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辯論中應變自如的方法

  在庭審中,有時證人證言會發生變化,有時會發現新的事實,有時論辯時間比自己事先估計的時間要短,一旦出現這些情況,如果仍按自己原來準備的思路和方法進行論辯,那就可能使自己陷入不利的境地。為此,必須採取應變措施,擺脫困境。今天小編給大家分享一些庭辯論中應變自如的方法,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一、出現意外情況時的應變技巧

  一般說來,常用的應變措施有:

  1.緊追不捨,迫其吐真

  在庭審中,律師常常請求合議庭允許他事先調查過的有利於自己的證人出庭作證,但由於種種原因,證人有時會改變自己已向律師提供的真實證言,或含糊期辭,或作虛假陳述。如果證人的證詞很關鍵,無疑將會影響到案件的判決結果。

  在這種情況下,律師必須引用先行採集的調查?a href='//' target='_blank'>事蹟?肺手と耍?仁蠱淇凸圩髦ぁ@?紓?諞環ㄈ誦土??賢?婪裝訃?耐ド蟮韃櫓校?捎詡肝恢匾?と司?翟?擾芍亮??笠檔母剎浚??裕??竊謐髦な保?械暮??詿牽?械腦蜃饜榧儷率觶??魎鵂巴?產的責任全推到被告身上。十分明顯,他們在庭上所作的證詞,與事前向被告方律師提供的證詞不盡相同,甚至完全不同。他們所作的虛假證詞,直接影響案件的處理。為此,律師在徵得審判長同意後,立即向證人發問道:“你是糖廠的生產車間主任嗎?”答:“是的。”問:“你們車間在生產管理理上正常嗎?”答:“正常。”問:“既然是正常的,那麼你在3月10號跟我們說,原料質量粗劣,而且任意加減原來配方,這算不算正常呢?”答:“我說的是一般情況,以前講的情況也是有的。”

  由於被告律師採用這種追問法,幾位證人都證明了原告在管理聯營企業生產方面存在的問題,因而也就間接地證明了證人庭上證言虛假性和庭前證方的真實性,從而為自己辯論階段的論辯觀點奠定的堅實的事實基礎,由此可見,在證人證方不穩的情況下,利用證人首次作出的客觀證言,刨根問底,無疑是可以奏效的,當然,提問要得當,同時要避免審問式的發問。

  2.提示矛盾,爭取主動

  在同一案件中,證據與證據間可能會存在矛盾,這些矛盾只要認真細緻地研究案卷材料,是完全可以發現的,但有時由於粗心疏忽,往往等到法庭上出示有關證據時才發現這個問題,而這個問題又會影響到案件的處理。

  此時,律師應針對出現的新情況,迅速作出反應,提示矛盾,爭取案件處理的主動權。例如,在一搶劫**案件中,被告人供述,他為圖財,夜間將某工商所值班員殺死,搶走財物若干;後又為劫財,先後殺死二人。法庭調查時,被告人交代,他在工商所內一刀將被害人捅倒,劫取錢物隨即逃走。法庭出示現場勘查照片。辯護人猛然想到閱卷時該照片清晰可見死者脖頸上有數個刀痕,顯然與被告人僅捅一刀的供述矛盾。於是辯護人向被告人發問道:“你捅了他幾刀?”“就一刀。”“真的是一刀嗎?”“當然是一刀。”“剛才法庭出示的照片死者脖勁處有三個刀痕,怎麼可能只捅一刀呢?”被告人眼見無法解釋,只得承信工商所案是三個作案,他在外放風,另兩人行劫,事先並未商量要**。

  被捕後想到自己已欠了三條命,終是一死,不如替他們受過,所以就沒有抖出他們。矛盾提示揭示出來後,辯護人及進提出,鑑於本案可能遺漏罪犯,建議退回補充偵查。補充偵查的結果,抓獲了漏犯。合議庭考慮,被告人提供了特大犯罪線索,有重大立功表現,因而判處被告人**緩期二年執行。顯然,辯護人的“急中生智”爭取了主動權,最後不僅維護了我國“坦白從寬、抗拒從嚴”的政策的嚴肅性,使被告人得到適當的處罰,而且幫助司法機關查清了案情。由此可見,在庭審調查過程中,如果辯護人或公訴人發現案件中的矛盾,不妨揭露矛盾,同時在此基礎上向合議庭提出合理化建議,這樣一定會收到令人滿意的效果。

  3.調整思路,集中出擊

  如何根據庭審情況,把握好論辯中一輪、二輪或三輪的時間和內容,也是 論辯技巧問題。一般說來,可在一輪論辯時把論辯觀點處理得原則些,簡練些,在以後幾輪論辯中再進行闡述、發揮。但也有需要靈活處理的例外情況。

  例如,在一經濟糾紛案件中,由於案情複雜,出庭證人眾多司法會計鑑定人和技術鑑定人也到庭陳述,故法庭辯論開始,原告方律師雖持有大量有利證據,但在發表代理詞時僅提出原則意見,被告方兩位律師預計合議庭會在當日結束庭審,二、三輪辯論時間將會很短,甚至沒有,因而必須調整原定路,將火力集中在一輪辯論中。於是,兩位被告代理人輪番上場,用較長時間充分論證了原告對於糾紛的發生也負有一闐責任這一觀點,給合議庭和旁聽者留下深刻的印象。發言結束後,審判長稍加評議本案,即宣佈終止法庭辯論,在片得雙方同意後,指揮庭審轉入調解。

  此時,原告雙方律師已無機會答辯,由於剛才講得原則,給人的印象似乎是沒有多少道理可講;被告方律師由於及時調整思路,採取集中火力出擊,案件最終以有利被告的調解協議結束。

  二、出現未曾預料到的論辯觀點時的應變技巧

  論辯雙方,在開庭前一般都充分估計對方可能提出的觀點和理由,作了反擊準備;但在論辯過程中,對方往往會爆發出一些事先難以預料的論辯觀點,而這些論辯觀點有些離題萬里,有些謬誤百出。如果對這種情況聽之任之,不但會使論辯走向歧途,而且勢必損害法律的尊嚴,故必須採取應變措施予以對付。

  1.直接反駁,拉回正題

  在法庭論辯之初,有些公訴人往往脫離起訴書的內容,提出新的起訴意見,從而偏離了論辯的主題;有的辯護人往往東拉西扯,辯護沒有針對性,針對這種情況,論辯一方應該立即反駁對方,指出對方的辯詞脫離了論辯的主旨,從而把論辯內容拉回到主題上來。

  例如,在一重大走私案中,公訴人在公訴詞中大談某公司走私案的事實及法律依據,然而,起訴書指控的是該公司的業務員劉某個人犯有走私罪。針對公訴人這一違反法律程式的說法,辯護人馬上指出:“起訴書僅僅指控劉某以公民身份犯有走私罪,而未指控公司法人犯罪,因此本案沒有關於法人犯罪的起訴書;劉某不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起訴書也沒有起訴他應代表公司作為被告人,因此本案沒有法人犯罪的被告人;我們沒有受委託作公司犯罪的辯護人,而是為個人被告作辯人,因此本案沒有法人犯罪的辯護人。

  在既無起訴書,又無被告人和辯護人的情況下,公訴人憑什麼指控該公司犯罪呢?”這一反駁環環相扣,鏗鏘有力,不容置疑,緊接著,辯護人就被告人是否有個人走私犯罪行為這一正題進行了無罪辯護,充分反映了辯護人精到的應變能力。

  2.追問依據,陷彼於窘境

  在緊張激烈的法庭論辯中,有的論辯方或是不夠沉著冷靜,或是低估了對方熟悉法律的能力,情急之下會突然提出一些沒有法律依據的論辯觀點,這時對方只要洞悉了破綻,就可以採用追問依據的方法,陷彼於窘境,從而取得論辯勝利。

  例如,在一妨害公務罪案件中,辯護人突然提出“按照有關規定和證據學的要求,超過24小時驗傷無效,醫院的傷情鑑定是超過了24小時才作出的,所以鑑定沒有證明力。”公訴人很清楚沒有哪條法律規定“超過24小時驗傷無效”,辯護人半路殺出的這一槍是缺乏依據的,於是立刻發問:“請辯護人說明‘超過24小時驗傷無效’的法律依據何在!”辯護人深知失言,在答辯時迴避了這個問題。公訴乘勝追擊,在下輪辯論中指出:“我國法律從無24小時驗傷之說,醫院的傷情鑑定完全具有證明力。”辯護人在公訴人這種強大的攻勢下,無法辯解,因而陷入了窘境。最後合議庭採納了公訴人的意見。

  3.不辯之辯,擊敗詭辯

  不少刑事案件在經過偵查和審查起訴後,犯罪事實已經清楚,證據也確鑿充分,因此,辯護人只能根據已查實的事實作出合乎法律要求的辯護意見,儘可能地維護被告人的合法權益,而不能撇開事實和法律進行無謂的詭辯。

  如果辯護人進行詭辯,公訴人除了嚴辭駁斥外,還可用”不辯之辯”的應變方法贏得論辯勝利。例如,在一搶劫案件中,被告人入室,竊得現金兩萬餘元,未及出走,被事主歸家發現,事主堵截被告人,被告人隨手拎起一張椅子砸向事主,奪門而出。逃跑中被群眾抓獲。其行為已從盜竊轉化為搶劫。公訴人以搶劫罪對被告人提起公訴。被告辯護人辯護說:”被告人是推椅子,不是砸椅子,而且其目的是想弄出響聲,讓事主誤以為他正從側門逃跑,從而將事主引向側門,以便從正門逃走。被告人主觀上並不想使用暴力,客觀上也沒有使用暴力,因此,其盜竊行為不能轉化為搶劫行為,只構成盜竊罪,不構成搶劫罪。”

  辯護人發表這一意見時,審判長先是一愣,繼而稍露不耐煩的神色。因為,辯護人的觀點有一明顯漏洞,即如果被告人是想通過推椅子將事主引往側門的話,那麼,椅子的去向應是側門,而且椅子一般不會翻倒,但過現場的群眾曾提到椅子翻倒在正門口。很顯然辯護人無視案件事實作了詭辯。公訴人冷靜地觀察到合議庭的傾向後,確信勝券在握,無需再辯,於是在二輪辯論中簡潔地說道:”我們的意見已在起訴書和公訴詞中充分闡明,不再重複。請合議庭判決。”由於起訴方鳴鑼收兵,辯護方也只好偃旗息鼓,法庭辯論就此結束。

  結果合議庭以搶劫罪處予被告人刑罰。在這裡,公訴人的”我們的意見已在起訴書和公訴詞中充分闡明,不再重複”的簡單的一句話,既間接地指出辯護人的辯護意見是極其錯誤的,又避開了辯護人的無理糾纏,使辯護人無從再辯。由此可見,在這種情況下,使用不辯之辯的方法反擊詭辯,更能輕鬆地取得論辯勝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