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訴訟法有哪些管轄
第十四條 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行政案件。
第十五條 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下列第一審行政案件:
一對國務院部門或者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行政行為提起訴訟的案件;
二海關處理的案件;
三本轄區內重大、複雜的案件。
四其他法律規定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案件。
第十六條 高階人民法院管轄本轄區內重大、複雜的第一審行政案件。
第十七條 最高人民法院管轄全國範圍內重大、複雜的第一審行政案件。
第十八條 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經複議的案件,也可以由複議機關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經最高人民法院批准,高階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審判工作的實際情況,確定若干人民法院跨行政區域管轄行政案件。
第十九條 對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強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訴訟,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二十條 因不動產提起的行政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二十一條 兩個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的案件,原告可以選擇其中一個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原告向兩個以上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轄。
第二十二條 人民法院發現受理的案件不屬於本院管轄的,應當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認為受移送的案件按照規定不屬於本院管轄的,應當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不得再自行移送。
第二十三條 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由於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轄權的,由上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
人民法院對管轄權發生爭議,由爭議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報它們的共同上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
第二十四條 上級人民法院有權審理下級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行政案件。
下級人民法院對其管轄的第一審行政案件,認為需要由上級人民法院審理或者指定管轄的,可以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決定。
- 行政訴訟法有哪些管轄
- 魚的幼兒簡筆畫畫法
- 電子電工實驗報告範文***3***
- 一清二楚的意思和造句
- 關於烏龜說明文作文
- 超級爆笑的英語笑話大全
- 顯示螢幕的解析度與大小
- 高三綜合素質評價教師評語
- 二年級音樂教學工作總結
- 法官近三年的述職報告
- 兒童故事短篇大全
- 服裝品牌轉讓合同***2***
- 欣慰的近義詞有哪些及造句
- 財務部門經理寫的推薦信範文
- 以最好的朋友為話題的初中作文
- 教師工作報告範文3篇
- 生肖馬的性格怎麼樣_性格特點解析
- 燃氣管道鋪設請示
- 期貨的免費畢業論文
- 防範電腦病毒的方法有哪些
- 康熙字典五行屬金的字
- 康熙字典五行屬木的字
- 康熙字典五行屬水的字
- 康熙字典五行屬火的字
- 康熙字典五行屬土的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