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仲裁調解書與裁決書有區別嗎
你聽說過勞動仲裁調解書與裁決書嗎?仲裁裁決書是仲裁庭對仲裁糾紛案件作出裁決的法律文書。裁決書是勞動爭議仲裁機關根據已查明的事實依法對爭議案件作出裁決的書面文書,而勞動爭議調解申請書是發生勞動爭議的一方當事人向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以解決糾紛時所填寫的一種申請文書。下面由小編為你詳細介紹勞動仲裁調解書與裁決書的相關法律知識。
勞動仲裁調解書與裁決書的區別
1、勞動爭議仲裁調解書和仲裁裁決書的法律效力相同的方面表現在:
***1***結束仲裁程式。
仲裁調解書和仲裁裁決書送達後,均表明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已從仲裁法律程式上解決了雙方當事人的爭議,即意味著仲裁程式的結束。
***2***產生法律後果。
兩者都確定了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產生了實體法上的後果,雙方當事人應自覺履行。
***3***不得重複仲裁。
當事人不得再以同一理由、同一事實向仲裁機關申請仲裁。如有上述情況申請仲裁的,勞動爭議仲裁機關不予受理。但對確有錯誤或經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執行的,當事人可向仲裁機關提出,按仲裁監督程式處理。
***4***具有強制執行效力。
《企業勞動爭議處理條例》第31條規定,“當事人對發生法律效力的調解書和裁決書,應當依照規定的期限履行。一方當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人民法院為執行調解書和裁決書而發出的協助執行通知書,有關單位和人員必須執行。
2、勞動爭議仲裁調解書和仲裁裁決書的法律效力不同之處表現在:
***1***生效的時間不同。
“調解書自送達之日起具有法律效力”。仲裁裁決書並不是送達後立即生效,而是當事人自收到裁決書之日起15日內不起訴的,裁決書即發生法律效力。
***2***提起訴訟的權利不同。
當事人雙方或其中一方不得就調解書的內容向人民法院起訴,而對裁決書,當事人對其不服或有異議,可在法定的期限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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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裁決書的概述
仲裁裁決書是指仲裁庭在認定證據、查明事實的基礎上,依法對當事人提出的仲裁請求或反請求及其相關事項作出決定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文書。
我國《仲裁法》第49條規定,當事人申請仲裁後,可以自行和解。達成和解協議的,可以請求仲裁庭根據和解協議作出裁決書;第51條規定,仲裁庭在作出裁決前,可以先行調解。當事人自願調解的,仲裁庭應當調解。調解不成的,應當及時作出裁決。調解達成協議的,仲裁庭應當製作調解書或者根據協議的結果製作裁決書;第55條規定,仲裁庭仲裁糾紛時,其中一部分事實已經清楚,可以就該部分先行裁決。這些都是製作仲裁裁決書的法律依據。
根據我國仲裁法的規定,仲裁實行一裁終局制度。裁決書自作出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非經法定程式,任何人不得隨意變更和修改。當事人就同一糾紛再申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仲裁委員會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仲裁裁決書是仲裁庭行使仲裁權的集中體現,是確定當事人權利義務的重要法律檔案。仲裁裁決書既反映了仲裁庭審理案件的水平和公正性,又直接影響仲裁機構聲譽和形象。一份好的裁決書,不但有利於當事人之間自覺地履行,而且可以迅速有效地化解當事人之間的矛盾,促進社會和諧穩定,提高市場經濟的效率。因此,製作好仲裁裁決書具有非常重要的意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