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調解書與仲裁裁決書的異同

  仲裁調解書是仲裁庭對當事人自願達成的調解協議依法制作的,記載當事人之間調解協議內容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文書;仲裁裁決書是仲裁庭對仲裁糾紛案件作出裁決的法律文書。裁決書是勞動爭議仲裁機關根據已查明的事實依法對爭議案件作出裁決的書面文書。下面由小編為你介紹相關法律知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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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仲裁調解書和仲裁裁決書作為勞動仲裁的結案方式,存在著相同的地方:仲裁調解書和仲裁裁決書送達後,均表明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已從仲裁法律程式上解決了雙方當事人的爭議,即意味著仲裁程式的結束;雙方當事人應自覺履行。在仲裁調解書和仲裁裁決書生效後,當事人不得再以同一理由、。同一事實向仲裁機關申請仲裁。如果申請仲裁的,勞動爭議仲裁機關將不予受理。《企業勞動爭議處理條例》第 31條規定,“當事人對發生法律效力的調解書和裁決書,應當依照規定的期限履行。一方當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人民法院為執行調解書和裁決書而發出的協助執行通知書,有關單位和人員必須執行。因而不管是調解書還是裁決書,都具有強制執行效力。

  但是還是要注意的是兩種結案方式存在著不一樣的地方:

  ***1***生效的時間不同。“調解書自送達之日起具有法律效力”。仲裁裁決書並不是送達後立即生效,而是當事人自收到裁決書之日起15日內不起訴的,裁決書即發生法律效力。

  ***2***提起訴訟的權利不同。當事人雙方或其中一方不得就調解書的內容向人民法院起訴,而對裁決書,當事人對其不服或有異議,可在法定的期限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如果當事人想盡快結案,使自己的權益得到更快的保護,無疑以仲裁調解書的方式結案是更好的選擇。如果調解方案,自己不是十分滿意,不要勉強自己接受調解方案,可以不同意調解方案,要勞動仲裁委員會作出裁決。如果對裁決不服,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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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仲裁裁決書的作用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有助於解決糾紛,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仲裁委員會在查明事實的基礎上,確定當事人的 責任,從而解決糾紛,確認他們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2.有效地約束雙方當事人。仲裁裁決書一經作出即發生法律效力。仲裁裁決書的效力與生效的民事判決書相同,非經法定程式,任何人不得隨意變更。如果一方不執行仲裁裁決內容,另一方有權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仲裁裁決書的法律效力

  仲裁裁決書的法律效力具體表現為:

  ***1***當事人不得再以同一理由、就同一事實重新申請仲裁。我國經濟合同仲裁條例規定:我國實行一次裁決制度,即生效後的裁決是解決當事人之間經濟糾紛的最後決定,不得再爭議。

  ***2***當事人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訴。裁決生效後,已是期滿不訴的案件,當事人不得再爭議。如當事人再起訴,法院可不受理。

  ***3***當事人必須遵照生效裁決的條款和規定的期限自動履行。一方如果逾期不履行,另一方可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 申請執行。

  仲裁調解書的法律效力

  表現在

  ***1***使仲裁程式終結。調解書一經生效,仲裁程式即告結束,仲裁機構便不再對該案進行審理。這是調解書在程式上的法律後果。

  ***2***糾紛當事人的權利義務關係被確定。這是調解書在實體上的法律後果。

  ***3***當事人不得再行申請仲裁或起訴。調解書的生效表明當事人已接受仲裁機構的裁決結果,依一裁終局原則,當事人不得再以同一事實和理由重新申請仲裁或向法院起訴。

  ***4***任何機關或組織都要在重新處理該案方面受調解書約束。也就是說,對於仲裁機構出具了調解書的爭議,任何機關或組織都不得再做處理。這也是一裁終局原則的要求。

  ***5***其是強制執行的依據。具有給付內容的調解書生效後,如果一方當事人不履行調解書所確定的義務,對方當事人有權根據調解書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效力對比

  根據《企業勞動爭議處理條例》第27條的規定,仲裁庭處理勞動爭議應當先行調解,在查明事實的基礎上促使當事人雙方自願達成協議。協議內容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第28條的規定,調解達成協議的,仲裁庭應當根據協議內容製作調解書,調解書自送達之日起具有法律效力。根據第29條的規定,仲裁庭作出裁決後,應當製作裁決書,送達雙方當事人。因而仲裁調解書和仲裁裁決書是勞動仲裁的兩種重要結案方式。雖然勞動爭議仲裁調解書和仲裁裁決書均具有法律效力,但是卻存在著不同之處。因而在此特別對二者做個比較,供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參考,選擇合適的結案方式。

  仲裁調解書和仲裁裁決書作為勞動仲裁的結案方式,存在著相同的地方:仲裁調解書和仲裁裁決書送達後,均表明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已從仲裁法律程式上解決了雙方當事人的爭議,即意味著仲裁程式的結束;雙方當事人應自覺履行。在仲裁調解書和仲裁裁決書生效後,當事人不得再以同一理由、.同一事實向仲裁機關申請仲裁。如果申請仲裁的,勞動爭議仲裁機關將不予受理。《企業勞動爭議處理條例》第31條規定,“當事人對發生法律效力的調解書和裁決書,應當依照規定的期限履行。一方當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人民法院為執行調解書和裁決書而發出的協助執行通知書,有關單位和人員必須執行。因而不管是調解書還是裁決書,都具有強制執行效力。

  但是還是要注意的是兩種結案方式存在著不一樣的地方:

  ***1***生效的時間不同。“調解書自送達之日起具有法律效力”。仲裁裁決書並不是送達後立即生效,而是當事人自收到裁決書之日起15日內不起訴的,裁決書即發生法律效力。

  ***2***提起訴訟的權利不同。當事人雙方或其中一方不得就調解書的內容向人民法院起訴,而對裁決書,當事人對其不服或有異議,可在法定的期限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如果當事人想盡快結案,使自己的權益得到更快的保護,無疑以仲裁調解書的方式結案是更好的選擇。如果調解方案,自己不是十分滿意,不要勉強自己接受調解方案,可以不同意調解方案,要勞動仲裁委員會作出裁決。如果對裁決不服,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