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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社會責任是要求公司在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時兼顧社會責任,更好地保護勞動者、消費者和社會公眾的利益。下文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的範文,歡迎大家閱讀參考!

  篇1

  企業社會責任探討

  摘要:通過當前存在的一些社會現象,詳述了 企業應承擔的社會責任與企業的關係,指出社會責任在企業經營管理中的重要性和緊迫性。

  關鍵詞:企業社會責任;倫理道德;企業管理

  前一段時間,關於“三鹿奶粉”的報道,鋪天蓋地,從中央到地方,從媒體到坊間,大家都在議論紛紛,談“三聚氰胺”色變,唯恐避之不及,剛開始的是三鹿嬰幼兒奶粉一家,緊接著隨著事件的逐步深入,國內的其它乳製品企業的巨頭如伊利、蒙牛、雅士利等一些知名品牌,紛紛檢出“三聚氰胺”來,一時間輿論譁然。其實,這只是目前正在關注的一起“三聚氰胺”事件,而在早幾年食品行業出現的南京冠生園“陳陷月餅”事件,影響全國的“蘇丹紅”事件,安徽阜陽的“毒奶粉”事件,浙江金華的“毒火腿”事件,……,僅是一個食品行業幾乎每年都會被挖掘出一個影響全國的質量安全事件。

  其實其他行業也會有一些讓全國震驚的問題頻頻現於報端,如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山西的黑磚窯事件,以及最近席捲全球的 金融危機等等,隨著社會的不斷 發展,資訊傳遞的迅捷和社會公開程度的提升,人們越來越發現,很多社會企業為過分的追求企業自身利潤的最大化,視 法律和道德於不顧,惟利是圖,欺騙公眾的善良,踐踏百姓的信任,忘卻了一個企業應遵循的倫理道德和肩負著的社會責任。

  一系列的事件,使得公眾對社會企業失去了原有的信任,於是開始質疑一個企業的社會責任到底底線在哪裡,而更多的媒體紛紛呼籲應儘早的加強對企業的社會責任 教育和督導。然而,到底什麼是企業的社會責任?企業的社會責任又有那些?各方卻莫衷一是。筆者以為,企業的社會責任是指一個企業生存在社會中,在實現自身的發展和利潤同時,所必須遵守社會賦予企業在法律和倫理道德方面的責任。這裡責任遵循的主體包含兩個部分:一是企業作為生產經營的主體所要遵循的社會責任,二是企業內部各個階層成員所承擔的道德責任。在實際的生產經營中這兩個主體是一個有機的整體,二者是密不可分的,企業違背了社會責任的原因必然是企業把內部各階層中人的道德責任的喪失,同樣,如果企業各階層有人漠視了道德責任的存在,那麼企業必然會造成某些社會責任的缺失。

  實際上,社會對一個企業承擔社會責任要求是多方面的,它既包含了法律層面的東西,更包含了社會倫理道德方面的要求,具體說來有以下幾個方面:

  第一,企業應當公平的對待供應商和競爭者。

  公平原則是社會主義市場 經濟的基礎,企業在生產經營活動中對待供應商應一視同仁,不能厚此薄彼,不應區別對待,在競爭中不能違背社會倫理道德,不能進行不正當競爭,“三鹿事件”已經充分表明,三鹿企業為了擴大市場佔有率,千方百計地壓低供應商的價格,另一方面又要求供應原料奶的氮白質含量符合國家標準,從而造成了部分奶農和奶站不惜以摻入三聚氰胺為提升蛋白質的含量為代價從中賺取利潤,其結果只能是身敗名裂,咎由自取。

  第二,企業自己的產品要對消費者負道德責任。

  如果不是三鹿企業過分的追求自身產品的價格優勢,而不顧消費者的切身利益,那麼也不會將三聚氰胺新增到鮮奶裡,固然這裡面有奶農和不法分子的違法操作,但是,當市場上出現有關資訊的反饋時,三鹿企業並沒有對自己的產品負起應有的道德責任,而是企圖想把事情掩蓋下去,其結果卻是適得其反。同樣,作為其他的奶製品企業如伊利、蒙牛等,也存在對自己產品把關不嚴,對消費者的切身利益沒有足夠重視,一旦產品被檢測出了三聚氰胺的成分,其銷售量迅速下滑,品牌價值遭受損失,企業在這個事件中也得到了應有的市場懲罰。

  第三,企業要對自己的行動對一般公眾或社會負道德責任。

  社會上存在的一些造紙廠、化工廠、有色金屬冶煉廠所排放出來的廢水、廢氣汙染了周邊的環境,給周圍的群眾造成了巨大的身體損害和經濟損失的事件頻頻見於報端。這樣的行為,勢必會造成社會公眾的不滿,從而破壞整個社會主義和諧建設的發展。實際上,最近席捲全球的金融危機問題,其最初的發展緣由也是華爾街的一些投資行,沒有對一般公眾和社會負起道德責任。

  他們向一些不具備長期、穩定償還能力的購房者進行次級按揭貸款,同時又將這一部分次級債打包,按照超過正常水平的槓桿機制再投放到市場上,市場又將他們轉嫁到一般的投資者身上,在沒有政府監管的情形下,靠著企業的自律和市場的運作機制將這些帶有高風險並伴隨著高收益的債券、基金在市場上被瘋炒。

  一旦美國的房市出現疲軟,一系列的問題就顯現出來,由於國際金融市場上,彼此間的關聯交易極大,從而導致了全球性的金融危機,侵蝕到各個國家的經濟實體,而這些問題,其歸根結底是由於當初的華爾街的投行們沒有承擔起社會責任,對公眾的利益和社會道德藐視,一味的追求企業自身利益的最大化而造成的。自釀的苦酒,終究以自身深陷囫圇,以危及世界的悲劇收場。

  第四, 企業還應該對其員工負有道德責任。

  員工是企業 發展的內部動力,是企業的生產者和利潤的創造者,作為企業應該承擔起維護分配公平,改善生產工作生活環境,提高福利待遇等方面的責任。在當代社會主義市場 經濟中,民營企業、私營經濟已經作為社會主義經濟的有效補充,但是在現實生產經營中,一些企業主,為了賺取更大的利益,不惜以損害員工的利益甚至是身體健康、生命為代價,換取自己財富的增加。媒體上時常有報道,某些私營煤礦主在不具備開採安全的條件下,僱傭工人下礦採煤,最終造成礦塌人亡的安全事故的悲劇發生。

  同樣,發生在2006年的山西黑磚窯事件,就是一個極端的反面事件。另外,還有許多企業存在著正式員工與民工同工不同酬的不合理現象,更有甚者,一些企業長期拖欠企業員工,特別是農民工的工資問題,已經成為一些企業的常態。

  第五,企業在工商行為中應恪守的其它社會責任。

  企業在生產經營中應擯棄一些不道德的工商行為,如:瀆職,欺騙、賄賂、竊取、偷稅漏稅等。在當今社會中一些企業特別是一些民營企業,在創業初期都或多或少存在著一些“資本原罪”問題。這於我國正處在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初期經驗不足,對企業行為的監管監督不嚴有很大的關係,但是,隨著整個改革開放的逐步深入,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逐步成熟,社會主義法制建設的日臻完善,筆者相信,這樣的“資本原罪”會越來越少。

  第六,企業的社會責任的實現,還包括企業領導者自身的社會責任的建立,一個企業的領導者是企業發展的舵手,是企業的帶路人,是企業文化和價值體系的核心體現,因此,企業領導者所應具備的社會責任會直接影響著企業承擔社會責任的程度。

  綜上所述,筆者以為一個企業如想發展成一個成功的企業,全面的承擔起社會責任是必不可少的,眾所周知,隨著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逐步發展和完善,隨著 中國進入WTO的深入,市場的競爭會越來越激烈和殘酷,一著不慎,滿盤皆輸。企業的發展如履薄冰,如臨深淵,只有小心謹慎、合法經營才能走的更遠,企業才會健康發展,否則滅頂之災,將會隨時而至。

  一個企業特別是企業的領導者應該儘早的建立起合乎社會主義道德規範的企業文化和價值體系,承擔起社會賦予的道德責任,遵紀守法、誠信守道、以創造社會需要的產品為目標,以滿足社會的需求為導向,以取之於社會、服務於社會為理念,以公平競爭、誠信經營為基礎,以實現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並重為己任,積極進取,努力拼搏,為企業、為社會、為偉大的中華民族創造出價值,為社會主義中國的蓬勃發展做出自身應有的貢獻。

  篇2

  試論我國公司社會責任的缺陷及制度構建

  摘 要:公司應承擔社會責任的理念需要我們在對公司社會責任的發展現狀和問題進行探討的基礎上,提出構建完善企業社會責任法律規制的相關建議,積極構建和諧、健康的市場執行體制。

  關鍵詞:社會責任;缺陷;制度構建

  我國2013年新修正的《公司法》第五條規定公司應該承擔社會責任的做法是在借鑑國際立法實踐經驗的同時,體現出我們國家“以人為本”的科學發展觀和在人權保護方面的進步。公司的社會責任觀最早應追溯到經濟學上的“企業的社會責任,簡稱CSR”,是指企業在創造利潤、對股東承擔法律責任的同時,也要使商業運作符合可持續發展的想法,在考慮自身的財政和經營狀況外,還要強調在生產過程中對人的價值的關注,對消費者、環境、社會的貢獻。①隨著市場經濟的快速發展,“公司社會責任”這一理念也以不同形式呈現在我國社會的方方面面,調整著人們日常的工作和生活,但基於我國立法水平、目的及社會變化的侷限性,《公司法》和相關法律對公司社會責任的規定還存在一定缺陷和漏洞,這也是筆者在本文著重論述的原因。

  一、公司社會責任發展的現狀

  我國《公司法》對公司的社會責任作出了一般原則性的規定,深圳證券交易所釋出的《上市公司社會責任指引》,上海證券交易所的《關於加強上市公司社會責任承擔工作的通知》等都對公司如何實現本身的社會責任作出一定的指引,此外《公司法》分則中有一系列強化公司社會責任的具體制度,但是實踐中很多部門法的規定還僅停留在理論層面。

  例如我們在新聞中看到的“血汗工廠”、“三鹿奶粉”、“瘦肉精”等事件的發生,問題暴露的解決結果通常都是向公眾道歉、停業整頓、接受檢查等一系列發現漏洞,速打補丁的做法,我們並沒有從根源上去思考這些問題發生的背景及原因,僅憑現有的《公司法》、《勞動合同法》、《食品安全法》等原則性的法律法規是無法杜絕這些嚴重侵害勞動者、消費者權益現象的,我們急需從國家相對完善的立法體系入手,消除陳舊的工作觀念,逐步提高公司企業的社會責任意識。

  從表面上看,企業對公共環境、社會福利、公益事業的責任可能會加重公司的成本和負擔,但從長遠來說,公司主動的責任意識也為其帶來了良好的口碑和更多的機會,長此以往也有利於企業和政府雙贏局面的形成。

  二、我國公司社會責任制度的缺陷

  1、公司社會責任的相關法律規範效力層次較低,不具有系統性。

  我國《公司法》中對公司的社會責任做了總括性的規定,但並沒有對承擔責任的內容等作出限定,分則及其他法律法規、指導意見也只是部分涉及相關的專門性行業內容,法律層次較低,內容分散導致了企業對承擔社會責任的認識不足,在實踐中缺乏可操作性。

  2、社會責任的模糊性導致實施結果的不完整性。

  我國的法律法規並沒有對公司社會責任的詳細描述,對於責任主體、範圍和後果也沒有具體規定,導致公司並沒有將企業責任作為社會義務的一部分,建立相應的社會責任實施制度,實踐中多采取應付了事的態度將其作為宣傳、逃避責任或掩蓋非法行為的方法和道具,容易引發公眾的信任危機,破壞社會的和諧安定。

  3、企業社會責任監督機制的缺乏使已即成法律無法及時得以保障。

  目前,我們大多通過企業釋出的社會責任報告來了解公司的責任情況,但據統計釋出企業多以國有、上市企業為主,民營、合資企業則相對較少,而且對企業所要披露的內容是沒有強制規定和要求的,在披露社會責任時,突出的多是企業的優勢資源,而非負面影響。此外,對於公司社會責任資訊的審計制度尚未建立,由公司自己釋出的社會責任報告也就無法得到公眾的信服,報告的可靠性和真實性大打折扣。

  三、我國公司社會責任的制度構建

  1、完善相關法律法規,增強執法效力

  針對公司責任立法中法律法規分散混亂的現狀,我們需要建立一系列可操作性強的法律責任體系,明確企業社會責任的內涵和外延,確立不利後果產生時的權益救濟途徑。在執法和司法過程中,加大監管和處罰力度,使侵權行為具有可訴性,成為維持和貫徹公司社會責任的最後一道防線。②

  2、加強公司的自我管制,增加相關激勵措施

  在我國當前的公司建構下,任何公司的運作和決策都是以實現股東利益最大化為核心的,要想真正促進公司的可持續發展,關注社群福利、環境保護、公益事業等社會責任問題,我們在制定法律法規前提下,應當從公司內部著手,完善企業治理結構,建立公司社會責任履行的激勵機制,例如消費者社會責任購買、政府公共政策補償、稅收優惠政策等。

  3、建立相關監督機制,健全社會責任披露制度

  在對公司企業的執行和社會責任進行監督的過程中,我們除了要加強行政執法監督外,還要充分利用各種渠道對公司進行有效監督,例如政府對環境汙染嚴重的企業加大懲戒力度,指導其引進清潔節能裝置;消費者積極樹立理性健康的消費理念,抵制假冒偽劣產品;還有利用報刊、電視、網路等對不履行社會責任的企業予以曝光等。此外,我們還需要健全我國的社會責任資訊披露制度,根據全球報告倡議委員會Global Reporting Initiatives提出的 GRIG3標準,詳細規定企業社會責任資訊報告的內容,③擴大發布社會責任報告的主體範圍,有效克服相關利益者與公司市場發展資訊不對稱的問題。

  4、借鑑國際經驗,引導公司進行社會責任標準認證

  國家需要建立獨立的第三方認證審計機構,在政府的指導和監督下對公司釋出的社會責任報告從社會、經濟、環境和可持續發展等方面進行有效評估和稽核,並定期公佈評估結果,使之成為公眾衡量公司總體發展的參考依據,監督企業的良性發展。

  總之,樹無根不久,水無源不長,公司企業社會責任制度的建立是我國市場經濟發展的必然要求,也是企業長遠發展的必經之路,是有利於我們社會的和諧、穩定和可持續發展的。

  註解:

  ① 智庫百科.企業社會責任[DB/OL]2014年12月18日

  ② 武詩敏.企業社會責任的法律規制[J].高等財經教育研究.2013年11月第S1期

  ③ 武詩敏.企業社會責任的法律規制[J].高等財經教育研究.2013年11月第S1期

  參考文獻:

  [1] 李利娟,申富強.淺議公司社會責任的法律化及其實施途徑[J].大連大學學報.2013年10月第5期

  [2] 武詩敏.企業社會責任的法律規制[J].高等財經教育研究.2013年11月第S1期

  [3] 計紅.論我國公司社會責任實施制度的構建[J].公民與法.2013年第11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