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權投資稅收優惠政策

  隨著全球範圍內股權投資活動的日益頻繁,稅收優惠政策已成為各國促進股權投資發展的主要手段之一。以下是小編精心整理的關於的相關資料,希望對你有幫助!

  股權投資稅收優惠的國際經驗及啟示

  隨著全球範圍內股權投資活動的日益頻繁,稅收優惠政策已成為各國促進股權投資發展的主要手段之一。然而,我國稅收對股權投資領域的調節卻幾乎是空白,在一定程度上制約了股權投資行業的發展。因此,我國應儘快制定針對股權投資的稅收優惠政策,從而在優化股權投資制度環境的同時,也充分發揮股權投資促進中小企業發展、助力經濟結構轉型的功效。

  本文將對幾個國家和地區的進行介紹,並對我國股權投資稅收制度的完善提出意見和建議。

  一、股權投資稅收優惠的國際經驗①

  ***一***新加坡。自2009年起,新加坡已經連續三年在IESE公佈的世界VC/PE目的地榜單上排名前五位,充分彰顯了其對於股權投資者的吸引力,而這與新加坡較為完備的密不可分。

  1、稅率、稅基優惠

  在稅率方面,新加坡不徵收資本利得稅,其企業所得稅稅率也一直在下調,2010年起企業所得稅稅率降為17%。作為以投資為主要業務的VC/PE機構,在初始成立時稅率會根據其應納稅所得額的情況享受相應的優惠。

  在稅基方面,新加坡規定風險投資的投資損失、股權交易損失或因風險投資事業清算導致的損失,都可以從投資者的其它所得中扣除,最高可達100%。新加坡實行的天使投資減免稅計劃***AITD***規定,對於一個向合格的初創企業投資至少10萬新元的自然人,可在持有投資的第二年年末,從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其投資額的50%。

  2、稅收減免、抵免或抵扣

  在稅收減免方面,根據新加坡2012年度財政預算案,對於發生在2012年2月17日至2015年3月31日之間的合格的併購交易,其律師費用、專家費、會計和稅收盡調費用等交易費將獲得雙倍稅收減免,以10萬新元/年為上限。

  在稅收抵免方面,新加坡從2003年1月1日起實施單一公司稅制度,即公司收入在公司層面徵稅完畢,股利免稅。當一家公司從另一家公司收到股息時,如果發放股息的公司已就發放股息的那部分所得繳納了所得稅,則這筆股息可不再納稅;當個人股東收到股息時,可從其個人應納的所得稅中,將這筆股息在公司繳納所得稅時所負擔的相應稅款全部抵免。同時,風險投資管理公司的管理費及紅利收入,最高可享受10年免稅。

  ***二***日本。從總體上看,日本屬於稅負較高的國家,但是其對股權投資仍給予了一定的稅收扶持,尤其是對個人投資者有較為明確的股權投資稅收優惠制度。

  1、稅率、稅基優惠

  在稅率方面,日本政府自2003年開始對股息與證券資本利得實施10%的優惠稅率,原計劃該政策到2008年到期,後來日本政府將其延期至2013年。另外,日本對中小企業徵收的所得稅稅率水平較低,這對投資於中小企業的VC/PE機構來說也可能是較為有力的刺激因素。

  在稅基方面,日本規定公司之間進行股權投資的,持股比例超過25%時,股息全額可從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持股低於25%的,可扣除部分為股息的50%。1997年4月制定的“天使投資稅制”規定,個人股權轉讓的損失金額可跨年度抵扣應納稅所得額。此外,日本還針對企業合併中的虧損結轉做出規定,明確了企業在合併中發生的虧損允許向後結轉5年,即從5年內實現利潤的應納稅額中扣除。

  2、稅收減免、抵免或抵扣

  在稅收減免方面,日本天使投資稅收計劃***ATS***規定,投資人如果在一箇中小企業上市之前持有該公司的股票超過三年,並且在該公司上市之後一年內賣掉其所持有的股票的,則其出售該公司股票的資本利得稅可減免50%。同時,日本還有條一般性的規定,即只要在一個企業上市之前持有其股票超過三年,並在其上市之後一年內出售股票,其資本利得稅可以減半。

  在稅收抵免方面,2000年日本“天使投資稅制”規定,個人轉讓股權收益應納稅額的50%可抵免資本利得稅; 2008年頒佈的財政預算案規定,為促進海外風險基金對日投資,對於外來風險投資所產生的效益免徵企業所得稅。

  此外,日本政府在2010年實施的《稅制改革法案》中提出,將於2014年1月1日正式實行“個人儲蓄賬戶”***IAS***計劃規定;屆時,符合一定條件的個人投資者可開設免稅賬戶,通過此賬戶投資證券取得的股息或股權轉讓獲得的資本利得均不繳納所得稅。

  3、稅收遞延

  日本針對股票期權制定了稅收遞延優惠政策。2011年《稅制改革法案》明確規定,准許投資者將股票期權的納稅環節由行使選擇權時推遲到出售股票時。

  ***三***香港。作為亞洲著名的避稅港和金融中心,香港整體稅收環境的寬鬆是毋庸置疑的。儘管如此,為了增強吸引力,香港還是針對股權投資制訂了專門的稅收優惠制度,而這也使得香港成為了各國PE/VC最為鍾愛的落腳地之一。

  1、稅率、稅基優惠

  在稅率方面,香港沒有針對股權投資做出特別規定,但香港公司利得稅稅率為16.5%,證券交易需繳納的印花稅稅率僅為每筆0.2%,與其他國家和地區相比非常低廉。

  在稅基方面,根據《香港稅務條例》第22條***即有關虧損的稅項寬免限制***,有限合夥制中的單個合夥人可以用其在該合夥中承擔的相應虧損額抵扣其他業務產生的應納稅所得額。這有效減少了採取合夥制形式的VC/PE的合夥人的稅基,對其是一項較為有利的政策。

  2、稅收減免、抵免或抵扣

  在稅收減免方面,香港在利得稅稅制中明確規定,“售賣資本資產所得的利潤不屬於利得稅徵稅範圍”,這也就意味著在香港設立的VC/PE通過轉讓股權的方式從被投資專案中退出無需繳納利得稅。此外,香港對於股利也予以了稅收免徵。

  二、對我國的啟示

  儘管每個國家和地區的各有不同,但大都選擇在稅率和稅收減免、抵免或抵扣方面給予優惠,並輔以適當的稅收遞延。從我國的實際情況來看,在綜合考慮國際經驗及自身發展現狀的基礎上,也可建立相關的稅收優惠制度,從而完善股權投資稅收制度體系。

  由於我國缺乏實施的實際經驗,貿然將制定出的政策直接適用於所有市場主體,可能會引發系統性風險,也不利於維護社會經濟的穩定性。因此,可在小範圍內先行試點、積累經驗;待時機成熟後,再進行大範圍的推廣。

  在推行的過程中,我國也可根據實際情況考慮對稅收政策進行不斷的調整,使其更加切近市場需求,在穩定的基礎上增加必要的靈活性。

  股權激勵應當明確稅收優惠政策導向

  9月2日,由中國證券報主辦的“2014中國上市公司員工持股與股權激勵高峰論壇”在北京舉行。中國上市公司協會副會長、祕書長安青松在論壇上表示,股權激勵應當明確稅收優惠政策導向。

  安青松說,從成熟市場經濟體的經驗來看,稅收優惠是員工持股計劃最重要的刺激措施之一。例如,美國稅務法規對員工持股計劃的稅收優惠主要有以下方面:一是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發放員工持股計劃貸款而獲得的利息收益的50%可免徵聯邦所得稅。二是員工持股計劃基金會分配給員工的股票紅利部分和還貸部分均予免稅,參加員工持股的員工在離開公司或者退休時得到的股份收益,可以享受稅收優惠;員工退休後也可以將其擁有的股票繼續留在信託基金,不用繳納資產所得稅;三是僱主贈予員工持股計劃的部分可以減徵工資稅0.5%;四是2001年美國國會通過“稅收法409章”,確保員工持股計劃能夠覆蓋全部員工。

  安青松表示,目前,稅收政策對我國上市公司股權激勵制度存在制約。以中小板一家上市公司為例,該公司2008年8月股東大會審議通過股權激勵方案,授予20名激勵物件300萬份股票期權,佔公司當時總股本的2.13%。2012年10月公司披露第三期可行權公告,激勵物件可行權購買583.2萬股公司股票,行權價6.05元,當日收盤價36.77元,較行權價每股溢價30.72元***2008-2012年該公司資產規模增長超過3倍,淨利潤增長近5倍,公司市值增長9.4倍,期間多次分紅送股***。但是稅收政策方面存在兩個方面的問題,一是稅收壓力,以可行權數量最多激勵物件為例,激勵收益2799萬元,適用現行45%稅率,應繳納個稅1200萬元;二是納稅義務與行權收益存在時間上不對稱,即不論行權所獲股票是否出售、收益是否兌現,激勵物件在行權時就產生納稅義務。在這方面美國的經驗做法是,對法定股票期權在授予和行權時均不需納稅,實際出售時納稅,並且根據持有期長短而使用個人所得稅或資本利得稅。

  安青松還表示,股權激勵還應當準確定位監管角色、尊重公司自治原則,普惠性的員工持股計劃還應當與養老金體系建立聯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