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辯論之分散辯論
在出庭公訴中,法庭辯論可分為集中辯論和分散辯論兩個部分,今天小編給大家分享一些法庭辯論分散辯論的知識,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分散辯論特點和技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條規定:“經審判長許可,公訴人、當事人和 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可以對證據和案件情況發表意見,並且可以相互辯論。”這就是庭審中的分散辯論,它是一種特殊的辯論形式,存在於法庭調查之中,特別是 在舉證、質證過程中。公訴人舉證以後,辯護人往往對公訴人的舉證提出異議,此時,公訴人不應將法庭調查和法庭辯論兩個階段截然分開,而應及時將舉證與辯論 相結合,將被告人供述和證人證言、書證、物證等證據相結合,有理、有據、有節的闡述公訴方證據的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在強調公訴方證據具有可採信性的 同時,還可以主動要求辯護人就其觀點向法庭出示證據,不能出示證據證明其觀點的,法庭則不應予以採信。公訴人在法庭調查過程中,不能僅僅處於被動防守狀 態,要靈活的將舉證和辯論結合起來,以守為攻,爭取並佔據庭審中的主動權。
分散辯論時要注意兩點:
第一、分散辯論不屬於庭審的一個獨立階段,仍然原於法庭調查 階段。它所要解決的是某一個或某一系列證據的真實性和證明力問題,即通常所說的法庭質證階段。刑事訴訟法規定,所有證據必須經過查證屬實,才能作為定案的 根據,在法庭調查階段對證據進行質證和辯論,是法律規定的。所以分散辯論往往只針對對方證據不被己方接受而提出異議或者在提出新的證據的情況下進行,主要 運用說明和駁斥兩種方法,且只針對某一具體問題進行,而不是全面展開。如果說集中辯論是面,那麼分散辯論則是對每一個點的辯論的體現。
第二、公訴人代表國 家指控犯罪,首先對自己當庭出示的證據做到胸中有數,確保其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如果辯護人對證據提出合理的異議,或提供了新的證據,公訴人應當做到 實事求是、冷靜對待。根據庭審的實際情況,公訴可以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五條的規定,建議法庭延期審理。以體現公訴人公正無私,忠實於事實真相,忠實 於法律的良好工作作風,切戒強詞奪理,失去理智而違背事實和法律的公訴。
出庭公訴是法庭審理的一個重要環節,法庭辯論是公訴人發表公訴意見的關鍵。公訴人在 法庭辯論中常常會遇到一些意想不到的情況,這就要求公訴人必須具備冷靜、沉著、敏捷、果斷、靈活、巧妙、及時、準確的應變能力,以己之長克人之短,巧妙運 用各種法庭辯論技法,確保公訴取得良好的法律和社會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