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估算
[拼音]:liu
中國古代稱流刑為流。指把罪犯押解到邊遠地方服勞役或戍守,不得離開該地區的刑罰。流放起源於原始氏族社會後期,當時是對氏族成員違反氏族規約的一種懲戒手段。進入奴隸社會以後,奴隸主階級便用來作為一種刑罰,以維護其階級統治。在中國法制史上,流刑是歷代封建統治者採用的主要刑罰之一。
流刑的名稱,歷代不同。帝堯時稱流刑為放。《竹書紀年》:帝堯“五十八年,帝使后稷放帝子朱于丹水”。殷代也有放刑。《尚書·太甲》和《史記·殷本紀》載,帝太甲暴虐,不遵湯法,伊尹放之於桐宮。春秋時晉、齊、鄭、楚、蔡等國都有放刑。當時都是放到遠離本國的其他諸侯國家。秦代稱流刑為“遷”。秦律規定:盜贓“不盈二百二十以下到一錢,遷之”。《秦簡·法律答問》中有一則“遷子”案例,記錄一個士伍請求官府將他的兒子斷足,流放到蜀郡邊遠縣分,並叫他終生不得離開流放地點,官府答應了該士伍的請求。秦代還往往把對封建統治具有危險性的人遷徙到邊遠地區。《史記·秦始皇本紀》記載,始皇八年(公元前239)長安君成反,“軍吏皆斬死,遷其民於臨洮”。九年,嫪毐作亂,“及其舍人,輕者為鬼薪。及奪爵遷蜀四千餘家”。漢和魏晉時期流刑稱“徙”。凡因罪被流放到邊遠地方的叫“徙邊”。
流刑刑名最早見於《尚書·堯典》:“流宥五刑”,作為對墨、劓、剕、宮、大辟 “五刑 ”寬宥的一種刑罰,如“流共工於幽洲”。《國語·周語》也有關於“流”的記載:周厲王暴虐,國人“流王於彘”。北魏流刑沒有遠近差別。北齊正式將流刑列為笞、杖、徒、流、死“五刑”之一,亦無道里之差。北周流刑分為五等:流衛服,去皇畿二千五百里;流要服,去皇畿三千里;流荒服,去皇畿三千五百里;流鎮服,去皇畿四千裡;流蕃服,去皇畿四千五百里。北周流刑有時間限制,最長為六年。隋代流刑分一千里,一千五百里,二千里三等,也稱“三流”。應配者分別居作二年、二年半、三年。應住居作者,“三流”俱役三年。唐代流刑亦分三等,其裡數比隋代流刑各加一千里,其居作期限則皆縮短為一年。役滿編所在為戶,謂之“常流”。此外,有役三年者,謂之“加役流”。“本死刑,武德中改為斷趾,貞觀六年改為加役流”。唐代流刑許以銅贖,其辦法為:二千里贖銅八十斤,二千五百里贖銅九十斤,三千里贖銅一百斤。宋代流刑所流里程和役年與唐代相同,但有加杖:即加役流,三千里均加脊杖二十,二千五百里加脊杖十八,二千里加脊杖十七。遼代流刑據《遼史·刑法志》記載:“量罪輕重,寘之邊城部族之地,遠則投諸境外,又遠則罰使絕域”,也是分三等。金沿用唐律,流刑亦分三等。元代沒有流刑。明代流刑沿宋制,均附加杖,並可用銅贖。《明律集解·名例》規定:二千里杖一百,贖銅錢三十貫;二千五百里杖一百,贖銅錢三十三貫;三千里杖一百,贖銅錢三十六貫。三流皆拘役三年。清代流刑與明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