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海導航高三政治複習稅與利債費的異同

  高一《思想政治》教材下冊第9頁指出:“從國家取得收的形式來看,財政收入可以分為稅收收入、國有企業上繳的利潤收入,也可以概括為:稅、利、債、費四種形式。”教材對這四種形式作了簡要說明,下面是小編給大家帶來的,希望對你有幫助。

  高三政治複習稅與利、債、費的異同

  1稅與利的異同:  稅與利既有區別,又有聯絡。其區別有以下幾方面:

  第一,含義不同。“稅收收入是國家按稅法的規定而取得的收入。”利潤收入是“國有企業上繳的利潤收入”,它是“國家投資興辦的企業納稅之後的利潤按規定交給國家的部分。國家從參股企業中得到的股金分紅收入也屬利潤收入。”

  第二,稅收是納稅人對國家應盡的義務,不能單獨成為考核企業經濟效益的指標。利潤是考核企業經濟效益的綜合指標。利潤是考核企業經濟效益的綜合指標,因此,企業上繳財政的利潤越多,表明企業經濟效益越好。

  第三,稅收***所得稅除外***一般不受企業經營好壞的影響。

  第四,納稅在前,繳利在後。納稅是在繳利潤之前上交財政的。上繳的利潤收是在企業納稅之後的利潤按規定比例上交國家;在扣除上交稅收後所形成的利潤才計算上繳利潤而形成財政的利潤收入。

  第五,稅收的適用性廣,除適用於國有企業外,還適用於集體企業和個人等所有納稅人。而利潤上交則只適用於國有企業。

  第六,稅收收入佔國家財政收入的90%以上,並且最可靠,成為財政收入的最主要形式;而利潤收入比重較小,也沒有稅收收入那樣穩定可靠,如果企業不盈利甚至虧損則無法形成上繳利潤。

  稅與利的聯絡:

  第一,稅收收入與利潤收入都是企業純收入***即淨產值***的一個部分,是勞動者創造的財富。

  第二,稅收收入與利潤收入都是純收入分配的一種具體形式,是財政收入的來源和渠道。

  第三,稅收和上繳利潤應具有法定性,每個納稅人和國有企業都應努力完成。

  2稅與債也是既有區別,又有聯絡。其區別有以下幾方面:  第一,從二者的性質看,“稅收收入是國家按稅法的規定而取得的收入”,不形成債務。“債務收入是國家財政通過借貸方式取得的收入”,成為國家的和種債務。

  第二,從是否具有無償性看,稅收收收入是納稅人對國家應盡的義務,是無償上交的,國家不需要償還給納稅人。債務收入***如國家發行的國內債券和國外債券等各種公債***是國家要在一定時期償還本金並支付的約定利息,是有償的。

  第三,從是否具有強制性看,稅收是依靠國家的政治權力強制徵收的,納稅人不依法納稅要受到法律制裁。國家為取得債務收入而發行的國債具有自願性,是否認購和認購多少,完全由認購人決定。

  第四,從是否構成財政支出看,稅收是無償上交的,不需反還,不形成財政支出的內容。債務收入要到期還本付息,因而成為國家財政支出內容。在我國,每年要在預算中安排一筆支出用於還債。所以,債務收入一經形成。同時也就形成財政支出,這也是債務收與其他三種財政收相比較而顯出的特點。

  第五,從是否具有轉讓性看,稅收是國家強制徵收的,不具有轉讓性。國家為了獲得債務收入而發行的公債,投資者可以隨時將公債券按市場價轉讓給他人,具有較強的轉讓變現能力,這時投資者可以發生變化,但國家的債務收入額不發生增減變化。

  第六,從收取的機關看,稅收是由國家稅務機關征收的;而債務收入一般是由財政部門發行公債券直接收取的。

  稅與債的聯絡:

  第一,它們都是財政收入的一定形式和渠道,都是財政收入的來源。

  第二,主體相同。稅的徵收主體是國家;為取得債務收入而發行公債的發行者也是國家。

  3稅與費的異同  國家財政收入除了稅以處,還有費的收入,費在教材中稱為財政收入中的“其他收入”,並列出以下三條主要內容:

  第一提供工商登記、商標註冊、商品檢驗等服務而收取的費用。

  第二國家機關和經濟管理部門依法對單位和個人進行的罰款,沒收品的收入。

  第三國際組織的捐贈收入。

  稅與費的區別是:

  第一,徵收的主體不同。由代表國家政府機關的國家稅務局和地方稅務局徵收的收入叫稅。一般由稅務局以外的國家機關、經濟部門和事業單位收取的收入叫做費,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收取的工商企業開業登記費和商標註冊費、公安部門收取的各種車輛牌照和戶口登記費。

  第二,是否具有特定服務不同。稅收是納稅人對國家應盡的義務,是無償的,不向納稅人提供服務。費是向受益者收取的一種代價,要向受益者提供特定服務,因而具有一定的有償改制,如法院收取的訴訟費就要向繳費人訴訟服務***打官司服務***。

  第三,所收款項是否專款專用不同。稅收是由國家統一支配,不實行專款專用的原則。而各項收費一般是具有專款專用性質,如公路部門收取的養路費一般要用來養路。

  第四在財政收入中所佔比例不同。稅收收入佔財政收入的90%以上;而費在財政收入中所佔的比重不大,但專案很多。

  第五,費中的罰款、沒收收入與稅收收入更有原則區別。

  ①罰款、沒收收入只是在特殊情況下的一種手段,不能像稅收收入那樣作為經常取得財政收入的來源。

  ②罰款、沒收收入對繳納人來說只是一次性的,也不稅收收入那種固定連續性。

  ③罰款、沒收收入是對違法者的懲罰和非法所得的剝奪,稅收收入對納稅人不是懲罰而是應盡的義務,徵收的是納稅人的合法收入。

  稅與費的聯絡是:

  第一,它們都是國家財政收入的一定形式和渠道,都是財政收入的來源。

  第二,稅和費都不具有返還性,即都不需要返還緞帶納稅人和交費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