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辯論之集中辯論
在出庭公訴中,法庭辯論可分為集中辯論和分散辯論兩個部分,今天小編給大家分享一些法庭辯論集中辯論的知識,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集中辯論的特點和技法。
集中辯論是指法庭辯論階段的辯論,是辯論中的整體,是辯論觀點全面的體現,主要是指 公訴意見,也即是總結性陳詞。它是庭審中的一個獨立階段,是依據法庭調查階段已查明的事實,就被告人的行為是否構成犯罪,犯什麼罪,其情節輕重以及如何處 罰而進行的首席辯論。在這個過程中,通常可以運用如下幾種辯論技法:
1、 直接論證法。
控辯雙方首先要直接提出關於被告人罪與非罪、此罪與彼罪、重罪與輕罪、從輕與從重、 減輕與免除處罰等一系列關係著被告人權益的觀點。控辯雙方都要圍繞著自己提出的觀點,通過集中辯論得到直接的證明,反駁對方提出的己方又不能接受的論題和 論點。有證明就有反駁,有反駁就必須證明。所謂名正則言順,反之名不正則言順,言不順則事不成。集中辯論中的證明,是必須使用通過法庭調查並已經證實案件 客觀事實的真實性的證據來判斷公訴人所控訴的論題和論點的真實性和可信性。而集中辯論中的駁斥,是需要經過法庭調查並已經證實案件客觀事實的真實性的證據 來說明辯護方辯護觀點的不能成立性和虛假性。因此直接論證法又稱正名駁斥法,它是從辯方辯護所使用的觀點入手,運用證實案件客觀真實性的證據,從觀點的外 延和內涵以及其觀點的前後邏輯關係,來論證公訴人控訴論點、論題的真實性,揭示辯護論點、論題的虛假性,從而駁倒辯護觀點的一種法庭辯論技法,常用於對無 罪辯護和對罪名爭議的辯護。
2、 先發制人法。
先發制人是指公訴人將辯護方的可能提出的和避而不談的問題,在發表公訴意見的時候進 行全面論證,從而產生爭取主動的先入為主的效果。運用此技法,則要求公訴人在法庭辯論之前通過分析證據材料,找出指控犯罪事實的證據之間的細微矛盾並予以 解決,通過法庭調查等環節,預測辯護方可能就案件事實的認定、證據的運用、案件性質、適用法律以及量刑情節等主要方面的辯護觀點。例如:某被告人故意殺人 一案,案件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但被告人一直辯稱自己只是想把被害人殺傷,沒有要把被害人殺死的想法。庭審中,辯護人也想借此機會提出被告人無主觀殺 害被害人的故意,而將被告人的行為認定為故意傷害致人死亡的辯護觀點。為此公訴人在發表公訴意見中首先發表如下意見:1、被告人使用的凶器是帶倒鉤的長約 17釐米的鋒利的雙刃匕首,對人的生命構成極大的威脅;2、任何人都知道心臟是人體最為重要的致命的器官,但是被害人全身有三處受傷,第一、第二處傷均在 胸部,第三處傷在右腹部;3、在案發之前,被告人和被害人有較深的矛盾,被告人曾對證人說過:“總有一天,我要殺死他指被害人”,其殺害被害人的主觀 故意是很明顯的;4、前兩處傷均直接深致心臟動脈和心臟瓣膜,第三處傷深及肝臟,致肝破裂,三處傷均是致命傷,因而,被告人辯稱只是想傷害被害人的理由與 事實和證據不符。在此案中,雖然辯護人對被告人的行為做了殺人的主觀故意不存在,其行為是故意傷害致人死亡的辯護,但因公訴人對此辯護觀點在其發表辯護意 見以前已做了客觀全面的分析和論證,顯然辯護方的辯護觀點不能得到認可,故公訴人的公訴意見起到了“先發制人”的作用,合議庭最終確認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 成立,認定被告人的行為構成故意殺人罪。
3、 以退為進法。
以退為進法是形式邏輯的歸謬法在法庭辯論中的運用,公訴人先將辯護方的辯護觀點假設 為真,然後從這個假設為真的觀點推匯出一個或一系列荒謬的結論,從而得出辯護方的辯護觀點為假的辯論方法。假定辯護觀點為真,這是退,也是進的前提;從辯 護觀點引出荒謬的結論,則是進,是退的繼續,是退所要達到的目的。此技法是一種辯論性、反駁性很強的法庭辯論方法,因而推導得出的必然性結論,容易被接 受,從而獲得較好的辯論效果採用此技法,可以使辯護方陷入困境,無路可退,難以招架。常用於對無罪、情節輕微、罪名爭議和情節顯著輕微等辯護。
4、 以子之矛攻子之盾法。
將“以子之矛攻子之盾”的方法運用於法庭辯論,是指公訴人借用支援辯護意見的依據, 來證明自己公訴觀點是正確的方法,也就是運用辯方所使用的依據,所說明的道理,使其不能自圓其說。採用此技法的前提是辯護方在其辯護觀點或辯論發言中出現 自相矛盾的地方,且對於辯方自相矛盾之處的斷定,要十分準確,不能把是似而非的論題認定為是自相矛盾。在準確斷定的基礎上,揭露其自相矛盾要果斷、明確。 當然,如果公訴人的起訴書中或公訴意見、辯論發言中有自相矛盾之處,辯護方也可使用該方法,而使自己處於被動狀態,影響公訴效果。所以在法庭辯論中,公訴 人使用該辯論技法,一定要有準確的斷定和靈活的運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