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勞動仲裁裁決書和調解書的履行

  仲裁裁決書是仲裁庭對仲裁糾紛案件作出裁決的法律文書;調解書是指人民法院製作的確認雙方當事人協議內容的法律文書。下面由小編為你詳細介紹勞動仲裁裁決書和調解書的相關法律知識。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五十一條規定,當事人對發生法律效力的調解書、裁決書,應當依照規定的期限履行。一方當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受理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執行。


  根據法律的規定,發生法律效力的調解書、裁決書具有執行力,當事人應當按照規定的期限履行,履行的基本原則是全面履行。一方當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受理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執行。實踐中很多的用人單位在勞動爭議仲裁調解書、裁決書生效後仍然拒不履行相應的義務,此時勞動者可以按照法律規定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根據《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由法院執行的調解書、裁決書,由被執行人住所地或者被執行的財產所在地法院執行。

  所以,一般情況下,當事人可以持生效的仲裁裁決書或調解書向用人單位註冊地的基層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要求公司支付補償和賠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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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仲裁裁決書的作用

  仲裁裁決書的作用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有助於解決糾紛,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仲裁委員會在查明事實的基礎上,確定當事人的 責任,從而解決糾紛,確認他們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2.有效地約束雙方當事人。仲裁裁決書一經作出即發生法律效力。仲裁裁決書的效力與生效的民事判決書相同,非經法定程式,任何人不得隨意變更。如果一方不執行仲裁裁決內容,另一方有權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仲裁裁決書的法律效力

  仲裁裁決書的法律效力具體表現為:

  ***1***當事人不得再以同一理由、就同一事實重新申請仲裁。我國經濟合同仲裁條例規定:我國實行一次裁決制度,即生效後的裁決是解決當事人之間經濟糾紛的最後決定,不得再爭議。

  ***2***當事人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訴。裁決生效後,已是期滿不訴的案件,當事人不得再爭議。如當事人再起訴,法院可不受理。

  ***3***當事人必須遵照生效裁決的條款和規定的期限自動履行。一方如果逾期不履行,另一方可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 申請執行。

  仲裁裁定書的補正

  我國《仲裁法》第56條規定:對裁決書中的文字、計算錯誤或者仲裁庭已經裁決但在裁決書中遺漏的事項,仲裁庭應當補正;當事人自收到裁決書之日起30日內,可以請求仲裁庭補正。據此,仲裁庭對仲裁裁決書的補正,限於三項:

  一是仲裁裁決書中的文字錯誤;

  二是仲裁裁決書中的計算錯誤;

  三是已經裁決但在仲裁裁決書中被遺漏的事項。

  補正可以由仲裁庭自行補正,當事人自收到裁決書之日起30日內,也可以請求仲裁庭予以補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