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律師法庭辯論的基本要領
庭審,是刑事訴訟的核心環節,而法庭辯論又是庭審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以審判為中心的訴訟體制改革要求“事實證據調查在法庭,定罪量刑辯論在法庭,裁判結果形成於法庭”,刑事律師辯論水平的高低不僅關乎庭審的場面,更是關乎案件結果。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收集關於,歡迎借鑑參考。
一、法庭辯論包括哪些內容
刑訴法規定的庭審程式包括法庭準備、法庭調查、法庭辯論和最後陳述。狹義概念的法庭辯論僅指“法庭辯論”階段的辯論,但是,在法庭調查階段,對被告人、證人的訊問、發問,其中包含著辯論的成分,舉證質證時也存在適度的辯論,庭審結束後控辯雙方仍然可以通過書面的形式就未闡明事項進行辯論,因此,“法庭辯論”應當取廣義概念,外延向“法庭辯論”的前、後延伸,唯此,才能全面理解法庭辯論並體系化的進行法庭論辯。
概言之,法庭辯論廣義應當包括“‘法庭辯論狹義’前的辯論”、“‘法庭辯論’中的辯論”和“‘法庭辯論’後的辯論”三部分。
二、法庭辯論的基本技巧
一辯論前的辯論
在法庭辯論環節之前是否存在辯論呢?答案是肯定的。法庭調查的整個環節都存在法庭辯論。在具體談辯論前的辯論問題前,我們首先要消除三個誤區。
1.庭審關鍵在法庭辯論
由於我國的法庭審理制度發生過幾次變革,最早的時候是“起訴狀一本主義”,辯護人看不到全案材料,後來演變為“主要證據影印件移送主義”,辯護人在庭前也看不到全部材料,現在又改變為“全卷移送主義”,控、辯、審三方資訊上完全對稱。不同的訴訟模式導致辯護人在庭前對案情熟悉程度不同,早期的起訴狀一本主義導致辯護人在法庭上無法對事實和證據提出充分的質疑,只能把工作重心放在法庭辯論上,形成了“重辯論輕調查”的固有觀念。在“全卷移送主義”的模式下,由於司法人員容易形成預斷,所以,在法庭調查階段對案件事實和證據進行充分論辯顯得格外重要,僅靠法庭辯論階段通過雄辯口才力挽狂瀾往往是徒勞的。
2.法庭發問不存在辯論
辯論是指“彼此用一定的理由來說明自己對事物或問題的見解,揭露對方矛盾,以便最後得到正確的認識或共同的意見”。在法庭訊問、發問階段,雖然控辯雙方不會互相進行論辯,但是通過被告人的口,控辯雙方對事實的分歧可以充分展示,在某種意義上看,這也是一種辯論。
再者,法庭訊問、發問過程中,控辯雙方對對方的不當發問方式可以提出異議,被提出異議一方可以答辯,這就是典型的辯論了。
3.法庭質證不允許辯論
刑辯律師在發表質證意見時常被法官打斷並示明:辯論意見請在法庭辯論時再發表。以至於很多律師同行認為法庭舉證、質證階段不能進行辯論。這顯然是最大的誤會。《刑訴法》第一百九十三條規定,對與定罪量刑有關的事實、證據都應當進行調查、辯論。經審判長許可,公訴人、當事人和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可以對證據和案件情況發表意見並且可以互相辯論。《刑訴法解釋》第二百一十八條規定,舉證方當庭出示證據後,由對方進行辨認並發表意見。控辯雙方可以互相質問、辯論。可見,舉證質證階段進行法庭辯論有明確的法律依據且十分必要。
關於“辯論前的辯論”。辯護人應當圍繞“揭露矛盾”這一中心展開。具體的技巧包括“移的就矢”、“以規為矛”、“出口成劍”和“辯亦有度”等。具體來說,“移的就矢”是指迅速把戰場限縮在爭議領域,不進行過多鋪墊;“以規為矛”是指辯論時用法律法規的規定來反駁對方的觀點;“出口成劍”指在法庭調查階段的辯論不可戀戰,要言簡意賅直奔主題;“辯亦有度”則是指法庭調查階段的辯論要選準物件,一般不可與審判人員辯論且注意把握辯論火候,適可而止。
二辯論中的辯論
法庭辯論階段的辯論毫無疑問是廣義的法庭辯論的重中之重,是刑辯律師工作成果和綜合實力的集中展現,是法庭審理的“高潮”。如何在這一場重頭戲中演的出彩,關鍵是要掌握辯論的基本要領。
1.優秀辯論的要素
1觀點準確
辯論三要素是“論點”、“論據”和“論證”,核心是“論點”。觀點正確是取得良好辯護效果的前提,如果辯護觀點缺乏事實基礎和法理依據,再高超的技巧也是花拳繡腿,在真刀真槍的比拼中也不可能佔得上風。
2聲音清亮
法庭辯論的形式是靠語言說服他人,表達技巧尤為重要,吐字不清、發音不準者,很難抓住聽眾的耳朵。聲音清晰透亮,每個字都能清楚的傳到聽眾耳中,這才是優秀的表達。
3邏輯清晰
法律的生命不在於邏輯而在於經驗,這是從法律本質的角度剖析。如果從法律觀點的表達上看,法庭辯論的關鍵就是邏輯,缺乏好的論證邏輯,必然導致形散而神更散。沒有哪個人會在一場冗長的、毫無頭緒的辯論中保持專注。
4互動充分
法庭辯論不是一個人的“秀”,在法庭的每一個人都是參與者。法庭辯論高手能夠把資訊傳遞給在場的每一個人並與其進行資訊交流。
5情感充沛
法律人要提倡理性,但要反對冷漠。一個優秀的表達意見者,必然是一個感情充沛的人,他所訴說的文字是有溫度的。
6立意高遠
格局決定格調,格調決定格式。如果說意見結構是格式,那麼表達方式就是格調,而讓所有法庭參與者都豎大拇指的優秀辯論則取決於辯論者的格局。辯論者絕不是站在個人利益的角度來和對方爭一城一池的得失,而是從維護法律正確實施、保障公民基本人權的高度上進行一場殊途同歸的非零和抗辯。
7對抗適度
如果紫金之巔是西門吹雪和一街頭潑皮對決,不可能成為舉世矚目的世紀之戰。法庭辯論如果沒有對手的“刺激”,只能是一場平淡無奇的交流,適度的對抗是優秀法庭辯論的必要條件,否則法庭辯論就會淪落為一場演講比賽。
2.首輪辯論要點
1熟悉案情
法庭辯論的兩個焦點是事實和法律,不論是事實爭議還是法律爭議都離不開案件的證據和事實,因此,任何法庭辯論技巧都得建構在案情之上,脫離案情的辯論就是無源之水。
2書面準備
兵法有云,不打無把握之仗,法庭攻防亦然。律師在出席法庭前必須準備好書面的質證意見和辯論意見。經驗再豐富,訴訟技巧再高超的辯護人也不可能靠庭審的幾個小時把所有的辯點整理完善。
3脫稿表達
細心的朋友可能已經發現了我觀點的“矛盾”,既然上面說要“書面準備”,這裡為什麼又說要“脫稿表達”呢?其實,二者並不矛盾,“書面準備”是“脫稿表達”的基礎,有“稿”才能“脫”嘛。“脫稿表達”是“書面準備”的口語化過程。法庭上的辯論不是一個單項輸出的過程,而是“輸出-反饋-迴應”的過程,辯論者一方面要表達自己的觀點,一方面要留意聽眾對自己觀點的反饋並在繼續表達時予以迴應,所以必須要脫稿表達,否則無法捕捉到聽眾的反饋資訊,也無法把聽眾的關注點吸引過來。
4歸納分層
法庭辯論要有邏輯和層次,每一個邏輯環節和層次的變換都需要過渡性連線語進行銜接,使得每一個觀點都清晰無比。發表辯論觀點就像是做一幅山水畫,錯落有致又渾然一體。
5洞悉環境
辯護人最痛苦的是,意見才剛開始發表,法官已經到吃飯的時間了。在法庭辯論中要時刻關注司法人員的關切,尤其是審判人員的情緒變化,與其讓審判人員鬱悶的不得不聽三十分鐘,不如讓他們愉悅的聽三分鐘。因為三十分鐘沒聽進去三個字,三分鐘則可以聽明白主要觀點。曾經有一個毒品犯罪案件,審判長要求我8分鐘發表完辯護意見,我把12頁的意見濃縮成一個發言提綱,7分60秒順利結束,審判長庭後表示他聽的很清楚。如果我一定要講16分鐘,審判長也不一定會打斷,但是後面的8分鐘能聽進去多少就難說嘍。
6適時互動
有律師朋友問我律師在法庭上發表意見時審判長與審判員說話不聽怎麼辦?公訴人在對面莫名的微笑怎麼辦?旁聽群眾在庭下鬨鬧怎麼辦?我的回答很簡單:直接和他們交流。比如“剛才審判長在訊問時也問到該問題”、“公訴人在聽辯護人發言時啞然失笑,想必是對辯護人的觀點有所思考,請在第二輪法庭辯論時予以迴應”、“旁聽群眾的心情辯護人理解,但案件的事實不容更改”等等,這樣的互動必然會把法庭的中心重新集結到辯護人身上。
7結論明確
法庭辯論的目的是查明事實,準確適用法律。辯護人發表辯論觀點時必須要把結論說清楚,不能只提“請合議庭對被告人從輕處罰”等模糊性結論,而是要提出“請合議庭對被告人減輕處罰並適用緩刑”等明確的要求。
3.第二輪辯論要點
1補充遺漏
脫稿表達如果遺忘了辯護觀點怎麼辦?第二輪辯論時有機會補救,可以在此階段把遺漏的觀點補充上去。
2針鋒相對
經過第一輪的法庭辯論,控辯雙方的觀點已經詳細闡述,第二輪辯論切忌泛泛而談,一定要針鋒相對,緊緊圍繞案件核心爭議焦點。
3言簡意賅
刑事司法的基本思維邏輯是“複雜問題簡單化”,這就需要刑事法律人有“直擊本質”的能力。法庭辯論不比誰說的時間長,而是比誰找的問題準,誰能在最短的時間內表達清楚自己的立場。
4重申重點
重要的事情說三遍,這在法庭辯論時是不提倡的。但是,重要的事情說兩遍還是有必要的。尤其是在第二輪法庭辯論時,如果審判長詢問辯護人有無新的辯護意見,此時不宜回答“沒有”。而是應該重申一下己方觀點,要求法庭予以充分重視。
三辯論後的辯論
庭審結束後,還有沒有辯論空間呢?說沒有,對,說有,也對。如果只有單方向法庭發表意見,則不存在法庭辯論,如果雙方都繼續向法庭發表意見,則可以說是存在法庭辯論。
1.補充迴應
有時候,法庭鑑於時間關係,對某些未辯論充分的爭議焦點未安排繼續辯論,此時,辯護人可在庭後通過書面的形式對相關爭議點進行闡述,以補缺憾。
2.量刑辯論
根據《刑訴法解釋》,做無罪辯護的辯護人可以在庭上發表量刑辯護意見,也可以在庭後發表量刑辯護意見。為了保持法庭上辯護觀點的一致性,量刑意見可以在庭後發表。
3.增加觀點
庭後想到新觀點怎麼辦?直接補充進書面意見即可。如果法庭認為需要公訴人迴應自然會徵求公訴人意見,或者安排第二次庭審。
4.律檢互動
律師和檢察官既是對手,又是隊友,雙方基於立場不同,對案件事實和法律適用常會存在一定分歧,但這不影響兩個職業對公平正義的一致追求。控辯雙方在庭後完全可以就法庭上未討論充分的問題進行交流,如果能取得公訴人的支援,辯護意見採納的機率將成倍增加。
有些大律師每逢談到訴訟技巧時都會說“最高的技巧就是沒有技巧”,翻譯的更直白一些就是“無招勝有招”。說這樣的話,一方面是表明其在刑辯江湖中一派宗師的江湖地位,另一方面也說出了訴訟技藝已臻化境的真實狀態。
“招式”和“心法”是一門絕學的兩面,內功心法修煉到一定程度可以創造招式,但卻是一個長期的過程,楊過也是在小龍女“跳崖”後16年才創出黯然銷魂掌,而他在青年時期憑藉黃蓉傳授的打狗棒法便擊退強敵金輪法王,可見,招式的精妙在一定程度上能夠彌補內力不足的缺憾。
刑事案件的成敗主要取決於對證據和法律的研判。技巧,雖然是刑事辯護的配角,但它不可或缺,應當成為每一個刑辯律師永恆的追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