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判中心主義背景下法庭辯論策略
從如何貫徹落實的角度對審判中心主義進行解讀,在此基礎上提出實踐措施,才是當務之急。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收集關於,歡迎借鑑參考。
1. 嫻熟的思維應變和語言運用能力
以審判為中心的精髓在於庭審的實質化,而庭審實質化的必然結果就是庭審對抗性的增強,這種激烈的對抗要求公訴人必須具備快速的思維應變能力和高超的語言運用能力。這除了通過辯論賽、演講比賽等日常訓練以及庭前充分準備之外,重點需要在庭審中把握以下技巧:
1高度集中精神,認真傾聽善於抓住對方觀點的要點及破綻。正如美國學者所言,庭審的兩個關鍵問題:“一是審判前的準備,另一個就是在審判過程中集中注意力。”[2]在辯護人發表質證意見和辯護意見時,公訴人必須精神高度集中,認真聽取,並善於迅速捕捉辯方意見的要點和漏洞。
2逐條逐點速記辯方意見中需要答辯的要點。速記的基本技巧就是記錄關鍵詞和要點,既可以是文字記錄,也可以是符號、圖畫等做標記。速記的要是有效資訊,也就是要將辯護意見中值得且需要答辯的觀點速記下來,這與出庭書記員的記錄是有本質區別的。比如,辯護人認為構成自首、偶犯、初犯,而起訴書中也認定了自首,被告人確實是初犯、偶犯,這點辯護意見就無需記錄。經驗表明,公訴人在速記辯護觀點的時候已經在腦子中想好了如何進行答辯和迴應,因此也可以將答辯要點進行簡單速記。
3善於現場組織語言並點對點答辯。在前一步速記的基礎上,迅速組織語言進行點對點、逐條的有條理地進行答辯。對於辯方提出的質疑和辯駁,不能迴避,而是應當直接面對,敢於實事求是,合理合法的迴應。當然遇到當庭難以解決的問題時,應當建議休庭,進行庭後調查。
4攻防兼備。公訴人與辯護人法庭辯論最大的區別在於,辯護方是進攻性,進攻控方的事實、證據、程式,而公訴人不僅要進攻辯護人的觀點、證據,還是進行防守,保護指控的事實、依據和意見。因此,在逐條、逐點答辯的過程中,既要批駁辯護觀點,更要將批駁的理由作為論證起訴指控的理由,以攻為守。
2.做到有理、有力、有節,理性平和對抗,做到“對抗而不對立,交鋒而不交惡”。
法庭辯論需要口才,更需要激情,但是法庭辯論也絕不能逞口舌之快。近來一些律師在法庭上極盡煽動、表演、作秀之能事,引起社會各界廣泛關注。一些律師把法庭辯論當做發表演講的舞臺,有的律師慣於用文學化和煽動性的語言,甚至把旁聽公眾當做發表辯護詞的物件,面向公眾高談闊論,這與法治是不相符的。公訴人不可受此風感染,時刻牢記,辯論的目的是說服法官,而說服是一種理性的藝術。公訴人的法庭辯論做到有理、有力、有節,理性平和對抗,做到“對抗而不對立,交鋒而不交惡”。
3.善於運用經驗法則。
經驗法則是人們在長期的生產、生活以及科學實驗中對客觀外界普遍現象與通常規律的一種理性認識,在觀念上它屬於不證自明的公認範疇。經驗法則在非法證據排除調查程式中具有重要意義。“證明事實之證據,本有直接證據與間接證據之分。事實之認定,無論直接由其證據而證明其事實,抑系間接由一事實,本其推理作用,以證明他事實,莫不基於經驗法則,以發揮其合理的推理作用。”[3]經驗法則運用得當能起到“一招制勝”的效果。比如,被告人稱“受到刑訊逼供,被打得很嚴重,打在頭頭部,至今頭還疼”。但是從偵查階段到開庭,已經半年有餘,根據經驗法則,如果至今頭還疼的話,要麼是頭部有嚴重外傷,可是體檢證明其頭部沒有任何外傷;要麼是內傷,可是半年了還疼的內傷,被告人今天就不可能還能站在這裡接受訊問。
4.法庭辯論方略的多元化。
首先,實體之辯向實體與程式並重轉變。傳統的法庭辯論,無論是律師還是公訴人都是重實體、輕程式,爭論重點圍繞實體問題,對程式問題爭議不大,即便程式上有問題,也認為“無傷大雅”。這種狀況在以審判為中心的背景下,將一去不復還。可以預見,未來的法庭辯論更多的是程式之辯。
其次,定罪之辯向定罪與量刑之辯並重轉變。傳統的法庭辯論習慣於圍繞定性爭論,至於量刑問題,一般不會展開充分辯論。以審判為中心的背景下,庭審的實質化將是全面的,量刑問題對於多數案件來說更加重要。公訴人的量刑建議具有一定的效力,辯護人可以對量刑建議展開充分辯論。況且,一個成熟的刑事辯護形態,應該是量刑辯護佔據主導。
最後,事實之辯向事實與證據之辯並重轉變。以審判為中心的背景下,非法證據排除程式將成為一種常態。
5.庭審知識儲備多元化。
有良好的口才、極強的應變能力、嚴密的邏輯思維能力,能夠迅速捕捉對方發言的矛盾,都是庭審辯論必不可少的。但是,必須得承認,與辯護律師一樣,“關於法庭辯論的技巧,說起來簡單,但都是長期辦案的經驗積累,絕不是一朝一夕就可以練就的。”“所有這些技巧,都要建立在深厚的理論功底和紮實的辯護準備工作的基礎之上……在實質問題上缺乏準備或者水平,反而把精力放在那些只能‘錦上添花’的技巧上,片面追求形式化的辯論風格,必然會給人譁眾取寵的感覺,無法提升辯護的層次”。[4]紮實的知識儲備和理論功底,才是決定庭審辯論勝負的關鍵。對刑事訴訟法學和刑法學的精通是一個優秀公訴人必須具備的素質。同時還要對與案件有關的其他領域的知識進行必要的準備和了解。刑事案件往往不是法律知識的孤島,而是與其他科學領域存在千絲萬縷的聯絡,比如傷害、殺人類案件與法醫學、痕跡學、化學、力學等知識密切相關;經濟類犯罪往往與會計學、金融學、統計學等密切相關;食藥品及環境類犯罪與藥理學、環境學、營養學等密切相關。對於有些案件,如果公訴人不能庭前充分知悉和了解其他相關領域的科學知識,在庭審中必然陷入被動,甚至無法將案件事實表述清楚。比如下面這個案例:
【案例:上海復旦投毒案】2013年3月31日14時許,林森浩以取實驗用品為名,從他人處取得鑰匙後進入他曾實習過的復旦大學附屬中山醫院以下簡稱“中山醫院”11號樓二樓影像醫學實驗室204室,趁室內無人,取出裝有劇毒化學品二甲基亞硝胺的試劑瓶和注射器,並裝入一隻黃色醫療廢棄物袋內帶離。當日17時50分許,林森浩回到與黃洋共同住宿的421室,趁室內無人,將上述劇毒化學品全部注入室內的飲水機中,隨後將注射器和試劑瓶等丟棄。次日上午,林森浩與黃洋同在421室內,黃洋從飲水機中接取並喝下有毒的飲用水。之後,黃洋即發生嘔吐,於4月1日中午至中山醫院就診,因病情嚴重於4月3日轉至重症監護室治療。經全力搶救無效,黃洋於4月16日死亡。經鑑定,黃洋死於二甲基亞硝胺中毒致肝臟、腎臟等多器官損傷、功能衰竭。[
此案引發媒體廣泛關注,其中一個重要的爭議焦點就是死亡原因是中毒還是乙肝病發?檢方認為:黃洋符合二甲基亞硝胺中毒致急性肝壞死引起急性肝功能衰竭,繼發多器官功能衰竭死亡。辯方認為:黃洋系暴發性乙型病毒性肝炎致急性肝壞死,最終因多器官功能衰竭死亡。二審開庭期間,林森浩的辯護人申請“有專門知識的人”胡志強出庭,胡當庭就其與莊洪勝共同作出的北京雲智科鑑諮詢服務中心《法醫學書證審查意見書》作出說明,認為黃洋系暴發性乙型病毒性肝炎致急性肝壞死,最終因多器官功能衰竭死亡。面對這樣的案件,公訴人包括出席二審法庭的檢察人員必須對二甲基亞硝胺的這一化學領域的知識有所瞭解,也需要對爆發性乙肝這一醫學領域的知識有所瞭解,甚至對飲水機的工作原理都需要了解。引入注目的是訴訟代理人對於被害人攝入毒物量的分析,值得公訴人學習。庭審中辯護人提出飲水機中二甲基亞硝胺濃度很低,並結合偵查實驗通過計算得出被害人黃洋喝下的二甲基亞硝胺為0.366克不足以致死的意見。針對該辯護意見,訴訟代理人予以了出色的駁斥,訴訟代理人從國家智慧財產權局專利檢索網站上檢索到一專利申請檔案詳細說明了飲水機水槽的工作原理,分析認為林森浩推開水桶倒入二甲基亞硝胺的動作,會使飲水機水閥開啟,進而使水桶內的水注入水槽內;水桶復位後,由於水槽內的水已經超量,水閥必然處於關閉狀態,水槽內的水不可能從水槽內向飲水桶內迴流。因此,辯方計算的二甲基亞硝胺濃度的方法不符合物理常識的,據此推論出的二甲基亞硝胺的攝入量是錯誤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