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辯論中的法律思維與文學思維

  近日,張扣扣故意殺人案一審庭審中控辯雙方的法律意見書以其各自特色刷爆朋友圈。點贊喝彩者有之,批評抨擊者有之,尤其是辯護詞,對其評價出現兩極分化的情況。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收集關於,歡迎借鑑參考。

  1.法律思維與文學思維

  通觀控辯雙方法律意見書,整體風格上感受最深刻的一點就是庭審辯論中如何處理好法律思維與文學思維的關係。總體而言,如果說本案公訴意見書最精彩之處在於將法律思維發揮到極致,並用文學思維予以必要點綴;那麼辯護詞最大的看點則是把文學思維發揮到極致,吸引眾多看客。

  法律思維

  庭審活動處理的是法律關係,自然離不開法律思維。法律思維有三大基本要素:證據、事實和法律。庭審辯論中法律思維的運用,也是圍繞上述三方面展開,而且三者層層推進、環環相扣。對事實的判斷,總是基於對證據的分析、論證而提煉出來,而法律的適用也是以證據支撐之下的事實為基礎。

  離開證據評判案情,就會無的放矢、蒼白無力。本案公訴詞的成功之處就在於其緊緊圍繞證據,不僅還原了殺人的案件事實,更澄清了案件發生的真正原因,迴應此前輿論的疑惑。

  當然,司法個案難免案情撲所迷離,往往會涉及證據之取捨、證據之缺失;而即便事實清楚,也會涉及法律之解釋、幅度之裁量,此時庭審辯論中對法律思維的運用就會更加複雜。

  文學思維

  文學思維包括情感和文辭兩方面。作為庭審辯論基礎的案件事實,反映的是人與人之間的社會關係,也是人在社會中的具體活動,這種活動通常包括事情的起因、經過及其所形成的影響。人具有社會性,有人蔘與的地方,就會有人的情感因素,這些因素往往會成為法律評判的重要參考。

  比如人們天然有同情弱者的情懷,因此在不少案件中,被害人過錯或事出有因可以作為從輕或減輕的考量因素;而一些特殊的時間或特殊的地點又往往寄託著人們的感情,也會影響對事件的評判。以本案為例,大年三十是我國傳統佳節,正值民眾返鄉、團圓之際,而本案張扣扣卻故意選擇在這樣的時機、在眾目睽睽之下連殺三人,無疑增加其社會危害性。公訴詞中將這一因素作為重要的量刑情節,也取得較好效果。

  除了情感因素,文辭也是文學思維的重要因素。庭審辯論需要藉助語言文字展開,而對文字不同的運用方式、對同樣觀點不同的排列組合、不同的論證角度,也會影響庭審辯論的效果。本案辯護詞之所以得到不少人士的推崇,正是辯護人將情感和文辭發揮到極致。

  二者的基本關係

  庭審針對的是案件事實、處理的是法律關係,法庭辯論自然離不開法律思維的運用,而文學思維運用得當,也能起到錦上挑花的效果。問題的關鍵在於法庭辯論中如何處理好二者的關係:法律思維與文學思維誰應當放在第一位?即便主張法律思維放在第一位,在具體運用中如何處理好法律思維與文學思維的比例?這就涉及控方與辯方不同的立場,涉及庭審不同的爭議焦點。

  2.控方立場與辯方立場

  從巨集觀視角看,控方與辯方本文特指辯護人均是法律職業共同體,有其共通的一面。然而,控方代表國家追訴被告人,作為受託人的辯方旨在免除或減輕被告人的刑事責任,二者具有天然的對立性,參與庭審也就有不同目標,這決定了雙方參與法庭辯論時具體思維有各自的側重點。

  控方立場

  控方代表國家提起公訴、指控犯罪,其法庭辯論有三方面目標:一是說服合議庭支援起訴書的指控,對被告人準確定罪量刑。二是還原案件訴訟經過,論證程式公正,消除公眾疑慮,維護國家既追訴犯罪又保障人權的形象。三是通過個案啟迪民眾、普及法律、合理引導人們的行為,以實現刑法一般預防的功能。

  控方立場決定了其在法庭辯論中需要以法律思維為主,緊緊圍繞證據、事實和法律三方面展開辯論,在必要時輔之以文學思維,運用好感情和文辭,也可以實現良好的效果。本案公訴詞的成功之處,除了對證據、事實從正反兩方面充分論證之外,還在於其層層遞進的論證思路,在於其從具體事實中合理提煉情感因素進行評判、說理。

  當然,由於種種原因,特別是對於控方而言庭審辯論中運用文學思維的風險遠遠高於辯方,大量案件控方在法庭辯論中基本停留於法律思維。

  辯方立場

  辯方代表被告人的利益,其通過法庭辯論也可以有三方面目標:一是說服合議庭判定被告人無罪或者予以從輕、減輕處罰,實現被告人利益最大化。二是從實質或形式方面向委託人尤其是被告人親屬展現辯護人風采與形象,讓委託人覺得其委託“物有所值”。三是提升辯護人知名度、美譽度。

  正因為辯方有不同於控方的目標,而文學思維對於實現其目標尤其是後兩者有非常好的效果,因此在法庭辯論中辯方運用文學思維所佔的比例往往高於公訴意見書,在極端的情況下正如本案辯護詞,文學思維佔絕對主導地位。

  對辯方而言,最理想的狀態自然是通過自身努力同時實現這三個目標,即通過有效辯護實現被告人利益最大化,進而向委託人展現良好的形象和效果,最終提升自身知名度、美譽度。因此,對於辯方而言最好的方法是將法律思維與文學思維都最大化。

  然而,由於種種原因實踐中上述目標又經常難以同時實現,甚至相互衝突,此時如何取捨、如何選擇辯護策略考驗辯方的良心和智慧。有些案件中,通過犧牲被告人利益實現後兩者的目標,自然為人們所詬病。但在不犧牲被告人利益最大化的情況下,通過庭審辯論力求實現後兩者的目標,也有其合理的一面,也許這是本案辯護詞能夠獲得理解以及一部分人追捧的重要原因。

  控、辯的不同思路

  控方立場與辯方立場還有一個重要區別在於,控方以立論為主,更多需要正向思維,無論是論證事實、還是論證罪名,對各個方面需要面面俱到的論證。而辯方則多是逆向思維,其主要任務在於駁斥控方指控的事實、罪名,或者突出某一從輕情節,不需要面面俱到,只需要爭取一點或若干點予以攻破即可。

  正因為此,公訴意見書更多地是從起因、經過、情節、結果各方面論證事實,從主觀、客觀、主體各方面論證定性,更強調完整性、體系性、邏輯性,法律思維自然起決定性作用。而辯護詞既有可能從各方面予以論證反駁,但更多的則是選擇其中一點進行論證。正如本案,辯護詞在對事實和定性不持異議的前提下,選取案件起因這一點作從輕辯護有其合理性,而本案中要通過分析案件起因從輕辯護,充分運用文學思維也基本符合辯方立場。

  3.爭議焦點:事實、定罪和量刑

  庭審既涉及證據的取捨、事實的認定,也涉及案件的定性、量刑,不同案件其爭議焦點往往各不相同,這種差異性也會影響法庭辯論中法律思維與文學思維的運用方式。

  當證據與事實成為爭議焦點時,法律思維自然佔據主導地位。控辯雙方圍繞案卷材料、圍繞舉證質證的證據情況展開分析、辯論。在事實辯論中,法律思維的運用更多體現為對證據規則運用,以及藉助於人們的生活經驗法則來統攝、整合全案證據,推演案件事實。事實的認定以客觀公正為目標,也是適用法律的前提條件,對事實的判斷應當儘量遠離文學思維。

  當案件定性罪以及法定量刑情節的認定成為爭議焦點時,首先需要運用法律思維來分析論證,運用三段論的基本邏輯適用法律。當然,許多情形下文學思維也可以起到一定作用。尤其對法律概念的解釋,對法律規定模糊地帶,對社會危害性的具體評價時,情感因素可以起到重要的指導作用。例如,近年來王力軍收購玉米案中對非法經營的重新認定,於歡故意傷害案中對正當防衛的爭辯,應當說情感因素起到重要影響。

  當酌定情節成為爭議焦點時,文學思維更有其發揮作用的廣闊空間。對於控辯雙方而言,其各自的智慧在於如何從已經查清的案件事實中挖掘出不同的情感因素,作出合情合理的評判。由於法律不周延性或者立法的滯後性,很難將所有量刑情節予以法定化、明確化,特殊情形下運用情感因素分析酌定情節,對於調節刑罰、促進罪行均衡有重大價值。縱觀近年來引發輿論關注的刑事案件,很大一部分是由於量刑結果超出公眾的一般認知,例如時健鋒高速公路逃費案、劉大尉走私槍支案、天津大媽擺攤射擊槍支案,拋開其他因素,從這些案件的再二審改判中可以看出情感因素對分析酌定量刑情節、是否啟動特殊減刑程式有重要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