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經濟法考點之產品質量法
產品質量法是調整產品質量監督管理以及生產經營者對其生產經營的缺陷產品所致他人人身傷害或財產損失應承擔的賠償責任所產生的社會關係的法律規範的總稱。下面由小編為你介紹產品質量法相關司法經濟法考點知識。
司法經濟法考點一
產品質量法的調整物件
產品質量法是調整產品質量監督管理關係和產品質量責任關係的法律規範的總稱。廣義的產品質量法包括所有調整產品質量及產品責任關係的法律、法規。我們通常所說的產品質量法是指狹義的產品質量法,即1993年2月22日頒佈、9月1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該法於2000年7月8日修訂。
在我國境內從事產品生產、銷售活動的企業、其他組織和個人***包括外國人***均必須遵守產品質量法。具體來說,產品質量法調整的法律關係包括三方面:
1.產品質量監督管理關係,即各級技術質量監督部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在產品質量的監督檢查、行使行政懲罰權時與市場經營主體所發生的法律關係。
2.產品質量責任關係,即因產品質量問題引起的消費者與生產者、銷售者之間的法律關係,包括因產品缺陷導致的人身、財產損害在生產者、銷售者、消費者之間所產生的損害賠償法律關係。
3.產品質量檢驗、認證關係,即因中介服務所產生的中介機構與市場經營主體之間的法律關係,因產品質量檢驗和認證不實損害消費者利益而產生的法律關係。
司法經濟法考點二
產品質量法的立法宗旨
產品質量法第1條明確指出該法的立法目的,可從以下幾個方面加以理解:
1.加強質量監督管理,提高產品質量水平。為了全社會的利益,加強對產品質量的監督管理,提高產品質量水平,是政府的責任。運用法律手段,規範產品質量,是現代社會的要求。產品質量法為此作了不懈努力,尤其是修改後的產品質量法,增加了1倍的條款強化政府對產品質量監督管理的職權。
2.明確產品質量責任。要提高產品質量水平,必須明確研製、生產、銷售的各個環節對產品質量所擔負的責任;對產品質量進行管理監督,則必須分清政府有關部門、質量檢驗中介機構及各個企業的產品質量責任。產品質量法對各種主體的義務和責任作了明確的劃分。
3.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經濟秩序。加強管理,明確責任,其根本目的在於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促進生產、消費、再生產的良性迴圈,保障社會經濟的正常秩序。產品質量法通過建立質量監督、質量檢驗、產品質量責任分配、違法制裁等規則;較好地體現了這一目的。
司法經濟法考點三
產品與產品標準和質量
1.產品的概念。產品質量法所稱的產品,是指經過加工、製作,用於銷售的產品。因此,天然的物品、非用於銷售的物品,不屬於該法所說的產品。另外,由於建設工程、軍工產品在質量監督管理方面的特殊性,它們被排除在該法所稱的產品範圍之外,另由專門的法律予以調整;但建設工程所用的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和裝置、軍工企業生產的民用產品,適用該法的規定。因核設施、核產品造成損害的賠償責任,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2.產品標準。產品標準是對產品所做的技術規定,它是判斷產品合格與否的主要依據。產品質量法第12條規定,產品質量應當檢驗合格。所謂合格,是指產品的質量狀況符合標準中規定的具體指標。我國現行的標準分為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和經備案的企業標準。凡有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必須符合該標準;沒有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允許適用其他標準,但必須符合保障人體健康及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同時,國家鼓勵企業趕超國際先進水平。對不符合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產品,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標準和要求的工業產品,禁止生產和銷售。
3.產品質量。國際標準化組織*** ISO***規定的產品質量的定義是,產品能滿足規定的或者潛在需要的特性和特性的總和。所謂總和,是指在標準中規定的產品的安全性、適用性、可靠性、維修性、有效性、經濟性等質量指標,它反映、代表了產品的質量狀況。根據產品標準進行檢驗,符合標準的即是合格產品,方可認為達到了質量要求。
司法經濟法考點四
產品質量責任
產品質量責任是指產品的生產者、銷售者以及對產品質量負有直接責任的人違反產品質量法規定的產品質量義務應承擔的法律後果。在下列三種情況下,可判定上述主體應承擔產品質量責任:
1.違反默示擔保義務。默示擔保義務是指法律、法規對產品質量所作的強制性要求,即使當事人之間有合同的約定,也不能免除和限制這種義務。它要求生產、銷售的產品應該具有安全性和普通公眾期待的使用效能,因此是對產品內在質量的基本要求。違反該義務,無論是否造成了消費者的損失,均應承擔產品質量責任。
2.違反明示擔保義務。明示擔保義務是指生產者、銷售者以各種公開的方式,就產品質量向消費者所作的說明或者陳述。這些方式,如訂立合同。體現於產品標識及說明書中,展示實物樣品,做廣佶宣傳等。一旦生產者、銷售者以上述方式明確表示產品所依據和達到的質量標準,就產生了明示擔保義務。如果產品質量不符合承諾的標準,必須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3.產品存在缺陷。產品缺陷是指產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財產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險;產品有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是指不符合該標準。在大部分國家的相關法律中,產品存在不合理的危險,是認定產品存在缺陷的核心標準。合理的危險是不可避免的危險,不是產品缺陷,但要如實說明,如香菸一般都含有焦油,否則便無香味,包裝上應明確註明“吸菸有害健康”。我國的產品質量法不僅保留了安全性條款,還將產品標準條款引入產品缺陷領域,使產品缺陷認定在許多場合下變得更容易進行,亦更有利於對消費者權利的保護。
產品質量責任與產品責任是兩個相關卻不相同的概念。兩者都是經營者違反產品質量法應承擔的法律責任,但產品責任專指因產品缺陷引起的賠償責任,這一點在法學界已有共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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