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我國農村社會保障制度的困境與出路

內容摘要:當前,我國農村社會保障制度存在保障水平低、覆蓋面小,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建設緩慢,養老保障的社會互濟性低、保障能力弱,農村合作醫療可持續發展面臨困境等問題。在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中,應重點加強最低生活保障制度、醫療保險制度和養老保險制度的建設,提高農民的生活保障水平。

  關鍵詞:農村社會保障制度,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農村養老保險制度,農村新型合作醫療

  社會保障制度是國家為公民提供一系列基本生活保障,使公民在年老、疾病、失業、災害及喪失勞動能力等情況下,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的制度。農村社會保障是全國社會保障體系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完善農村社會保障制度將有助於促進農村勞動力的合理流動,推動土地適度規模經營,實現農業現代化;有利於增加農民收入,提高農村社會的物質文化生活水平;有利於啟動農村消費市場,促進城鄉經濟的協調發展;有助於維護農村社會的穩定,維護國家的長治久安。

  1992年1月民政部發布《縣級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本方案》後,我國農村社會養老工作正式啟動。1995年後,各地開始改革以往的農村社會救濟事業,1997年始,有條件的地區逐步建立起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2003年國家又開展了農村新型合作醫療試點工作。我國農村社會保障工作初露端倪,取得了可喜的成績,對於促進農民生活***、提高農民保障水平、調動農民的積極性,發揮了重要的作用。但是,筆者通過對安徽省安慶市所轄的七縣一市的調研發現,農村社會保障制度的建設並不如人意,從整體看,農村社會保障制度還存在諸多缺陷。

  農村社會保障制度存在的問題

  城市和農村社會保障體系二元化,農村社會保障水平低、覆蓋面小。城鄉經濟和社會的二元結構,決定了城鄉社會保障體系也必然是二元性的。從總體上來看,城鎮已初步建立起水平較高且完整的社會保障體系,養老保險金已基本實現了社會統籌,建立了國家、企業和個人共同負擔的基金模式,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以及女職工生育保險,都在原有的制度上進行了改革和逐步完善。而在廣大的農村,仍然是以國家救濟和鄉村集體辦福利事業為主的社會保障,除養老保險和醫療保險進行了改革試點以外,其它保險專案基本上沒有建立起來。無論是優撫、“五保”,還是救災、救濟,都是以特定的農民為物件的,數量也很少,大多數農民並沒有享受社會保障。這種非均衡的二元保障政策,直接造成城鎮居民與農村人口在社會保障資源享用與權利分配過程中的不平等,農民群體往往在醫療、教育和就業保障方面遭遇排斥和擠壓,無法分享到應有待遇,致使農村社會保障的發生體系不健全,保障水平低層次。

  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建設緩慢,農民的最低生活保障嚴重依賴於土地。據統計,目前我國有2610萬農村人口年人均收入不足668元,4977萬農村人口年人均收入不足924元,他們處於絕對貧困線與相對貧困線水平。近年來,國家對農村特困群體的救助主要是採取季節性救助,各地也根據實際,開展了農村特困群體定期定量補助及臨時困難補助等辦法,使得部分農村特困群體生活有了一定的保障。但由於補助面不寬,補助金額有限,對特別困難的農村家庭只能是杯水車薪。1994年開始,民政部在山東、廣東、江蘇、上海、廣西、山西等地進行了建立農村最低生活保障體系的試點工作,然而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仍在緩慢建設中。根據民政部提供的資料,到2000年底,全國農村人口中有300多萬人得到最低生活保障,保障金額7.3億元***含實物折款***;已保物件319.2萬人,僅佔農業人口的0.36%,佔應保人數的12.28%。在這種情況下,農民只得依賴土地獲得最低生活保障,而這種土地保障只能發揮低水平的保障功能。

  農村養老保障的社會互濟性低、保障能力弱。目前我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資金籌集採取以農民個人繳納為主、集體為輔、國家投入為補充的形式。這使國家和集體所承擔的社會責任過小,不僅造成了資金來源的不足,降低了保障標準,而且也影響了廣大農民參保的積極性。同時,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是以交費的方式籌集資金,並且由農民根據自己的繳費能力和保障需求自主選擇繳費標準***從每月2元至每月20 元十個標準***。在實際開辦過程中,大部分農民由於採納了最低標準,受益期時領取的養老金過低,不能有效地保障老年生活。而自由交費原則,使養老保障制度缺乏約束力和強制力,農戶參保行為上普遍存在逆向選擇。許多農戶出於自利的動機而選擇不交費,導致基金規模和覆蓋人群無法擴大。在安徽省安慶市所轄市縣中,懷寧縣農村人口705460人,參加農村養老保險的6.5萬人,參保率僅為7.1%;桐城市農村人口642067人,參加養老保險的5.1萬人,也只佔 8%。宿松縣從1993年啟動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至2006年3月底,積累的農保基金只有660萬餘元。全縣目前有400餘人開始領取養老金,但人均只領取80元年養老金,投保農民受益很少,很難起到養老保障作用。

  農村合作醫療的可持續發展面臨困境。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推行,使農民看病可以報銷,增強了農民抵禦大病風險的能力,深受農民群眾的歡迎。但是隨著農民參加合作醫療後醫療需求的釋放和增長,合作醫療的可持續發展面臨嚴峻的挑戰。主要表現在:合作醫療的籌資標準低,不能有效減輕農民的疾病負擔。國家規定的合作醫療標準是,中央財政補10元,地方財政補10元,個人交10元,每人年籌資30元。由於籌資水平過低,基金有限,受益面大,補助額度小。 2005年在安徽省安慶市所轄市縣中,桐城市醫療補助比例只佔醫療總費用的23%,望江縣為27.7%,嶽西縣住院補償強度為25%。目前的合作醫療能夠為病人提供部分資金幫助,但還遠遠不能解決農民因病致貧、因病返貧的問題;合作醫療資金的相對穩定性與群眾不斷增加的醫療服務需求呈現出不適應性。從各試點縣看,2005年度住院總人次和總費用皆比上年度有所增長。三市縣合計,2005年合作醫療兌付總人次是2004年的1.52倍,兌付總金額比2004 年多129.29萬元。在資金總額不變、住院人次和費用不斷增加的情形下,要保持補償標準的穩定性、連續性,必然面臨資金透支的風險。要規避風險唯有降低補償標準,這又勢必造成補償強度大起大落的問題;基層定點醫療機構服務能力薄弱,無法應對和滿足農民的醫療服務需求。從安徽桐城市實際住院補償情況看,鄉鎮醫院人數佔11%,補助額僅佔5%;市級醫院人數佔62%,補助額佔68%;市外醫院人數佔27%,補助額佔27%。合作醫療的基金很難進入鄉鎮衛生院,難以在農村實現良性迴圈。

完善農村社會保障制度的對策措施

  從當前的情況看,廣大農民群眾的基本要求和願望是實現“生有所靠、病有所醫、老有所養”。當前在農村社會保障各項制度建設中,應重點加強最低生活保障制度、醫療保險制度和養老保險制度建設。

  建立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讓農民與城市居民一樣實行低保制度既是農民的迫切要求,也是新農村建設的當務之急。這項制度在一些經濟發展較快的省份已開始進行試點。從各地開展的試點情況看,這項制度從政策層面、技術操作及資金保障等都已成熟,應該全面推開。有關專家認為,農村低保制度的標準不一定非要和城市持平,因為農民有自己的土地,可以從中得到部分補助,各地農村也可有差別,就平均而言,按照實行補助每個貧困人口一年能達到100元、 200元或再高些就可以起到較好的救助作用。這樣,按照2700萬農村貧困人口的計算,每年國家投入最多50多億元就能解決農村貧困人口的基本生活問題。當然,建設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需要注意兩個問題:科學確定最低生活保障線標準。確定最低生活保障線標準需考慮維持農民基本生活物質需要、當地人均國民生產總值、農民人均純收入、地方財政和鄉村集體承受能力以及物價上漲等因素;合理界定最低生活保障物件。農村最低生活保障物件大體上包括因缺少勞力、低收入造成生活困難的家庭,因災、因病及殘疾致貧的家庭,無勞動能力、無生活來源及無法定撫養人的老年人、未成年人、殘疾人等。

  建立和完善農村社會養老保障體系。針對目前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缺陷,應採取以下改革措施:一是強制要求適齡參保農民繳費。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是一項功在當代、利在千秋的事業,而且形勢緊迫,刻不容緩。如果不抓住現在的有利時間,將錯過最好的制度建設時機,廣大農民將面臨老年生活難以獲得足夠保障的風險。因此,不管農民選擇何種交費標準,都應堅持一點,即強制要求農民為自己將來養老投保。當然,政府要通過大眾傳媒大力宣傳農保政策。二是改變政府扶持方式。以前政府對農村社會養老保險事業的支援主要體現在政策扶持上,即對鄉鎮企業交納的保險費按工資總額的一定比例予以稅前列支。由於我國大部分農村地區鄉鎮企業並不發達,所以這種扶持的效果不很明顯,沒有落到實處。為了調動農民參保的積極性和自覺性,應該變政策扶持為資金扶持。政府可採取補貼保費、設立由財政供養的農村養老保險機構和人員、提取管理費的方式促進農民參保。政府補貼時,可以按照農民交費的標準補助,由中央、省級財政負責,並堅持多交多補、少交少補、不交不補的補助原則。

  促進農村新型合作醫療的可持續發展。逐步加大對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財政投入力度,尤其是中央財政的轉移支付力度。對中央政府而言,中央財政的轉移支付應當根據不同地區的經濟發展水平加以區分:對經濟相對發達的東部地區,中央財政的轉移支付應是適度且輔助性的;在經濟發展水平相對差一些的中部地區,中央財政的轉移支付應是比較穩定和遞增的;而經濟發展水平更低的西部地區,應成為中央財政轉移支付的重點。同樣,中央財政的轉移支付不僅是一個漸進的、比較長的過程,而且是隨著綜合國力的不斷增強而逐步加大的過程。中央財政應在一個比較長的時期裡保持對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轉移支付力度,即便在中西部地區經濟發展有了比較明顯的進步之後,中央財政的轉移支付都不應“斷奶”,而應使之演變成為基礎性投入,以引領更多的地方資金進入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完善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基金的籌集模式。比較完善的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基金的籌集模式應當綜合考慮以下幾方面的需要:使籌資總體水平在上年的基礎上有明顯提高,並實現和經濟增長的同步、同比提高。籌資水平和經濟發展水平、農村居民收入水平相適應。明確、規範、制度化,可以長期保持穩定;因地制宜,結合實際,不斷完善合作醫療方案。新型合作醫療制度在注重大病醫療保障的同時,也應該包括補償部分門診費用和免費預防及衛生教育服務,滿足大多數人的基本衛生需要,擴大受益面。如對年內未動用合作醫療基金的參保農戶,可提供一次免費體檢,擴大受益覆蓋面;努力提高衛生服務能力和服務質量。抓住當前有利時機制定好區域衛生規劃,整合農村衛生資源,重點實施鄉鎮衛生院標準化建設和規範化管理,深化鄉鎮衛生院內部執行機制改革,改善農村醫療衛生服務條件,提高農村衛生服務質量,滿足農民群眾的醫療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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