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訴訟文書版本

  行政訴訟是人民法院解決行政爭議的法律制度。行政訴訟功能能否實現,在一定程度上,需要通過行政裁判來影響,需要通過行政裁判文書來體現。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供大家分享。

  一

  姓名: ,性別:男,出生年月:1975年9月14日,民族:漢,籍貫: ,職業:公務員,工作單位: 區工商局,住址: 區東門路1-2-1-201,電話: 被 告: 名稱: 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二大隊,電話: 訴訟請求:

  1、撤銷被告作出的 號公安交通管理簡易程式處理決定書;

  2、責令被告就其工作人員的行為向原告道歉;

  3、本案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

  事實和理由:

  綜上所述,原告認為被告作出的行政處罰在程式實施上嚴重違法,在事實調查中無中生有,在情節認定上處理過當,完全背離了行政處罰所應遵循的公平、公正的基本原則,必須予以撤銷。

  望法院公正判決!

  此 致

  區人民法院

  原告人:_______***蓋章***

  2008年5月15日

  附:1、本訴狀副本1份。

  2、行政處理決定書1份。 3、其它材料3份。

  二

  原告:xxx,性別,xxxx年xx月xx日生於xxxx,身份證號:xxxxxxxxxxxx,民族,就職於***工作單位******職位***,住址:xxxxxxxxxxx。***:xxxxxxxxxxx 被告:單位:xxxxxx,職務xxx

  法定代表人:xxxxx地址:xxxxxx,***:xxxxxxxxxxx

  訴訟請求:

  1、撤銷被告作出的xxx字[2015]第xxx號公安交通管理行政處罰決定書;

  2、本案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

  事實和理由:

  1.事實是人民法院審理案件的依據,起訴狀必須寫明被告侵犯起訴人合法權益的事實經過、原因及造成的結果,指出行政爭議的焦點。如果是經過行政複議後不服提出起訴的,還要寫清楚複議行政機關作出複議決定過程和結果

  2.理由是在敘述事實的基礎上,依據法律法規進行分析,論證訴訟請求合理合法。例如,對被告侵犯起訴人人身權和財產權的案件,原告要著重論述被告實施的具體行政行為所依據的事實不真實、證據不充分;或者違反了法定程式,所適用的法律有錯誤;或者被告純屬超越職權範圍、濫用職權的行為;或者該行政處罰過重,侵害了原告正當權益等。其理由應根據案件的不同而有所側重,但引用法律、法規條文必須準確,理由務必充分

  3.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址。這部分內容要求原告就訴訟請求、列舉的事實、闡述的理由所舉之證據,應當詳細、分明,以便人民法院在辦案過程中核對查實。

  此致

  xxx人民法院

  具狀人:xxx***蓋章*** xxxx年xx月xx日

  附:1、本訴狀副本xx份。 2、行政處理決定書xx份。 3、其它材料xx份。

  三

  原告:閆榮軍,性別:男,民族:漢,出生年月:1970年6月24日,住址:鄭州市二七區齊禮閻中街42號,郵編:450005,身份證號碼:410111197006242098,電話:68905387 委託代理人:王衛紅,性別:女,出生年月:1971年9月2日,身份證號碼:410103197109024368。

  電話:同上,住地址同上,郵編:同上。

  被告:鄭州市公安局二七分局

  法定代表人:彭長星

  住所:淮南街,電話:

  訴訟請求:

  1、請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撤銷鄭二公***嵩***決字[2009]第00181號公安行政處罰決定書。

  2、請求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經濟損失賠償及精神損失補償費人民幣壹分錢。 事實與理由:

  一、被告下屬機構嵩山路派出所在沒有任何法律依據的情況下,超越其職權及屬地管轄範圍,對原告做出的拘留10日行政處罰錯誤,對原告所做犯罪人員檔案記錄程式違法。 理由:2009年3月12日下午3時許,鄭州市公安局二七分局嵩山路派出所有關人員,強行將原告採用雙手反銬方式從北京市帶回鄭州;原告被強行帶回鄭州的原因是:原告於2009年3月11日上午10時許在北京天安門地區實施了非正常信訪行為。

  3月13日凌晨3時許,鄭州市公安局二七分局嵩山路派出所以擾亂公共秩序為由對原告做出行政拘留的處罰決定,後原告被送到二七公安分局拘留所強制限制了人身自由。

  原告認為,原告非正常信訪行為的行政及司法處置管轄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條之規定,只能由行為發生地北京市有關機關部門才有管轄處罰權。而鄭州市公安局二七公安分局嵩山路派出所並沒有法律賦予的異地行政管轄處罰權。

  二、鄭州市公安局二七公安分局嵩山路派出所,對原告所做的採集指紋,拍照留檔等行

  為違犯法律程式。

  理由:原告的正常信訪行為,只能由行為發生地北京市公安機關決定是否違法,對原告是否做犯罪人員檔案記錄也只能由北京市公安機關決定。

  鄭州市公安局二七分局嵩山路派出所沒有北京市公安機關授權委託,也沒有法律賦予的異地行政執法管轄權;所以二七公安分局嵩山路派出所對原告做出的行政處罰決定沒有法律依據,對原告所做的犯罪人員檔案記錄程式違法。

  原告認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27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信訪條例》第三條、第四十條、第四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188條、第254條、第397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第53—59條、《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條、第五十五條第一、三款、第六十條、《中共中央辦公廳關於防止和糾正對待人民群眾來信來訪進行打擊報復的通知》、《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加強信訪工作的通知》等有關法律法規之規定,被告的行為是典型的打擊報復信訪人之行為,更是典型的公權私用之典範!

  綜上所述,為了維護法律的尊嚴,為了維護公民的合法權益,原告請求人民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三、四、五、七條、第十一條第一、二款、第六十七條、第六十八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第三條第一、二款、第六條、第十五條等法律法規之規定,查明事實,支援原告的訴訟請求;判令被告承擔相應的法律及民事賠償責任。 此致

  鄭州市二七區人民法院

  起訴人:閆榮軍

  2009年6月6日

  附:1、本訴狀副本3份;

  2、行政處理決定書1份;

  3、其它材料4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