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經濟法考點之產品質量檢驗機構與義務

  產品質量檢驗機構是指承擔產品質量監督檢驗、仲裁檢驗等公證檢驗工作的技術機構;產品質量義務是指產品質量法律關係的主體,必須為一定質量行為或者不為一定質量行為,以滿足對方利益需要的責任。下面由小編為你介紹產品質量檢驗機構與義務相關司法經濟法考點知識。

  

  司法經濟法考點一

  產品質量檢驗、認證機構

  1.產品質量檢驗機構。產品質量檢驗機構是指專門承擔產品質量檢驗工作的法定技術機構。產品質量檢驗機構分為兩類:一類是依法設定的縣級以上政府技術監督部門所屬的產品質量檢驗所;另一類是經授權依法從事產品質量檢驗的機構,如由省級以上技術監督部門授權的國家級產品質量監督檢驗中心、產品質量監督檢驗站等。


  2.產品質量認證機構。產品質量認證工作應由專門的機構進行,我國的產品質量認證是由專門的認證委員會完成的;認證委員會在國務院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統一管理下,以獨立於生產者、銷售者的第三方身份開展認證活動。

  3.對產品質量檢驗、認證機構的基本要求:

  ***1***從事產品質量檢驗、認證的社會中介機構必須依法設立,不得與行政機關和其他國家機關存在隸屬關係或者其他利益關係。

  ***2***產品質量檢驗機構必須具備相應的檢測條件和能力,經省級以上人民政府產品質量監督部門或者其授權的部門考核合格後,方可承擔產品質量檢驗工作。

  ***3***產品質量檢驗、認證機構必須依法按照有關標準,客觀、公正地出具檢驗結果或者認證證明。認證機構還應對準許使用認證標誌的產品進行認證後的跟蹤檢查,對不符合標準的,可要求其改正;情節嚴重的,取消其使用認證標誌的資格。

  司法經濟法考點二

  生產者的產品質量義務

  生產者的義務包括作為的義務和不作為的義務。

  1.作為的義務。

  ***1***產品質量應符合下列要求

  :①不存在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不合理危險,有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應當符合該標準。

  ②具備產品應當具備的使用效能,但是對產品存在使用效能的瑕疵作出說明的除外。③符合在產品或者其包裝上註明採用的產品標準,符合以產品說明、實物樣品的方式表明的質量狀況。

  ***2***包裝及產品標識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①特殊產品***如易碎、易燃、易爆的物品,有毒、有腐蝕性、有放射性的物品,其他危險物品,儲運中不能倒置和有其他特殊要求的產品***其標識、包裝質量必須符合相應的要求,依照規定作出警示標誌或者中文警示說明。

  ②普通產品,應有產品質量檢驗的合格證明,有中文標明的產品名稱、生產廠的廠名和地址;根據需要標明產品規格、等級、主要成分;限期使用的產品,應標明生產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產品本身易壞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產品,有警示標誌或者中文警示說明。

  2.不作為的義務。主要包括:

  ***1***不得生產國家明令淘汰的產品;

  ***2***不得偽造產地,不得偽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廠名、廠址;

  ***3***不得偽造或者冒用認證標誌、名優標誌等質量標誌;

  ***4***不得摻雜、摻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

  司法經濟法考點三

  銷售者的產品質量義務

  1.進貨驗收義務。銷售者應當建立並執行進貨檢查驗收制度。該制度相對消費者及國家市場管理秩序而言是銷售者的義務,相對供貨商而言則是銷售者的權利。嚴格執行進貨驗收制度,可以防止不合格產品進入市場,可以為準確判斷和區分生產者及銷售者的產品質量責任提供依據。

  2.保持產品質量的義務。銷售者進貨後應對保持產品質量負責,以防止產品變質、腐爛,喪失或降低使用效能,產生危害人身、財產的瑕疵等。如果進貨時的產品符合質量要求,銷售時發生質量問題的,銷售者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

  3.有關產品標識的義務。銷售者在銷售產品時,應保證產品標識符合產品質量法對產品標識的要求,符合進貨時驗收的狀態,不得更改、覆蓋、塗抹產品標識,以保證產品標識的真實性。

  4.不得違反禁止性規範。對銷售者而言,法律規定的禁止性規範有以下各項:

  ***1***不得銷售國家明令淘汰並停止銷售的產品和失效、變質的產品;

  ***2***不得偽造產地,不得偽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廠名、廠址;

  ***3***不得偽造或者冒用認證標誌、名優標誌等質量標誌;

  ***4***不得摻雜、摻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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