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權轉讓給自然人的稅率是多少

  股權轉讓的時候,要計算稅率,國家有相關的規定,下面是小編為你解答公司股東的疑問,希望對你有用。

  公司股東股權轉讓給自然人的稅率

  股權轉讓的雙方要按萬分之五稅率繳納印花稅,對於股權轉讓所得,股東是自然人,要按20%稅率繳納個人所得稅;法人股東,要按25%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

  自然人股東轉讓股權業務中的涉稅風險

  1、投資成本扣除時存在的稅務風險:

  風險一:初始投資成本是否能全部扣除的風險。

  自然人用非現金資產投資,根據個人所得稅法相關規定,如果個人資產評估增值後投資應在投資時即徵收個人所得稅。如果在投資環節未繳納個人所得稅,稅務機關將按照規定追繳稅款。同時,計稅成本為評估增值納稅後的價值。

  提醒:自然人股東轉讓股權時,要注意用非現金資產投資時,在投資環節是否繳納了個人所得稅。

  風險二:扣除追加投資成本時被追查是否涉稅的風險。

  自然人的股權很多情況下不是一次投資,而是累計多次投資形成的。有多種增資形式會涉稅,例如被投資企業用評估增值的資產增資、盈餘積累轉增資本等,如果在增資環節未納稅,在轉讓環節會有被稅務機關追查並要求補繳稅款的風險。

  2、低價轉讓理由是否充分正當的稅務風險:

  風險一:虧損概念理解分歧的風險。

  根據相關規定,低價轉讓連續3年以上***含3年***虧損的投資企業是允許不被核定徵收的。這裡所稱的虧損,稅收檔案沒有具體規定是會計核算的虧損還是稅法判斷的虧損。在一般意義上講,虧損指按照會計規定計算出的虧損,但存在一定的稅務風險,即稅務機關可能從稅務管理的角度認為應稽核其虧損的真實性。稅務機關在開具不徵稅證明前,可能結合審查被投資企業近3年的企業所得稅年度申報表,而不是僅通過企業的財務報表判斷是否不徵稅。

  提醒:自然人轉讓股權時,必須注意被投資企業是否虧損及虧損額的計算等風險。

  風險二:無償轉讓有關手續的被核查風險。

  按照有關規定,無償轉讓給近親屬是不涉及個人所得稅的,檔案列舉的近親屬包括“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對轉讓人承擔直接撫養或者贍養義務的撫養人或者贍養人”,超過以上範圍的無償轉讓會被稅務機關核定轉讓股權的計稅依據。稅務機關會嚴格按照上述所列的範圍進行稽核,包括轉讓方提供的公證機構出具的贈與人和受贈人親屬關係的公證書、撫養關係或贍養關係公證書***或鄉鎮政府或街道辦事處出具的撫養關係或贍養關係證明***、《繼承公證書》等相關證明以及《個人股東變動情況報告表》等。

  提醒:自然人股東轉讓股權提交的上述有關手續,一定要符合國家稅收政策規定,包括形式要件、實質要件均要規範、齊全、完整。

  3、轉讓價格中存在的稅收風險:

  風險一:原價轉讓股權、退股的,存在被核定計稅依據的風險。

  現實中大量存在自然人股東原價轉讓股權或退股的情況,一般表現為將其股權原價轉讓給其他股東,或直接原價退股等形式。

  為避免納稅人以平價轉讓股權逃避繳納稅款,國家稅務總局曾釋出《關於加強股權轉讓所得徵收個人所得稅管理的通知》***國稅函〔2009〕285號***、《關於個人終止投資經營收回款項徵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41號***、《關於股權轉讓所得個人所得稅計稅依據核定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0年27號***等檔案,就原價轉讓、退股等價格偏低的正當理由進行規範。

  根據相關規定,對申報的計稅依據明顯偏低且無正當理由的,稅務機關可採取以下核定方法:

  1、參照每股淨資產或納稅人享有的股權比例所對應的淨資產份額核定股權轉讓收入。

  2、參照相同或者類似條件下同一企業同一股東或其他股東股權轉讓價格核定股權轉讓收入。

  3、參照相同或類似條件下同類行業的企業股權轉讓價格核定股權轉讓收入。

  提醒:自然人股東在轉讓股權時要注意轉讓價格的真實合理,以免被稅務機關核定徵收。

  風險二:轉讓的資產包括無形資產等,存在被核查的風險。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0年第27號規定,對智慧財產權、土地使用權、房屋、探礦權、採礦權、股權等資產合計佔資產總額比例達50%以上的企業,淨資產額必須經過中介機構評估核實。

  公司股權轉讓有效的程式

  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及住所;

  股東的出資額;

  出資證明書編號。

  記載於股東名冊的股東,可以依股東名冊主張行使股東權利。

  公司應當將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及其出資額向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登記事項發生變更的,應當辦理變更登記。未經登記或者變更登記的,不得對抗第三人。

  《公司登記管理條例》***2005年修訂***第三十二條規定,公司變更實收資本的,應當提交依法設立的驗資機構出具的驗資證明,並應當按照公司章程載明的出資時間、出資方式繳納出資。公司應當自足額繳納出資或者股款之日起30日內申請變更登記。

  可見,在有限責任公司,受讓人即使簽訂了股權轉讓合同,且合同已經生效,在公司為其履行股東名冊登記變更程式之前,尚不能認定其已取得了股東資格,只有在公司股東名冊變更並進行工商變更登記之後,新老股東的交替方才在法律上真正完成,並具有了社會公示性。股份有限公司股權轉讓的情況有所不同。其股權轉讓合同生效,受讓人即取得公司股權,合同當事人為記名股東的,應通知公司辦理股東名冊登記變更。

  需要說明的是,上述登記變更手續具有宣示性或對抗性,是受讓人保護自身權利,對抗公司或第三人最有效的手段,實踐中一定要予以高度重視,千萬不能因為一時的手續繁瑣而不為從而留下隱患。

  在進行股權轉讓時,還應當注意法律對轉讓主體、內容、程式上的一些規制。如新《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二條規定,發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公司公開發行股份前已發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

  公司董事、監事、高階管理人員應當向公司申報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變動情況,在任職期間每年轉讓的股份不得超過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總數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上述人員離職後半年內,不得轉讓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對公司董事、監事、高階管理人員轉讓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規定。

  除了法律規定之外,如果公司章程對股東轉讓股權或股份有特別限制和要求的,股東訂立股權轉讓合同時,不得違反這些規定。

  程式上,新《公司法》第72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

  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征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覆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

  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