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行政訴訟法全文
行政訴訟法是為了規範和保障人民法院能夠正確、及時的審理行政案件,是個人、法人或其他組織認為國家機關作出的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而向法院提起的訴訟。以下是YJBYS就業指導網為您提供的《2015》。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
根據2014年11月1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決定》修正,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保證人民法院公正、及時審理行政案件,解決行政爭議,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監督行政機關依法行使職權,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第二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和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有權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前款所稱行政行為,包括法律、法規、規章授權的組織作出的行政行為。
第三條 人民法院應當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起訴權利,對應當受理的行政案件依法受理。
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不得干預、阻礙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
被訴行政機關負責人應當出庭應訴。不能出庭的,應當委託行政機關相應的工作人員出庭。
第四條 人民法院依法對行政案件獨立行使審判權,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
人民法院設行政審判庭,審理行政案件。
第五條 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
第六條 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對行政行為是否合法進行審查。
第七條 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依法實行合議、迴避、公開審判和兩審終審制度。
第八條 當事人在行政訴訟中的法律地位平等。
第九條 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語言、文字進行行政訴訟的權利。
在少數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共同居住的地區,人民法院應當用當地民族通用的語言、文字進行審理和釋出法律文書。
人民法院應當對不通曉當地民族通用的語言、文字的訴訟參與人提供翻譯。
第十條 當事人在行政訴訟中有權進行辯論。
第十一條 人民檢察院有權對行政訴訟實行法律監督。
第二章 受案範圍
第十二條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下列訴訟:
一對行政拘留、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和執照、責令停產停業、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罰款、警告等行政處罰不服的;
二對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對財產的查封、扣押、凍結等行政強制措施和行政強制執行不服的;
三申請行政許可,行政機關拒絕或者在法定期限內不予答覆,或者對行政機關作出的有關行政許可的其他決定不服的;
四對行政機關作出的關於確認土地、礦藏、水流、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塗、海域等自然資源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決定不服的;
五對徵收、徵用決定及其補償決定不服的;
六申請行政機關履行保護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的法定職責,行政機關拒絕履行或者不予答覆的;
七認為行政機關侵犯其經營自主權或者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農村土地經營權的;
八認為行政機關濫用行政權力排除或者限制競爭的;
九認為行政機關違法集資、攤派費用或者違法要求履行其他義務的;
十認為行政機關沒有依法支付撫卹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會保險待遇的;
十一認為行政機關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約定履行或者違法變更、解除政府特許經營協議、土地房屋徵收補償協議等協議的;
十二認為行政機關侵犯其他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的。
除前款規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規規定可以提起訴訟的其他行政案件。
第十三條 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下列事項提起的訴訟:
一國防、外交等國家行為;
二行政法規、規章或者行政機關制定、釋出的具有普遍約束力的決定、命令;
三行政機關對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獎懲、任免等決定;
四法律規定由行政機關最終裁決的行政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