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與社會保障法論文

  勞動與社會保障體系專業是一個新興的涉及到管理、經濟等多個方面的專業學科。隨著我國的經濟和社會快速的發展勞動與社會保障工作的地位也得到了提升。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供大家參考。

  範文一:勞動與社會保障專業人才培養模式研究

  【摘 要】勞動與社會保障專業是一個跨學科的專業,它涉及到經濟、管理、法學和社會學等多個方面。圍繞專業人才市場需求、專業特色、課程體系構建等,對勞動與社會保障專業人才培養進行研究和探索,創新專業培養機制。

  【關鍵詞】勞動與社會保障專業 人才培養 專業特色

  一、專業背景

  勞動與社會保障專業是1998年教育部調整本科專業目錄後新設定的一個專業,勞動與社會保障專業的設立是社會經濟發展的內在要求和必然結果。首先,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建立需要相應的社會保障制度來促進和維繫。在中國共產黨十六屆六中全會上,通過了《中共中央關於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明確指出,構建和諧社會,促進社會公平與正義,是黨在新時期的重大戰略任務。《決定》中強調,要完善社會保障制度,保障群眾基本生活。適應人口老齡化、城鎮化、就業方式多樣化,逐步建立社會保險、社會救助、社會福利、慈善事業相銜接的覆蓋城鄉居民的社會保障體系。到2020年,覆蓋城鄉居民的社會保障體系要基本建立。

  其次,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保障制度的發展呼喚社會保障教育。社會保障教育的發展,將推動社會保障事業的發展,而社會保障事業的發展將更好地服務於社會經濟的發展,由此步入一種良性迴圈。如何建立一個完整的社會保障體系以面對未來的挑戰,這些都預示著本行業發展道路的崎嶇與它所具有的極大的挑戰性,但同時也更預示著從事這一行業的人們的光明前景。

  二、人才需求分析

  1.勞動保障人才的社會潛在需求量很大

  社會保障是構建和諧社會的基礎,它是通過國民收入的再分配,化解個人的社會風險、縮小貧富差距、保障社會弱勢群體的基本生活和解除在職職工養老、醫療的後顧之憂。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我國的經濟轉軌,社會轉型,原來由企業承擔的一些社會功能逐步走向了社會化。政府和各類社會組織、非政府組織需要大量的專業人才從事勞動保障工作。企業人力資源管理部門目前除了負責招聘、培訓、績效、薪酬等管理工作外,還要負責勞動關係管理,與員工簽訂勞動合同、集體合同的法律檔案,同時按照國家和地方的規定為所有在職員工繳納社會保險、住房公積金費用,這些工作都需要勞動保障專業人才的完成。一些金融機構受託從事社保基金的投資運作和資金託管,由於社保基金特殊性,使它的投資原則和髮式不同與一般的公共基金,要在安全性第一的條件下追求投資收益率,同時要保持社保基金的流動性,因而這些金融機構在做投資決策的時候也需要勞動保障人才的參與。目前我國從事專業化的勞動保障人才缺口很大。

  2.勞動保障工作的專業性強勞動保障工作的專業性十分強,涉及到的知識包括勞動經濟、勞動關係、勞動保障法律、社會保險、人力資源管理等多個學科的知識。我國的社會保障體系包括了社會救助、社會保險、社會福利和社會優撫四個部分,其中,社會保險又包括了養老、醫療、工傷、失業、生育五大險種,在具體些說,養老保險又分為基本養老保險、企業年金、個人儲蓄性養老保險三個層次,醫療保險分為基本醫療保險、補充醫療保險和大病統籌保險等內容。而且城鄉實施了不同的醫療制度。此外,社保基金需要保值增值,這就需要將社保基金投入股票等金融市場進行投資運作,其複雜程度可見一斑,這些工作並不是隨便什麼人都可以做的,因而勞動保障的從業人員需要經過專門的系統學習和業務培訓才能勝任工作。

  但是,我國目前勞動與社會保障人員隊伍的狀況卻不容樂觀:一是專業化的社會保障人才缺口很大,因此在需求和人才儲備方面都有很大的空間。二是勞動與社會保障人員隊伍素質參差不齊,與我國勞動與社會保障事業發展的長遠目標相比存在明顯的差距。

  三、專業培養方向及特色

  在我國,勞動與社會保障專業是一門新興的專業,由於其本身的侷限性,加上目前社會各界對本專業認識不夠,在大學生就業形勢異常嚴峻的今天,如何定位,如何打造自己的專業特色,以培養適應市場需要的社會保障專業人才,成為每個開設社會保障專業的高校所面臨的問題。我們對開設社會保障專業的學校通過實地調研和網上查詢,瞭解到各高校開設勞動與社會保障專業主要有以下幾個專業方向:勞動經濟方向、勞動關係方向、勞動保障方向、社會保險方向等,並形成了各院校自己的辦學特色。

  勞動與社會保障專業的畢業生能否在激烈的市場競爭中佔有一席之地,很大程度上取決於自己的辦學特色。因此,打造專業特色顯得尤為重要,確定自身的專業培養特色,走專業特色培養之路,而不是大眾化的培養模式。

  勞動與社會保障專業特色的確立應考慮以下三個方面的因素:一方面是目標市場的需求特點,即用人單位到底需要什麼樣的人才,人才應具有哪些知識和能力;瞭解市場對勞動與社會保障專業人才知識結構的要求,培養適應市場需要的專業人才。二方面是本校的專業發展歷程,相關專業支撐,自身的優勢所在。要充分利用學院的優勢學科,和辦學經驗,應依託學校的整體優勢,建立勞動與社會保障專業特色。三是是其它高校同專業的辦學特點,優勢所在,學生的主要服務市場;專業市場定位最終表現為專業特色,通過確立專業特色與專業差異,建立自己的專業優勢,以此更好地滿足社會對專業人才的需求,提高學生就業率。

  四、勞動與社會保障專業特色課程體系設定的原則

  1.知識、能力與素質統一的原則在勞動與社會保障特色專業人才培養體系中,知識、能力、素質三者之間的關係不是平衡的關係,掌握勞動與社會保障專業的基本理論和基本知識是基礎,只有掌握勞動與社會保障專業的基礎知識,才能培養勞動與社會保障專業人才的各種基本能力,才能提高勞動與社會保障專業人才的整體素質。因此,勞動與社會保障專業特色課程體系的設定要體現層次性、結構性和系統性,立足於專業知識和專業能力的培養上,使專業特色建立在專業知識和專業能力基礎之上。

  2.學以致用原則夯實基礎、精通專業、強化特色是勞動與社會保障專業的培養目標,也是課程體系設定的關鍵。整個特色專業課程的設定也應該圍繞這個目標展開,堅持以培養學生的綜合素質為核心,以專業知識教育為主線,以特色專業能力的培養為重點,因而專業課程的設定既要強調基礎知識教育,也要重視專業知識理論的傳授,更要突出專業特色課程的技能培養。

  3.專業相融合的原則所謂專業融合就是指勞動與社會保障專業應該融合吸收其他專業知識,擴充學生的專業知識,提高學生適應社會的能力。由於勞動與社會保障專業課程社會適應性不強,特別是在我國公務員制度改革的今天,勞動與社會保障專業畢業生能夠進入政府相關部門的比例很小,絕大部分畢業生將在企事業單位,因而要求課程設定要適應這種社會需求,吸收相關專業知識,提高學生社會適應能力,擴大學生就業面。

  範文二:淺談勞動法和社會保障法關係的思考

  論文關鍵詞:勞動法 社會保障法 關係思考

  論文摘要:在我國建立和完善社會保障體系,是構建和諧社會重要思想的具體體現,也是深化改革、促進發展、穩定社會和安邦興國的根本大計,是一件“關乎國運、惠及子孫”的大事,具有重大而深遠的政治意義和經濟意義。雖然人們都認識到了社會保障在社會層面的重要性,而對其法律層面的認識還不夠,只知其然而不知其所以然。本文對勞動法和社會保障法做了一個簡單的介紹與分析。

  當前,我國正處在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和進行經濟結構調整的重要時期,加入世界貿易組織後面臨著更加激烈的國際競爭,企業的優勝劣汰和職工的下崗、失業已成為一種經常發生的社會經濟現象,妥善解決好下崗失業人員的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業問題,是推進企業改革和結構調整的重要舉措。

  一、勞動法和社會保障法簡介

  社會保障法是調整社會保障主體之間權利與義務關係的法律規範的總稱,而勞動法是調整勞動者與資本所以者之間社會關係的法律制度。

  1、勞動法與社會保障法的共性

  社會保障法與勞動法的共通之處在於它們都是關注社會弱勢群體的法律,而且社會保障法是在勞動法基礎上發展起來的。即便是德國俾斯麥頒佈的社會保障法典,也是以保障勞動者的基本生存狀況為基本動因的。

  2、勞動法與社會保障法的區別

  勞動法主要調整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的勞動關係,社會保障法調整國家、用人單位、公民***勞動者***、社會保障經辦機構因社會保險、社會救助、社會福利、優撫安置等發生的關係。

  3、勞動法與社會保障法所涉及的物件

  勞動法調整的勞動關係的主體是用人單位和與之建立勞動關係或勞動合同關係的勞動者***公務員、軍人等不適用勞動法*** ,而社會保障法的主體包括國家、用人單位、社會保障經辦機構和公民***勞動者***。

  社會保障的物件應當是該社會的全體社會成員,尤其是那些喪失勞動能力以及需要某些特殊幫助的人。同時,社會保障也對社會成員中的特殊物件給予特殊幫助。社會保障的特殊物件主要包括因退休、失業、患病、傷殘、生育等造成的失去或中斷收入來源而需要社會特殊幫助者。這些成員部分或全部喪失勞動能力與競爭能力,使收入中斷、減少或喪失而影響了基本生活,從而得到社會給予的特殊保障。

  二、國家該退位的地方應當退位

  在勞動法的調整上,我國長期來存在的問題是行政因素過重,在改革過程中雖有較大的改進,但仍存在一系列問題,國家仍需進一步退位。目前,勞動關係中還存有大量的行政審查,例如:在勞動關係建立時一些地方執行強制鑑證,招、退工的行政審查程式;在勞動報酬中實行的工資總額管制;在特殊工時中實行的行政審批等等,使勞動關係建立與執行中融入大量行政因素。勞動關係的產生、結束與執行不應當是三方關係,而只應當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的雙方關係。尤其要突破的是國家為了行政管理的方便,規定每個勞動者只能建立一種勞動關係的觀念。   當著現實邏輯與觀念邏輯發生衝突時,需要重新審視的恰恰是觀念的邏輯。“一個勞動者只能形成一種勞動關係”這種觀點在計劃經濟時代無疑是恰當的。在那時,一個勞動者出現了多重勞動關係,國家將很難進行統一的管理。今天,當著勞動力通過市場來進行配置,為了使人盡其才,一個人存在多重勞動關係恰恰是一種常態。正是市場經濟的發展,要求對“一個勞動者只能形成一種勞動關係”的觀念進行全方位的突破。

  允許一個勞動者同時建立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勞動關係,對我國的勞動管理和社會保障制度會帶來有益的影響。在用工管理方面,應當允許一個勞動者同兩個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當然兩單位工作時間總和不應超過現行的工時制度;在工資管理方面,各地在公佈和調整最低工資時,應同時公佈月最低工資標準和時最低工資標準,如果一個職工每天在甲乙各工作四小時的話,甲單位或乙單位都只按月最低工資標準的百分之五十來執行;在社會保障方面,繳費關係應當與工資關係掛鉤,以養老保險為例,每個勞動者固然只能有一個個人帳戶,但應要求多個用人單位根據勞動者工資的一定比例向這一勞動者的個人帳戶繳納養老保險費,從而保障勞動者的利益。

  三、國家該進位的地方應當進位

  與勞動法相比,我國社會保障法的突出的問題是國家有一些該到位的領域尚未到位。

  首先,立法者沒有設定有效的刑事立法來保障社會保險費的徵收。我國在修改後的刑法中並沒有對嚴重危害社會保險制度的各類違法行為予以明確規定,而只是混同於普通刑事犯罪行為。

  其次,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缺乏承擔“使社會保險基金保值增值”任務的主體資格。事實上,許多地方和主管部門運用社會保險基金搞生產投資,基本建設投資或是財政挪用並逾期不歸已成司空見慣的現象。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根本難以有所作為。

  再次,長期以來,國家將理應承擔的職工養老保險改革的成本予以轉嫁。對於穩性養老金債務,各國一般都認為是國家的應承擔的責任。所謂隱性養老金債務,是指一種養老金制度終止實施時應承擔的現時退休者的養老金和根據在職職工過去工作年限所承諾的未來養老金的支付責任。

  最後,由於我國將社會保險法作為勞動法的調整物件,社會保險爭議也完全按勞動爭議來處理。事實上,用人單位不繳納養老保險,不能僅視為損害了勞動者的利益,應當視為侵犯了國家和社會的利益;受到侵害的勞動者雖也可以提起勞動爭議程式,以保護自己的民事權利;但更應通過行政訴訟程式的方式,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這樣規定有利於明確國家責任,強化社會保險費的徵繳力度。國家有關部門在用人單位不依法按時足額徵納或在法律規定的情況下,必須承擔有關責任,而並非在社會保障關係中扮演“守夜人”角色。由於勞動者利益受到侵犯時,國家須承擔先行支付的責任,就會促使有關部門提高社會保障的強制程度。

  總之,明確勞動法與社會保障法的相互關係,不僅有重大的理論意義,也有很強的實際意義,社會保障制度的產生,是生產力發展到一定階段的產物,是社會進步和文明的重要標誌,如何構建與完善?這是每位從事社會保障及相關法律工作者值得思考和研究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