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權轉讓涉稅的風險有哪些
在股權轉讓的時候也是有風險的,怎麼來規避這種風險,今天小編為你們介紹如何應對股權轉讓的風險的內容,歡迎閱讀。
股權轉讓涉稅的風險
1、併購時稅務風險承擔條款***法人***
在收購企業股權,收購方最擔心的是企業之前的稅務風險***尤其在收購個體工商戶或民營企業時***,如果收購以後被稅務機關稽查補稅,可能面臨鉅額的補稅和***等。所以,收購方要求轉讓方承諾承擔之前的稅務風險,一些股權轉讓協議就寫上“標的企業股權轉讓日之前產生的任何補稅、滯納金、稅收違法的***由轉讓方承擔”。
但是,根據稅法的規定,如果標的企業產生補稅、滯納金、***,稅務機關處罰的物件是標的企業,這是一種行政責任,不會因雙方的民事合同約定而改變。
建議的表達方式:可以將表述轉化為“併購企業承擔的任何股權轉讓日之前的稅收補稅、滯納金、***,股權轉讓方保證向併購企業做出等額賠償”。通過合同條款,將補稅的行政責任轉化為雙方的民事關係。
2、轉讓方獲取的對賭補償的個人所得稅問題***自然人***
在投資或併購交易中,投資者為了維護自身的利益,防止投資時由於對被投資企業的估值過高而遭受損失,往往會通過“對賭條款”來對被投資企業的估值做出修正以保證自身的利益。如果被投資企業的業績達到預定或超過預定目標,投資者可能會以貨幣或股權等形式補償原股東。
根據股權轉讓所得個人所得稅管理辦法***試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67號第9條的規定,“納稅人按照合同約定,在滿足約定條件後取得的後續收入,應當作為股權轉讓收入”。按此邏輯,轉讓方在獲取對賭協獲得的補償應調整股權轉讓收入的應納稅所得額並補繳個人所得稅。
3、股權交易中的稅務成本承擔責任主體
股權轉讓方如果是個人***包括***個人***、***企業***注:境內企業由於股權轉讓收益與公司的盈虧合併納稅,不涉及單獨計稅問題***,由於股權轉讓需要單獨計算納稅,合同中通常需要明確涉及的稅務成本由誰承擔,也就是轉讓對價是稅後的還是含稅的問題。
在實務中,股權轉讓合同通常喜歡寫“一切稅費由**方承擔”。其實,股權轉讓只涉及所得稅***個人:個人所得稅,***企業:企業所得稅***和印花稅。通常合同只需要明確所得稅由哪一方承擔即可,根據稅法的規定,印花稅通常是雙方都要承擔的,股權轉讓應該是轉讓方取得收益承擔納稅義務。納稅義務由稅法規定,不能由民事合同自行約定,交易雙方自行約定納稅義務屬於違法、無效。
建議的表達方式:在合約中的表述改為“股權轉讓價格為稅後價格”。
4、自然人股權轉讓時法律手續不符合稅收法律規定
在實際中,許多自然人在轉讓股權時通常私自簽訂平價或折價的股權轉讓協議,在當地的工商部門辦理變更登記手續後不去稅務局備案,這個是不符合稅法規定的,會受到稅務的稽核和處罰。
自然人在轉讓股權後,應該將變更後的營業執照,股權轉讓協議、銀行回單憑證等在稅務機關備案,如果不是平價轉讓的,還要申報個人所得稅。
5、申報的股權轉讓收入價格不公允
許多自然人為了少申報或不申報個人所得稅,通常會在合同中約定不符合獨立交易交易原則的條款,比如折價或平價轉讓,甚至有些新三板掛牌企業在轉股系統中以很低的價格轉讓,以規避所得稅。
67號文規定,被轉讓企業擁有土地、房屋等重大資產的,應以股權對應的淨資產的公允價值***而非賬面價值***為標準來衡量股權的轉讓價格是否偏低。如果符合67號文12條規定的情形,稅務機構可以認為股權轉讓收入明顯偏低,可以進行核定徵收。
股權轉讓稅務風險種類
1、股權轉讓協議履行完畢與否的稅務風險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納稅人收回轉讓的股權徵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批覆》***國稅函[2005]130號***的規定,個人轉讓股權的所得稅按以下兩種情況處理:
一是股權轉讓合同履行完畢、股權已作變更登記,且所得已經實現的,轉讓人取得的股權轉讓收入應當依法繳納個人所得稅。轉讓行為結束後,當事人雙方簽訂並執行解除原股權轉讓合同、退回股權的協議,是另一次股權轉讓行為,對前次轉讓行為徵收的個人所得稅款不予退回。基於此規定,如果股權轉讓協議已經履行,履行的標誌是受讓人已經向轉讓方支付了股權轉讓款,並在當地工商部門辦理了工商變更登記手續。則當事人雙方簽訂並執行解除原股權轉讓合同、退回股權的協議,對前次轉讓行為徵收的個人所得稅款不予退回。
二是股權轉讓合同未履行完畢,因執行仲裁委員會作出的解除股權轉讓合同及補充協議的裁決、停止執行原股權轉讓合同,並原價收回已轉讓股權的,由於其股權轉讓行為尚未完成、收入未完全實現,隨著股權轉讓關係的解除,股權收益不復存在,根據個人所得稅法和徵管法的有關規定,以及從行政行為合理性原則出發,納稅人不應繳納個人所得稅。基於以上規定,個人在進行股權轉讓時,必須要考慮清楚股權轉讓協議的履行完畢與否的稅收負擔問題,如果不想實質上進行股權轉讓,則在簽訂股權轉讓協議之後,不需要進行工商登記,不要支付股權轉讓款,則股權轉讓協議是法律上的未履行完畢,可以退回協議,可以節省股權轉讓中的個人所得稅。
2、個人轉讓股權的個人所得稅繳納的稅務風險
個人轉讓股權的個人所得稅繳納的稅務風險主要體現兩方面:
一方面是個人轉讓股權的法律手續不符合稅收法律規定。在實踐中總是存在一種現象:轉讓方和受讓方私自簽訂平價或折價的股權轉讓協議,不通過當地的稅務當局,而直接通過社會關係在當地的工商部門辦理工商變更登記手續。這是不符合稅法規定的,將受到稅務當局的稽查和處罰風險。
另一方面是股權轉讓協議中的轉讓價格往往不符合獨立交易原則,即不符合稅收法律規定的折價或平價條件,而少申報繳納個人所得稅。《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加強股權轉讓所得徵收個人所得稅管理的通知》***國稅函[2009]285號***第三條規定:“稅務機關應加強對股權轉讓所得計稅依據的評估和稽核。對扣繳義務人或納稅人申報的股權轉讓所得相關資料應認真稽核,判斷股權轉讓行為是否符合獨立交易原則,是否符合合理性經濟行為及實際情況。對申報的計稅依據明顯偏低***如平價和低價轉讓等***且無正當理由的,主管稅務機關可參照每股淨資產或個人股東享有的股權比例所對應的淨資產份額核定。”
股權交易中的稅務成本承擔責任主體
股權轉讓方如果是個人***包括***個人***、***企業***注:境內企業由於股權轉讓收益與公司的盈虧合併納稅,不涉及單獨計稅問題***,由於股權轉讓需要單獨計算納稅,合同中通常需要明確涉及的稅務成本由誰承擔,也就是轉讓對價是稅後的還是含稅的問題。
在實務中,股權轉讓合同通常喜歡寫“一切稅費由**方承擔”。其實,股權轉讓只涉及所得稅***個人:個人所得稅,***企業:企業所得稅***和印花稅。通常合同只需要明確所得稅由哪一方承擔即可,根據稅法的規定,印花稅通常是雙方都要承擔的,股權轉讓應該是轉讓方取得收益承擔納稅義務。納稅義務由稅法規定,不能由民事合同自行約定,交易雙方自行約定納稅義務屬於違法、無效。
建議的表達方式:在合約中的表述改為“股權轉讓價格為稅後價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