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析老年人權益如何保障論文
老年人是我國社會的十分重要的組成部分,但是老年人的權益保障問題亟待解決。下面是小編帶來的關於老年人權益保障論文的內容,歡迎閱讀參考!
老年人權益保障論文篇1:《淺談老年人權益的法律保護》
摘要:當今社會,隨著經濟的發展,生活條件的提高,人們的壽命也隨著增長,社會逐步步入老齡化,世界各國都開始關注老年人權益保障問題。我國也不例外,在我國憲法中,明文規定必須保障老年人合法權益,也制定了相關的法律法規。社會缺乏對老年人合法權益的足夠關注,我們關注老年人的晚年生活,關注老年人的生活質量,卻往往忽視法律保障與法律宣傳。
關鍵詞:老年人權益,合法權益,法律保障
當今社會,隨著經濟的發展,生活條件的提高,人們的壽命也隨著增長,社會逐步步入老齡化,世界各國都開始關注老年人權益保障問題。我國也不例外,在我國憲法中,明文規定必須保障老年人合法權益,也制定了相關的法律法規。但涉老案件仍不斷髮生,老年人的合法權益亟待進一步保障。緣何“有法可依”,但不能有法必依,這是值得我們深思的。
首先,從法律服務人員看。老年人是一個特殊群體,有著屬於本群體的特徵,區別於年輕人,未成年人,為他們提供法律服務的人應是專職專業的。網。只有這樣,才能較好地解決老年人的法律問題,保護老年人合法權益。我國每年從各大高校畢業的法律人才也很多,但專門從事老年人法律服務的數量不多。而專門為老年人服務的工作人員中,精通相關法律的也不多。這樣一來,能夠為老年人提供專門法律服務的人才就相對稀缺。
其次,從老年人這一群體的特殊性來看。很多老年人本身缺乏應有的法律意識,無法很好地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因為從受教育程度看,大多數老年人並未接受過真正意義上的法律教育,他們對法律的認識停留在較淺一層面上,對法律認識不清,自我保護的意識不明。特別在廣大農村,很多老年人甚至沒有受過正規的學校教育,更別談用法律武器保護自己,所以農村的涉老案件數量比較多。然而隨著相關法律因社會發展或被修訂、或被廢除、或重新制定,即使受過教育甚至高等教育的老年人,對法律法規也未必瞭解。
再次,從家庭因素來看。我國自古以來,就有“養兒防老”的傳統。在這一觀念影響下,大多數老年人是與兒女居住在一起。多數老年人在燒飯做菜之餘,還要教養孫兒,在這種情況下,家庭矛盾,摩擦增多,贍養問題也隨之而來。從目前的涉老案件看,大多數涉及贍養、再婚等問題,大多數侵害者是受害人子女、親友。面對這樣的情況,大多數老年人在感情上不願“撕破臉皮”,受到不法侵害時,選擇沉默以對,這在一定程度上助長了涉老案件的發生。網。特別在面對老年人再婚問題上,許多子女認為這樣“丟臉”,實際也是對老年人婚姻自由權利的一種侵犯。因而家庭傳統的觀念、行為也造成老年人合法權益受侵害的誘因之一。
最後,從社會角度來看。社會缺乏對老年人合法權益的足夠關注,我們關注老年人的晚年生活,關注老年人的生活質量,卻往往忽視法律保障與法律宣傳。要想大家都來關注老年人合法權益的法律保障,就要加大相關內容的法律宣傳。只有讓社會大眾瞭解、明白,才能一起努力維護老年人的合法權益。我認為,我們在這一方面努力明顯是不夠的,與同樣是特殊群體的未成年人相比,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的宣傳種類、方式、數量都還不夠系統和專業。
概括起來說造成老年人合法權益受侵害的原因是多樣的、複雜的要想真正實現對老年人合法權益的保護,也不是哪一個人單方面努力就能夠完成的,它需要個人、家庭、社會多方面的努力。
第一,要加大基層專業法律服務的投入。在基層老年人法律服務中,如果加入大量的法律專業人才,將會有利於法律的普及,也將有利於他們合法權益的法律保護。在我國已進入老齡化社會的今天,老年人作為一個特殊群體,他們沒有充沛的精力,沒有快速的反應和接受能力,籠統的服務不能滿足他們的需求。他們需要的法律人員應是有足夠的耐心,責任心,也要有足夠的專業知識。網。所以,搞好老年人工作,保護老年人合法權益,首先必須有專業人員提供專業服務。
第二,要加大相關法律的宣傳力度,提高全社會對老年人合法權益法律保障的關注程度。法律法規宣傳教育的力度不夠,知之者自然甚少。《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頒佈近五年來,在依法保障老年人權益方面發揮了積極的作用。但由於歷史的原因和現實生活中的問題,我國在保障老年人權益和老年人權利行使上仍存在不少問題。雖然制定了這些保護老年人合法權益的法律法規,但是宣傳力度尚不夠。不僅一般群眾,甚至有些專業人員對此也不是很瞭解。所以,應當加大涉老法律的宣傳力度,使社會大眾知法、懂法、守法,形成正確的群眾意識。在這樣的社會氛圍下,我想涉老案件自然會隨之減少。由此可見,加大涉老法律宣傳是保護老年人合法權益的重要保證。
第三,要多方面多角度關注老年人權益保護,從根本上解決問題。具體地研究一下涉老案件不難發現,在涉老案件中,老年人再婚、遺產分割、贍養等問題關注較多,而這些問題的解決,僅靠法律是不行的。它還涉及到人們的道德、思想觀念、傳統等各方面因素。比如說老年人再婚,許多兒女的阻撓還是傳統觀念在作怪。所以,在社會發展的今天,隨著經濟的發展,我們的一些觀念也應該隨之發展,不要被傳統束縛了手腳,要從教育、思想等多方面關注老年人的權益保護,與法律保護相輔相成,才有助於從根本上解決老年人權益保護問題。
人人都會變老,人人都會從“朝陽”走入“夕陽”。關注老年人,不僅是關注他們的生活,關注他們的心理需要,也要多多關注他們合法權益的法律保障,實現夕陽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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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年人權益保障論文篇2:《農村老年人權益保障及其體系漏洞》
摘要:21世紀是人口老齡化的時代,中國自2000年就已經進入了老齡社會,其中農村老年人口占老年人口總數的73%,是推動我國進入老齡社會的主體。龐大農村老年群體的養老、醫療、社會服務等方面需求的壓力也越來越大。面對這種趨勢,關注農村老年人的權益保障問題變得尤為重要。但由於多種因素的制約,我國農村老年人權益保障方面仍然存在諸多漏洞,分析目前存在的漏洞,探討農村老年人權益保障對於提高農村老年人生活質量,實現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的根本目標,以及構建構建友好型老齡社會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
關鍵詞:農村老年人權益保障 漏洞 對策和意義
一、老年人權益保障體系的界定
***一***農村老年人權益保障體系的背景
作為較早進入人口老年化的發展中國家,與其他國家人口老齡化不同的是,我國農村人口規模大、老齡化速度快、高齡人口多,老齡化程度高於城鎮。隨著農村家庭結構的變化,青壯年人口大規模流向城市,農村的老齡化程度將進一步加強,農村老齡化帶來的壓力將更大。但相對於城鎮而言,農村生產力水平發展較低、經濟基礎較弱,在此背景下,農村老年人的權益保障問題顯得更為突出和緊迫。因此,保護老年人的合法權益,已經成為社會發展不可忽視的重要問題。
***二***農村老年人權益保障的內容
界定農村老年保障的概念,首先需要明確老年保障的含義。老年保障一詞可以有不同的理解。從內容上看,老年保障包括對老年人的經濟保障,醫療保障、服務保障以及精神慰籍等一系列內容。從老年人的權利保障方面看,老年保障可以理解為老人的一系列權利保障,包括老年人作為普通公民所具有的權利如平等權利、政治權利、人身自由權利、財產權和宗教信仰自由權利保障,以及老年人的特殊權利如老年人享受社會發展成果、社會參與權、住房權等權利保障。從社會保障學的角度看,老年保障實際上就是老年社會保障,它是社會保障系統中的一項內容,是指由政府提供或主導的旨在降低老年風險和滿足老年人基本生存需要的社會保障措施,包括老年社會保險、老年社會救助、老年社會優撫和福利等。
***三***完善農村老年人權益保障體系的必要性
老年群體是社會的重要組成部分,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權益, 實現老有所養、老有所醫、老有所教、老有所學、老有所為和老有所樂,讓老年人共享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的成果,是政府和社會的一項責任。而隨著老齡化社會程序的加快,我國老年人權益保障的不足日益顯露。切實解決老年人社會生活中出現的各種矛盾和問題,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權益已刻不容緩。 但我國現在的老年人保障制度還不完善,因此需要我們進一步探討。
二、農村老年人權益保障體系的漏洞的研究
我們在小組成員家鄉所在的農村,通過現場村民訪談和實地問卷調研,以及文獻查閱的方式,利用實地考察報告,整理調查內容,分析調查現狀,得出農村老年人權益保障體系的漏洞。
***一***具體案例訪談
案例一:
經過我們的調查,在組員的家鄉,安徽省裕安區獨山鎮觀音洞村曹衝組,就有一位名叫曹建為的老人,中年喪偶,無子女,四十歲時就因為身體狀況差而基本喪失勞動能力,隻身一人生活住在土房裡多年,不過,幸運的是他還有兄弟姐妹,所以兄弟姐妹一直在生活起居上照應著他,不過到了老年,兄弟姐妹們也變成老人,需要自己的子女去養老,所以照顧他的重任就落到了兄弟姐妹的子女的身上。出於對老人的尊重和對道德倫理的遵守,子女們每天分班給老人帶飯洗漱,但老人孤苦伶仃,不善言辭,平時根本沒有什麼語言交流,更別提精神慰藉精神文化了,被大家所忽視的種種,,已經嚴重的威脅到老年人的心理健康。
案例二:
武漢市監利縣汪橋鎮趙家村,62歲的王新“獨守”一座不到20平方米的土房。老伴在4年前因肺癌晚期醫治無效去世。屋內只有簡單的一張雙人床和一張摺疊單人床。王新稱兒子只在春節回來住幾天,屋子平時都是空著的。農忙時,兒子也不能回來,只能獨自在田地裡耕種。到了收穫的季節也只能求助於好心的鄰居,但王新深知依賴鄰居並不是長久解決問題的辦法。經常生病都只能自己扛著,無人問津,生活狀況不盡人意。
***二***調查問卷
調查與訪談基本情況顯示:
1、農村老年人基本生活水平低,生活照料嚴重缺失。對於老年人來說,最困惱是日漸衰退的身體狀況,最重要的就是子女的悉心照顧。但是,很多子女外出造成農村空巢老人生活無人照料,同時雖然孤寡老人統一交納了每年10元的農村合作醫療保險,但有70%以上的人生病了都是“躺在床上熬”,實在扛不住才在附近診所服點藥。另一方面,農村老年人的經濟收入來源複雜。享受政府最低生活保障的佔23.2%;享受政府優撫金、救濟金、地方補貼等佔29.3%;完全由子女贍養的佔20.8%;還有1.5%的人靠繼續勞動取得經濟來源。高齡老年人經濟來源複雜,社會供給面擴大,但社會保障能力有限。
2、農村老年人群體自身的法律意識淡薄,且普遍缺乏法律知識不會運用法律手段保護自己合法權益。通過調查發現,有小學文化的老年人119人,佔29%;基本不識字的248人,佔60%,小學文化程度以下的合計佔到89%。而同時,有90%的老人表示對《老年人權益保障法》不瞭解,權益受到損害時願意用法律維權,但是維權之路十分繁瑣,同時老人們也不知道該怎樣運用法律依據運用哪些法律維權。
3、相當部分老年人獨自居住,精神慰藉和文體活動缺乏。隨著社會老齡化程度的加深,空巢老人越來越多。在此次的調查,有38%老人家中子女由於工作、學習、結婚等原因而離家後,老人獨守空巢。有60%的老年人表示每天說話最多的物件是老伴,而喪偶的老年人每天有很大一部分時間是在沉默或自言自語中度過的。子女很少回家,老人們都生活在對子女的擔心與思念中。另外,空巢老人每天除了幹些農活,文化娛樂生活極少。除了每年定期的幾次集會與秧歌,農村老年人沒有更多的文化活動。對空巢老人來說,子女不在身邊,很容易生活在孤寂和對子女的思念中,而同時單調的文化娛樂生活又不能彌補她們精神上的孤寂。
4、對保護農村老年人合法權益的宣傳不夠深廣,有待加強。在農村,農村老年人雖然處於一個弱勢群體,但得到的重視遠遠不夠。原因一部分就在於很多農村居民對老年人的合法權益的內容知之甚少,可以獲得相關知識的渠道也遠遠不足,導致村裡人不看重老人權益的保護。
5、對農村老年人權益保障缺少有效的執法監督檢查和紮紮實實的調查研究工作。缺少有效的執法監督檢查和紮紮實實的調查研究工作,使得有關部門或個人其在維護老年人合法權益方面,是否違反了某項規定,是否得到應有的的制裁,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護法》是否得到順利實施,執法情況、立法效果等情況並非十分清楚,也就使得《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護法》正常的法律效應被削弱。
三、關於農村老年人權益保障的最新動態
***一***修改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的必要性
老年人權益保障法自1996年頒佈施行以來,在保障老年人合法權益,促進老齡事業發展,弘揚中華民族敬老、養老、助老美德等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隨著我國經濟社會的發展、人口和家庭結構的變化,老年人權益保障出現了一些新情況新問題,諸如人口老齡化快速發展,困難老人數量增多,家庭養老功能明顯弱化等問題需要在法律制度上進一步完善。與此同時,我國老齡事業這些年來取得長足進步,在保障老年人權益方面積累了許多經驗,國家和地方相繼出臺了一系列相關政策措施,需要上升為法律制度。新形勢新情況要求我們在深入分析現實問題,認真總結實踐經驗的基礎上,及時修改老年人權益保障法。
***二***修訂草案的新動態
1、 草案的篇幅上。草案從現行法6章50條擴充套件到9章86條,新增38條,修改38條,總體來看,修改幅度較大。草案充分吸收這些新內容多數屬於社會服務、社會優待和宜居環境等方面的內容,這些內容在現行法的社會保障一章中有所規定。
2、深入研究重點問題,著力解決現實中存在的突出問題,增強法律的針對性。老齡事業發展的經費保障問題,“空巢”老人的精神慰藉問題,養老服務設施建設用地、融資、稅費優惠問題,養老機構的發展和規範管理問題等等,都是老齡工作中的突出問題,草案在深入瞭解各地實踐的基礎上,經過多方研究論證,提出了相應的解決方案,以增強法律的針對性和可操作性。
3、科學把握我國人口老齡化的發展趨勢,對一些影響長遠的問題作出適度超前的規定,增強法律的時代性和前瞻性。這主要體現在草案有關家庭養老支援、老年監護、長期護理保障、老年宜居環境等方面的規定中。對這些重要問題,儘早從立法層面做好頂層設計和前瞻性的制度安排,將為我國未來從容應對人口老齡化贏得戰略先機和更多主動權。
4、起草工作還注意處理好以下幾個關係:一是老年人權益保障法與其他相關法律的關係;二是鞏固家庭養老基礎性地位與積極發展養老社會保障和社會服務的關係;三是增進老年人福利與經濟承受力和可持續發展的關係;四是堅持從國情出發與吸收借鑑國外有益做法的關係。
四、問題的解決之道探索
首先,建立並完善社會養老保險體系。逐步建立覆蓋農村所有老年人口的養老保險體系,按照“共享經濟發展成果”的原則,給予農村老年人經濟上的幫助,保障其基本生活。在家庭生活方面,積極營造以敬老養老為榮的良好風尚,及時履行贍養義務。
其次,加強老年醫療保障體系的建立及完善,國家、集體、個人共同建立起多層次、多類別、多形式的醫療保障制度。在此基礎上,建立有效醫療幫扶機制,滿足農村老年人的基本醫療需求。提高新農合補貼力度,特別要擴大農村老年人報銷範圍和比例,對經濟困難老人實行醫療救助。
第三,依法維護老年人合法權益,並提高其法律意識,維護自身合法權益不受侵害。各級政府及有關部門應把《老年法》等有關維護老年人合法權益的法律政策落實到實處。建立老年人合法權益法律援助制度,不斷擴大農村老年人法律援助受援面,實現援助網路無縫覆蓋,開闢老年人法律援助綠色通道。定期開展社群法律講座,增強自身維權意識,學會如何保護自我。
第四,強化家庭養老功能,探索新型養老模式。積極探索以家庭為核心,依託社群的模式,為農村老年人提供必要的生活援助、醫療保障、精神慰藉。“孝道”是中國文化中最根本的價值觀,適當關注“孝文化”的宣揚和光大,建立在孝道文化基礎上的家庭養老傳統應該得到傳承和發揚。
第五,關注老年人精神生活,注重對老年人的心理慰藉。興建適當的文化生活設施,如健身房、圖書室、興趣活動中心等,積極組織老年人開展相關文娛活動,豐富老年人社群生活。將一些新人新事新變化通過演出形式送到農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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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年人權益保障論文篇3:《老年人精神權益保障》
摘 要:從《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的修改出發,通過社會調查的方式,立足於老年人的真切訴求,綜合考慮老年人精神權益的內涵,提出建立相應配套制度的建議,確保《老年人權益保障法》規定的精神贍養義務得到落實。與此同時,提倡擴大老年人精神權益保護的範圍,不侷限於精神贍養,而是將視角放到更為廣泛的老年人精神權益保障,以期全面展現老年人精神訴求並提出有效的應對措施。
關鍵詞:老齡社會;老年人精神權益;《老年人權益保障法》修改
一、老年人精神權益保障的既有問題剖析
***一***我國新時期新環境下老年人的精神需求呈現新特點
1、老年人對子女包括對孫子女的傳統情感依賴依舊佔據著老年人情感需求的主導地位。但是現實中很多子女無法經常回家陪伴父母,造成老年人巨大的心理落差。但同時多數子女表示他們不是不想回家,而實在是因為工作太忙抽不出時間陪父母。而這其中又以產業工人、進城農民工以及高階商務人員三類子女為典型,他們工作時間長根本無法保障休息日。
2、由於“空巢”老人的不斷增多,老年人對於同儕間的情感需求變得更加迫切。可是隨著城市化的發展和時代的變遷,很多老年人已經與自己的老鄰居老朋友們的聯絡越來越少了,有的甚至於完全斷了聯絡。這其中又以隨子女從原居住地搬離來到一個全新居住環境的“老漂族”為典型,他們離開家鄉多年的鄰居、朋友,來到一個完全陌生的環境裡,他們有著更加強烈的社交願望。
3、老年人的再婚觀念發生了很大轉變。調查的單身老年人中過半數表示有再婚的想法。可是由於家庭、社會、世俗等來自各方面的壓力很多老年人並沒有選擇再婚。造成老年人實際再婚率不高的原因很多,而其中擔心瓜分財產的經濟因素和子女不支援的家庭因素是較突出的兩個影響因素。
4、老年人在離退休後願意把更多的時間和熱情投向社會。很多老年人在離開工作崗位後還有著參與社會活動發揮“餘熱”的願望。例如,大多數老年人在退離休後都有繼續工作的想法。然而在現實中真正繼續參加工作的老年人卻很少,造成這種理想與現實巨大反差的原因主要有二:一方面是家庭因素,大多數子女並不希望父母離退休後再出去工作,他們更希望父母在家安享晚年;另一方面更加突出的現實問題是我國老年人人才市場引導機制的不完善,不少老年人遇到年齡歧視、隨意解僱等問題。
***二***現階段老年人精神需求無法根本滿足的現實原因
1、“重物質、輕精神”的傳統觀念根深蒂固。一些子女只懂得給老人物質上的贍養,而忽視了老年人在精神上的需求;同時社會上絕大多數人也存在著同樣的誤區,認為老人只要“吃飽穿暖”即可,而根本不關心老年人迫切的精神需求。雖然現在在某些經濟發達城市,人們開始意識到關心老年人精神需求的重要性,但是綜合全國的老年人精神權益保護現狀來看,我們在這方面的宣傳力度還是不夠。
2、有關老年人精神權益保護的法律法規難以落到實處。新《老年人權益保障法》雖然明確了子女的“精神贍養”義務,但是未設有相應的救濟措施予以配套。於此同時,法律也沒有解決因子女身份的特殊性而無法盡到“精神贍養”義務的特殊老年人群體的精神贍養問題。特殊老年人群體對子女同樣有著極大的情感需求,或許這就更多地需要依靠政府作為和社會公共服務來滿足這類特殊老年人群體的情感需求。
3、與社會優待相關的監督與懲罰機制缺失。雖然現在我國許多城市都設有對老年人的特殊優待政策,但是大多數政策“形同虛設”,很多老年人表示在接受社會服務時不但沒有體會到優待服務反而還經常受到工作人員的冷落。而造成這一社會現象的根本原因歸根到底還是相關服務性行業缺少監督及懲罰機制。不建立健全監督和懲罰機制,老人們就不可能真正享受到社會的優待。
4、參與社會的渠道不夠暢通。隨著我國老年人平均文化程度的不斷增高,越來越多的老年人積極參與社會政治文化生活,這主要體現在老年人向原工作單位建言獻計、老年人志願服務團體、老年人蔘政議政等多個方面。然而,在老年人蔘與社會活動的過程中存在渠道不暢通、聯絡機制缺失等障礙,導致許多老年人的真實心聲不能落到實處。
5、社群基礎設施不完善。隨著“活到老、學到老”的理念深入人心,現在越來越多的老年人表示想要繼續學習獲取知識。但是現階段我國老年人獲取知識途徑仍然相對單一,主要還是依靠傳統的電視作為媒介,原因是大多數的社群還是沒有健全的老年人閱覽室,而同時只有極少的社群有老年大學。而電視媒介能學習到的知識相對有限,不能滿足大多數老年人的文化需求。
二、老年人精神權益保障對策
***一***加強宣傳力度,轉變固有養老觀念
這種觀念的改變主要包括兩點。首先是轉變養老中普遍存在的“重物質,輕精神”的觀念,這種觀念在物質生活日益豐富的今天已經難以滿足新形勢下的老年人需求。在宣傳中,應當著重強調精神需求的滿足對於老年人的生活質量和身心健康的重要性。其次是轉變子女對老年人精神需求的觀念和態度,提倡尊重老年人自己的意願,尊重老年人的生活習慣,而非以自己的想法代替老年人的想法。以老年人再婚為例,應當宣傳老年人的婚姻同樣自由的觀念,鼓勵子女理解老年人,支援老年人自身的主張,尊重老年人的意見。
宣傳過程中要重點以節假日為契機,鼓勵促進子女、孫子女探望老人。我們主張將重陽節設為法定假日,引起社會對老年人的關注,並可以在每年的重陽節,設定一個主題,舉辦主題活動,使整個社會更好地瞭解老年人的想法、傾聽老年人的訴求。
***二***貫徹落實新法,建立精神贍養義務的救濟措施
沒有救濟就沒有權利。新《老年人權益保障法》雖然規定了精神贍養的義務,但是卻沒有規定該種義務被違反後的救濟措施。這種救濟的缺失使得新法的立法目的難以有效實現,因此,我們建議建立完善、多樣的救濟措施。例如,可參照個人信用評價制度,建立個人道德評價制度,對於不履行精神贍養義務的子女,記錄到該評價之中。 ***三***建立滿足老年人精神需求的基礎設施和參與社會的平臺
老年人精神權益的保護離不開基礎設施的完善。老年婚介所、老年頻道、老年大學、老年人心理輔導機構這些滿足老年人精神需求的基礎設施,目前尚極為缺乏。這些基礎設施的建設有賴於當地財政資金的支援,一味要求各地區同步進行建設可能並不合適。但是,各地可以依條件、分地區逐步建設,或採取替代措施,以保障老年人的精神需求得以實現。其次,必須健全完善老年人蔘與社會生活的渠道,使老年人可以更好地融入社會,發光發熱。例如:社群和村民自治委員會可以定期為老年人舉辦老年人之間的交流活動、搭建交流平臺,並使其以制度化的形式確定下來。這種平臺的建立可以依多種方式進行,例如:組建老年人文藝團體、成立老年人互助組織,實行“老年人才計劃”等。此外,應當允許和鼓勵老年人自發參與公益活動,並對熱心公益的老年人進行精神上的獎勵和肯定,這對於渴望得到社會認可的老年人是十分必要的。
***四***大力發展老年產業,尤其是老年文化產業
老年產業的發展是將社會效益與經濟效益相結合的良好途徑。隨著老齡化日益嚴峻,老年產業的市場必然會日益擴大;隨著老年人物質生活水平的不斷提升,老年人的消費能力也不斷增強。因此,從供求關係的角度上看,老年產業有其發展的基礎。老年產業的發展可以為老年人精神需求的滿足提供載體和渠道,是老年人精神需求實現的基礎。例如老年手機等產品的研發,可以有效豐富老年人的精神世界,拓展老年人溝通交流的渠道。此外,老年文化產業與老年人的精神權益保障最為貼近,是實現老年人精神權益保障的最直接手段。例如:老年版圖書***大字圖書***、雜誌的出版、適合老年人觀看的戲劇演出、適宜老年人瀏覽的網站等等可以成為老年產業的新興動力。
***五***關懷特殊老年人群體,建立“社會陪伴”模式
“社會陪伴”是我們在調查中根據這些特殊老人的共性總結出的普遍適用的一種子女精神贍養的替代方式。“社會陪伴”可以在最大的程度上減少這些特殊老年人因為子女無法進行精神贍養而造成的精神需求滿足的缺失。
“社會陪伴”的基本架構是,以志願者的志願活動為方法,以公共社會服務機構的組織為平臺,以“一對一”溝通為主要手段,輔之以特殊老年人群體的文化活動,達到真正走入老年人內心,讓老年人感受到社會的關愛的目的。然而,這種“社會陪伴”服務作為一種理想的模型,如果要全面開展,尚有待於做出充足的準備。首先,我國應當建立專門志願者服務團隊;其次,制定足以支撐該計劃執行的完整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