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政府採購法律制度的構建論文
政府採購就是指國家各級政府為從事日常的政務活動或為了滿足公共服務的目的,利用國家財政性資金和政府借款購買貨物、工程和服務的行為。政府採購不僅是指具體的採購過程,而且是採購政策、採購程式、採購過程及採購管理的總稱,是一種對公共採購管理的制度。以下是小編為大家精心準備的:論政府採購法律制度的構建相關論文。內容僅供參考閱讀!
論政府採購法律制度的構建全文如下:
【摘要】政府採購是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率,減少浪費,抑制腐敗的有效方式,但目前我國還沒有統一的法律調整,使政府採購缺乏統一的法律依據。本文主要就政府採購法律制度的構建提出了兩點看法:一是建立政府採購基本法,二是完善政府採購配套法。
【關鍵詞】政府採購; 法律制度; 構建
【正文】
一、政府採購法律制度亟待建立
政府採購是當今世界各國政府管理社會經濟生活的一種重要手段,它是指各級政府及其所屬部門和機構,為了開展日常財務活動或為公眾提供服務的需要,在財政的監督下,以法定的手段、方法和程式,從市場上購買商品、服務和工程的行為。由於我國正處於市場經濟發展的初期,人們對政府採購的認識不夠全面、深入,使在國內、國際市場上都具有相當規模的我國政府採購,缺乏完善、統一的法律制度規範。近幾年來,隨著人們認識的提高,在一些地方和部門開始制定地方性法規和部門規章來規範政府採購行為,確實解決了一些問題。但由於政出多門,沒有進行統一的論證和科學的制度設計,條塊分割情況十分嚴重,政府採購仍處於較混亂的狀態。因此,有必要建立統一的政府採購法律制度。
一建立政府採購法律制度是規範政府採購行為的需要
在我國不同地區和部門頒佈的政府採購法律檔案中,對政府採購的界定、政府採購主體、政府採購包括的內容、管理政府採購的機構等都規定的不盡相同。如對政府採購管理機構的規定,財政部規定:“財政部負責全國政府採購的管理和監督工作”。北京市規定:“市財政局負責政府採購工作的管理、監督和指導,市財政局所屬北京市政府採購辦公室負責政府採購的日常事務性工作”。上海市規定:“上海市政府採購委員會是本市政府採購的領導機構,負責制定政府採購政策、審議政府採購目錄、協調政府採購的日常管理工作。採購委員會設立政府採購管理辦公室。政府採購管理辦公室設在市財政局,負責政府採購的日常工作。”在其它方面,也存在同樣的差異,因此導致了管理上的混亂和採購上的不規範。建立政府採購法律制度,可以克服上述弊端,統一規範政府採購行為。
二建立政府採購法律制度是有效利用財政資金的需要
由於缺乏統一、完備的政府採購法律制度,各級政府的財政支出各自為政,環節多,單價高,採購方式不規範、不透明,導致盲目採購、重複採購等浪費現象依然存在。據有關專家對政府採購試點地區招標採購的情況分析,節約率普遍在10%-15%以上,部分專案達到30%-50%。對於滾存赤字已達千億元的我國財政來說,實行政府採購無疑是一項利國利民的改革,但是由於缺乏統一的法律規範,很難達到上述效果。儘管在一些地方和部門已頒佈實施有關規定,但由於其效力低,內容差異大,也難以發揮其應有的效果。
三建立政府採購法律制度是有效防止腐敗現象發生的需要
在日常工作中,不僅每一級政府都會參與物資和勞務的採購,而且數量可觀,金額巨大。但許多官員或一般公眾對採購程式卻知之甚少,這就給採購人員使用種種方式來操縱結果提供了可能。廠商為了銷售常常採取各種利誘手段誘使採購者購買質低價高的商品,導致腐敗現象發生。建立政府採購法律制度,規範政府採購行為,增強政府採購的公開、公平和公正性,使政府採購過程處於公眾的監督之下。同時,在政府採購立法中增加懲罰欺詐行為和行賄受賄的條款,可以對腐敗現象進行有效防治,從而促進政府採購過程的廉潔。
二、政府採購法律制度的基本原則
一堅持“三公”原則
“三公”原則就是公開、公平、公正原則。公開原則是世界各國管理公共支出的一個共同原則,因為政府採購合同是採購機關使用納稅人稅款和其它公共專項投資簽訂的買賣合同,在採購中必須對納稅人以及社會公眾負責。因此,要求政府採購依據的法律、政策、採購專案、合同條件、投標人資格預審和評價投標的標準等都必須對社會公開,以便公眾和檢察、監督機構進行審查、監督。公平原則是指所有參加競爭的投標商都能獲得平等的競爭機會並受到同等待遇。也就是說,對所有參加投標的供應商、承包商、服務提供商等,應一視同仁,不得采取歧視性的政策,但為發展本國經濟,推進國內就業而歧視外國競爭者的情況除外。因為只有在公平的基礎上才能發揮競爭的作用,才能保證提供物美價廉的商品和優質的服務。公正原則是指評標過程中應客觀公正,防止權錢交易等腐敗現象的發生,以真正發揮市場機制在政府支出管理中的重要作用,實現政府與市場在支出管理領域的最佳結合。
二堅持競爭性原則
世界各國都將競爭性原則作為政府採購法律制度的一項重要原則。政府採購的目標主要是通過促進供應商、承包商和服務提供商之間最大程度的競爭來實現的,通過賣方之間的競爭,一方面可以促使投標人提供更好的商品、服務和技術等,並且設法降低產品成本和投標報價,從而促進整個社會勞動生產率的提高;另一方面可以形成政府採購的買方市場,從而使使用者能以較低價格採購到質量較高的商品,實現政府採購高效率的目標。
三堅持效率原則
效率原則也是各國常見的採購原則。效率包括經濟效率和管理效率兩個方面,經濟效率要求政府在採購過程中,能大幅度的節約開支,強化預算約束,有效提高資金使用效率,實現市場機制與財政政策的最佳結合。管理效率原則要求政府經常公佈招標資訊,減少中間環節,及時購買物美價廉的商品和勞務,使財政管理從價值形態延伸到實物形態,規範支出管理,提高支出效能。
四堅持合理保護民族工業原則對本國政府採購市場的適度放開並有效保護是國際通行的做法。目前為止,只有參加了世界貿易組織的《政府採購協議》的成員國,才按照協議的要求開放國內政府採購市場,大多數國家還只是在本國範圍內進行競爭,以保護民族工業。如美國政府採購制度的一項重要原則就是國內產品優先原則,日本和其它國家對開放政府採購市場都採取了不同程度的限制措施。作為發展中國家的我國更應該通過法律手段,有效地保護國內的政府採購市場,適當限制外國產品的數量尤其是電子、汽車等幼稚產品,以促進民族工業的發展。
三、政府採購需要建立統一的法律制度
政府採購法律制度是政府採購制度的法律體現和重要依託,對政府採購進行法制化管理是對政府採購進行有效管理的主要方式。隨著國際貿易一體化的發展,一些國家和區域組織已經制定了一系列政府採購規則,如世界貿易組織制定的《政府採購協議》、歐盟制定的《關於貨物、工程及服務採購的示範法》、世界銀行實施的《國際復興開發銀行貸款和國際開發協會貸款採購指南》等。我國由於長期實行計劃經濟體制,對政府採購的認識不足,直到20世紀90年代中期以來,有些地方和部門才開始規範政府採購活動,但至今沒有全國性的、統一的、專門的政府採購法律法規。在相當長一段時間的政府採購實務中,採購部門都是根據不同的採購行為,適用不同行政部門的規章、辦法、規定和條例等。隨著市場經濟的不斷完善和深入發展,政府採購活動急需進一步規範,要求健全政府採購的統一法律制度。
首先,政府採購基本法是政府採購法律制度中最重要的內容,是政府採購的最主要依據。具體內容應包括:總則、採購方式及程式、監督、履約、糾紛的解決、法律責任和附則等內容。總則部分應明確規定本法的宗旨、適用範圍、政府採購的基本原則、政府採購的主要管理部門及其職責。採購方式及程式部分應規定採購的主要方式、其它方式及其程式。主要方式應採取招標投標方式,因為這種方式能夠充分體現公開、公平、公正原則,招標投標是一種有組織的、公開的、規範的競爭。
監督部分應規定質疑和投訴,主要內容是作為公眾、檢察、監督機構有權對採購專案、合同條件、投標人資格、評標標準、採購從業人員資格、採購管理和經辦人員行為規範等提出質疑和投訴,以充分體現公開原則,節約財政資金。履約部分主要規定採購人員代表政府和投標人訂立合同後,簽約雙方應如何履行合同,履行的原則、規則等。糾紛的解決主要是規定在履約過程中發生糾紛後,是訴訟還是仲裁解決,或是採取一般合同糾紛的解決方式———或裁或審。法律責任部分既應包括招標投標中的法律責任,又應該包括履約過程中的法律責任;既應規定招標方的責任,又應規定投標方的責任;既應規定單位的責任,又應規定直接責任人員和負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的責任。
其次,政府採購法律制度是一個完整的體系,即除了政府採購基本法外,還應有與之相配套的招標投標法、合同法、產品質量法、反不正當競爭法、有關政府採購的部門規章、地方性法規及地方政府規章等。
招標投標是政府採購中最富有競爭的一種採購方式,能給採購者帶來價格低、質量高的工程、貨物和服務,有利於節約國有資金,提高採購質量。《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已於2000年1月1日起實施,這部法律是我國第一部關於政府採購方面的專門法律,特別是從事政府採購的主要方式有了法律依據,是政府採購法律體系中不可缺少的配套法律。
合同是政府採購的法律形式,合同法也就成為政府採購法律體系中非常重要的組成部分。但是政府採購的訂立過程與一般合同的訂立過程不同,它不像一般合同那樣完全是雙方當事人自由意思的表示,而是一個完全公開的過程,受公眾及有關部門監督檢察的過程,也是一個招標投標的競爭過程。因此《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作為政府採購法律體系的組成部分,應是政府採購基本法的補充,當政府採購基本法沒有規定時,適用合同法的規定。
產品質量是政府採購質量的重要標誌。被採購產品質量過硬,被採購服務優質上乘,被採購方信譽可靠,才能實現政府採購的經濟、高效目標,才能達到節約財政開支,合理利用財政資金的目的。因此,產品質量法也應是政府採購法律體系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
反不正當競爭法中有關“政府及其所屬部門不得濫用行政權力,限定他人購買其指定的經管者的商品”,“經營者不得采用財物或其它手段進行賄賂以銷售或購買商品”等規定,其目的是為了鼓勵競爭,制止不正當競爭。而政府採購的目的就是通過政府採購促進正當競爭,制止不正當競爭。因此,反不正當競爭法也是政府採購法律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
其它部門法律比如國際貿易法、國際稅法、公司法、行政法、刑法等法規中與政府採購有關的規定,都應屬於政府採購法律體系的構成內容。此外,國務院各部門、地方人大和政府也可根據政府採購基本法的規定,結合本部門、地區的實際情況,制定政府採購的部門規章和地方性法規及地方政府規章,共同構成我國完整的統一的政府採購法律體系。
【參考資料】
[1]譚剛.改革現行採購模式,建立政府採購制度[J].特區理論與實踐,1999,3.
[2]何靜.政府採購: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率的有效途徑[J].山東經濟,1999,4.
[3]王小能.政府採購法律制度初探[J].中國法學,20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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