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行政訴訟典型案例

  稅務行政訴訟是行政訴訟的重要一環,受到行政訴訟基本規則的規制。以下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關於,歡迎大家前來閱讀!

  篇1

  某汽車配件公司是由李強三人共同出資500000元成立的私營企業,經營地址為××市中山路58號,主要經營汽車零配件等,是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某縣國稅局根據上級轉來的線索***某縣第二運輸隊舉報汽車配件公司未按照規定開具發票***於2000年2月15日對該汽車配件公司1999年1月至12月的經營情況進行納稅檢查。經查實,該公司於1999年7月3日向某市內燃機廠購進5臺“N6102Q”直噴式柴油機,每臺含稅金額22000元,合計金額110000元。貨款已通過汽車配件公司的銀行帳戶轉賬支付。由於有4臺柴油機是銷售給某縣第二運輸隊。在汽配公司人員的要求下,內燃機廠給汽車配件公司開具了4套購貨單位為“某縣第二運輸隊”的普通發票和1套購貨單位為“汽車購件公司”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每套價稅合計金額22000元,5套發票合計金額110000元***。汽車配件公司將上述4張普通發票同在某市交通管理總站開具的4套運輸發票***每套金額6000元,合計金額24000元***,一齊交給了某縣第二運輸隊。並且銷售給某縣第二運輸隊的這4臺柴油機,汽車配件公司既不在賬上反映銷售收入,也未按照規定向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篇2

  某從事商品銷售的個體戶,於1998年5月起在某建材裝飾材料專業市場經營裝飾材料,由於該市場改建拆遷,1999年5月1日起該個體戶搬到自己的住址××街38號繼續經營。根據群眾舉報,某縣國稅局於1999年10月8日對該個體戶的經營場所××街38號進行突擊檢查,發現該個體戶未按規定辦理稅務變更登記和未按規定向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經查實,該個體戶於1999年5月1日至8月30日在××街38號取得應稅銷售收入790394元,9月1日至30日取得應稅銷售收入311609元。

  篇3

  1999年6月25日,某縣地稅局車輛稅收管理所為防止稅款流失,在通往某煤礦的公路上進行稅收檢查,查堵逃稅車輛。個體營運車主李某架駛運煤汽車路經此處時,稅務檢查人員將其攔住,兩名身著稅服的檢查人員向王某出示稅務檢查證,並講明實施檢查的意圖,車管所工作人員鄭某登上車門踏板準備進行檢查,年初以來一直未申報納稅的李某懼怕檢查,趁其他稅務人員不備突然駕車企圖逃離檢查現場,鄭某在十分危險的情況下強行爬進駕駛室,李某被迫停車,隨即追來的車管所其他稅務人員經檢查,認定李某未按期申報納稅,向李某填發了《限期納稅通知書》和《查封扣押證》。根據《稅收徵管法》第27條將李某的汽車扣押,停放在辦公室後院的停車場內,要李某補繳上半年稅款5400元,李某四處託人到車管所說情放車,均被拒絕,此間李某汽車的輪胎等部件被盜。

  7月5日,李某向縣人民法院起訴縣地稅局,要求地稅局返還扣押的汽車並賠償被盜部件及誤工損失5000元,縣法院受理了此案,向縣地稅局發出應訴通知書,地稅局在規定期限內提供了舉證材料並聘請了律師為訴訟代理人。7月20日法院開庭進行了審理,7月25日縣法院作出一審判決。撤銷縣地稅局扣押李某汽車的具體行政行為,賠償李某汽車部件被盜及誤工損失5000元,訴訟費由縣地稅局承擔。

  篇4

  某縣國稅局集貿稅務所有1999年12月4日瞭解到其轄區內經銷水果的個體工商業戶B***定期定額徵收業戶,每月10日繳納上月稅額***,打算在12月底收攤回外地老家,並存在逃避繳納1999年12月稅款1200元的可能。該稅務所於12月5日向B下達了限12月31日繳納12月份稅額1200元的通知。12月27日,該稅務所發現B正在聯絡貨車準備將其所剩餘的貨物運走,於是當天以該稅務所的名義由所長簽發向B下達了扣押文書,由稅務人員李某帶兩名協稅組長共三人將B價值約1200元的水果扣押存放在借用的某機械廠倉庫裡。1999年12月31日11時,B到稅務所繳納了12月份應納稅款1200元,並要求稅務所返還所扣押的水果,因機械廠倉庫保管員不在未能及時返還。2000年1月2日15時,稅務所將扣押的水果返還給B。B收到水果後發現部分水果受凍,損失水果價值500元。B向該所提出賠償請求,該所以扣押時未開箱查驗是否已凍,水果受凍的原因不明為由不予理採。而後,B向縣國稅局提出賠償申訴。

  篇5

  1998年8月25日,A縣地稅局接到群眾舉報信,舉報本縣居民劉某自1995年6月起到B市打工,從事塗料噴塗業務,取得大量勞務收人,卻從未申報繳納個人所得稅。接到舉報後,A縣地稅局決定立案調查。因劉某經營地在B市,考慮到異地調查難度較大,縣地稅局決定請正在地稅局幫助清理欠稅的兩名法院工作人員配合調查。1998年9月3日,由縣地稅局稽查局三名稽查人員和二名法院工作人員組成的調查組到達B市,開始調查劉某偷稅案。因劉某拒絕提供有關資料,調查組在某塗料廠查清了劉某購買塗料的數量,並推算出施工面積,按施工面積計算出劉某的收入額,最後核定劉某三年共計應納個人所得稅537930元,應加收滯納金592635。1998年9月7日,調查組以A縣地稅局的名義在B市向劉某下達《核定稅款通知書》,限劉某於1998年9月8日前繳清上述稅款和滯納金。9月8日,調查組又向劉某下達《限期繳稅通知書》,責令劉某於1998年9月9日前繳清稅款和滯納金,遭到劉某拒絕,調查組返回A縣。1998年10月15日,A縣地稅局通過郵局向縣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法院於1998年12月20日查封了劉某在A縣的兩處已出租的房產,1998年12月25日,劉某向A縣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A縣人民法院經審理於1999年1月15日一審判決縣地稅局敗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