,並從法律上體現證券監管從“官本位”向“市場本位”轉化的思想。 
  3.證券監管其他手段的法律完善 
  證券監管除了法律手段和行政手段外,還有經濟手段、輿論手段等等。對於經濟手段前面也有所提及,證券監管中的每個主體都是經濟人,我們利用其正面的作用,可以發揮經濟手段不可替代的潛能,如對於監管機構的管理者建立違法違規的懲罰機制和監管效率的考核獎勵機制等,促進監管者依法監管,提高監管效率。在法律上對新聞媒體進行授權,除了原則性規定外,更應注重一些實施細則,從而便於輿論監督的操作和法律保護,使輿論監督制度化、規法化、程式化,保障其充分發揮作用。 
  三、結論 
  證券市場的監管是證券市場存在和發展的基石。證券市場的發展過程是一個從不規範到規範,從不完善到完善,從不成熟到成熟的過程。“沒有規矩不成方圓”。從某種意義上講,一個成熟的證券市場是以是否具備一個良好的監管執行模式和實施卓有成效的監管過程為首要標誌的。要保證我國證券市場長期、穩定、健康發展,必須建立和完善適應我國證券市場特點的、完善的市場監管法律、法規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