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債的碩士論文
在我國經濟體制改革過程中,特別是我國走上市場經濟軌道之後,政府越來越多地利用國債調控巨集觀經濟.下文是小編為大家蒐集整理的關於的內容,歡迎大家閱讀參考!
我國國債制度論文篇1
試論我國債權讓與制度的實施與完善
從“債”的法律定義來看,其屬於一種建立在特定人或人群之間的有效法律關係,在“債”其中的人或人群,都受到法律的保護和制約,而在社會逐步的發展過程中,在交易性質未做改變的前提下,交易內容和交易手段卻發生了悄然的變化,即從原始的財物的直接交易轉變為對於交換價值的交易,由此,債權讓與應運而出,成為了與更對人或人群相關聯的“債”關係。並且,通過債權的逐步轉化與相關立法的限制,使得債權轉讓制度逐漸成為促使債權形成財產化的必然手段,此種手段也不斷催生出投入資本的再生和將預期收益轉變成實際收益,從債權讓與制度的本質出發,能夠明確其實施目的並不是僅為使債權人獲得實際收益和利用債權進行資本再生,而是希望通過債權讓與制度,形成交易的公平性和合法性,並能夠積極維護其中各方人或人群的合法利益不受損害,因此,對於“我國債權讓與制度的實施和完善”的研究,就具有極大的現實意義。
一、我國債權讓與制度的研究現狀
債權讓與制度自羅馬法起源,隨著逐步的發展,已經成為世界各國民法中的重要組成部分。在我國的法律學術界,針對債權讓與制度有著較為片面的研究侷限,通常情況下,都是在研究在債權讓與制度中較難用到或較為深入的領域,如債務人的抗辯權、通知效力等,這些雖對於我國債權讓與制度的完善與實施,有著積極的促進作用,但隨著社會的發展和時代的變更,將會衍生出更多形式的債權讓與制度內容,此種制度內容也應當是我國法律學者們重點思考的問題。現階段,我國部分法律學者逐漸認識到債權讓與制度中的協議效力問題以及二重讓與問題,對於債權讓與制度以及實際生活中的法律例項所具備的重要性,因此,不斷對我國債權讓與制度進行分析和研究,並逐步修正和完善,才能使我國的債權讓與制度得以正常且順利的實施。
二、我國債權讓與制度的缺陷問題
1.債權讓與訴訟時效問題
債權讓與涉及到《金融資產管理規定》中的內容,該《規定》指出,若在債權轉讓通知或協議中涉及到催收通知時,將中斷訴訟時效,當債權人所屬金融機構在省級及以上紙媒上提出與之相關的債權轉讓公告或涉及到催收通知的,此紙媒上的公告、通知,能夠成為證據,從而判定中斷訴訟時效。從此規定觀點中可以看出,此《規定》在債權讓與時效問題上存在歧義:通過簽字形成的債務催收通知或進行債權轉讓公告,不能代表債權讓與通知,因此可以所訴訟時效中斷,從另一角度可以得出結論,沒有進行簽字的債務催收通知和債權轉讓公告,就不能中斷訴訟時效,這與《規定》中陳述的若在債權轉讓通知上籤章就能夠中斷訴訟時效是相互矛盾的。
2.債權讓與在《擔保法》中的規定問題
《擔保法》中明確規定,有些債權是無法轉讓的,其中包括主合同債權做最高額的抵押,但這與最高額抵押的本質特徵相互不一致,也違背了在轉讓階段最高額抵押權的附隨性,此種規定,只是對一般保全抵押規定的任意套用。按照規定,被最高額抵押權所擔保的債權,是具有一定程度的自由性和不特定性,能夠在被抵押時期記憶體在或是消失,且與最高額抵押權不相違背。當決算期後,才能夠確定被擔保債權是否存在完全發生的事實,但需要注意的是,此處最高額抵押已歸屬於普通抵押範疇,且因被擔保債權的缺失,處於消失階段。而實際上,最高額抵押權應當是處於抵押權附隨性原則之外的,若被擔保的債權在被抵押時期內,存在轉讓或清償現象,不應對最高額抵押權造成影響。
3.債權讓與制度在《民法通則》中的問題
對於市場而言,是由眾多交易、合同、條款所組成的經濟網路鏈條,其牟利性是必然的,也是使市場不斷增添活力的基礎,而債權讓與制度在《民法通則》中,則有不同性質的規定和定義,《民法通則》的相關法律條文中指出:“在進行債權讓與時,讓與方需將合同中所涵蓋的權利和義務以全部性或部分性轉讓給第三人,需徵得合同另一方的許可,且在債權讓與整個過程中不得謀利”。從此條文中不難看出,其中沒有對債權讓與以及所需承擔的債務問題進行明確的區分,尤其是需徵得合同另一方的許可,以及不得謀利,這顯然是和市場相違背的,且根據債權的原則,除性質特殊不得轉讓、雙方約定不得轉讓、依法不得轉讓等,其他任何情況下,合同的債權都是能夠自由轉讓的,且僅需通知到合同另一方,而非徵得其同意,因此,此點規定具有歧義性。
三、完善我國債權讓與制度的思考
若對債權讓與制度進行有效的實施和完善,不僅需要在各項法律法規中進行明確註釋,同時還要保證眾多的法律條款中的債權讓與制度內容能夠相互符合,形成完整的債權讓與制度體系,這些都是現階段,針對債權讓與制度並使其與相關的法律條文相吻合需要重點思考和亟待解決的問題,唯有逐步形成統一的法律規定,才能夠對債權讓與活動進行準確、公平、以及合理的處理和評判。此外,完善債權讓與制度,還需要從債權讓與制度自身考慮,通過不斷的法律實踐,找尋出其存在問題的方面,唯有如此,才能有效的對債權讓與制度進行完善。以下就相關法律、法規中所涉及到的與債權讓與制度相沖突或相違背的方面做出修正建議,並對債權讓與制度中較難涉及到的內容做簡要介紹。
1.債權讓與制度在《金融資產管理規定》中的修正建議
從《金融資產管理規定》中涉及到債權讓與在何種情況下中斷訴訟時效的規定作出修正建議:應當將債權讓與通知進行清償期前、後的區分。就清償期之前的債權讓與通知,此行為中的訴訟時效並未開始,不會因其中涉及到債權催告內容而中斷訴訟時效。就清償期之後的債權讓與通知,還要做進一步的分析,需要區分出是僅為債權讓與通知,或是在債權讓與通知中涵蓋催告內容。在現行法律中,雖明確債權讓與通知中涵蓋催告內容的,即應當將訴訟時效中斷。對此,應做相應的酌情限定,當債權讓與通知中涵蓋催告內容,並催告結束後,不應立即中斷訴訟時效,尤其在債務人不能按時給付,且債權人在半年時間內並未進行起訴和申請進行仲裁的情況,不能在催告結束後便將訴訟時效中斷。另一方面,清償期之後的僅為債權讓與通知的,不會因此使訴訟時效中斷,但應進行相應的修改,修改內容應為:在清償期之後,若在債權讓與通知中涵蓋催告內容的,應一律視為僅為債權讓與通知,忽略催告內容。
2.債權讓與在《擔保法》、《民法通則》及《合同法》等法律中的修正建議
在《擔保法》中,涉及到最高額抵押權問題,並引申到其在移轉過程中所包含的附隨性,筆者建議,應當將其在《物權法》中進行初步訂正;在取得一定成效後,再對《民法典》內債權讓與和最高額抵押權問題進行相關修正;同時,對於《民法通則》中債權讓與制度不僅需要經由債務人允許,且不能涉及到謀利的條款,也應當在《合同法》中,依據新法優於舊法的原則和法理,進行必要的改進和修正,而對於涉及債權讓與制度較多的《合同法》,也應在不斷的問題發現後,進行必要的舊法修正和新法制定,以此來逐步完善債權讓與制度,並能使其得以正常實施。
3.未來債權讓與
對債權讓與制度進行完善的部分不僅涉及到與其他法律法規相沖突或相違背的舊法修改方面,還涉及到新法的制定方面,而未來債權的讓與就是需要著重注意的部分。對於未來債權讓與而言,債權的讓與將會在未來出現和發生,並不是存在於現今的,對於此種制度的觀點,很多法律學者持有不同的態度。美國的學者起初並不能認同此種 觀點,認為不經對他人讓與當前還並不存在的物質,但在後期制定的《商法典》中,並已將此種觀點認可,且對於未來債權讓與給予了很大的肯定;德國則更為支援和實行此種制度,並標明只要此種未來的債權具有能夠具體描述,且具有“可識別性”,則此種債權讓與便會成立;日本學者也對此種債權讓與制度作出了肯定的態度。通過世界各國對法律的不斷實踐與完善,使得未來債權讓與成為了越來越多國家所肯定的制度內容,如義大利、法國等經濟發達的國家,也陸續對未來債權讓與做出了肯定的舉措,並且,由於未來債權讓與具有時代性和國際化等未來特性,使得其被《聯合國國貿應收款轉讓公約》等收錄和確認。我國在此問題上雖未有先例,但根據金融行業在業務中所涉及到的未來應收款項和將來債權資產證券化的迅速發展,證明我國承認並接受此種債權讓與制度,對此,我國應在相應的《民法典》和《合同法》中做出前期制定預案,籌劃相關事宜。
四、結語
綜上所述,在進行債權讓與過程中,其相對性在不斷變化發展中對債權產生出了一定的衝擊性,使債權讓與制度在保障債權交易方面存在相對的安全隱患,為了能夠使債權讓與制度得以有效的實施,在保證交易安全的基礎上,使債權讓與和債權受讓、以及債務人各方的利益得到有效保護,並且能夠對市場經濟的合法秩序得到有力的維護,對債權讓與制度進行立法補救和立法完善,是切實可行的,也是極其必要的,唯有如此,才能有效的確保債權讓與制度在公平、合理的法律環境中展開,也才能夠有效的維護各方的合法權益不受到侵害。也唯有如此,才能使債權讓與制度得以順利實施。
國債問題論文篇2
淺談農村國債沼氣發展存在的問題與對策
1 發展現狀
自2006年以來,古城區政府高度重視,把農村國債沼氣建設列入古城區做好和推進全省重點督察專案來抓。通過加大宣傳培訓,層層簽訂目標責任書等措施,至2014年底全區已按“一池三改”標準累計完成農村戶用沼氣建設5838戶,佔總農戶數的20%,共改廁5萬M3,改圈40萬M3,改廚1萬M3;總投資2.4億元,其中中央投資1167萬元,地方配套投資150萬元,農戶自籌1467萬元;建成農村沼氣服務網點32個,發展“一池三改”沼氣專業技術隊伍15人。古城區50000多戶農村“一池三改”戶用沼氣建成,每年可為農戶增收節支5000萬元,經濟效益顯著;年可節約標煤1.5萬T,節約薪柴7萬T,相當於1公頃森林資源得到保護,而且每年可積造沼肥80000T,可施用0.2萬平方米耕地,大量減少了化肥用量,減少農業汙染。沼氣建設取得了改善農村環境、保護農村生態、促進農民增收的好效果,使全區5000戶農村群眾受益,有效地促進了農業農村經濟發展,加快了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進行。
2 存在問題
古城區是一個集邊疆、山區、民族、貧困為一體的區縣,在實施國債沼氣建設專案中存在著不少的困難和問題。
2.1 農戶對沼氣認識不足
“一池三改”沼氣作為新興產業,給農民帶來了許多方便和實惠,。現已被大多數群眾接受和認可,但還有相當一部分農戶受傳統思想觀念和生活方式 影響,對沼氣的認識水平處於較低層面,影響著沼氣建設步伐和相關技術的推廣,主要表現在2個方面:一是一些農戶對沼氣雖有認識但不全面,僅知道沼氣是用來做飯、照明的,還不瞭解沼氣對種養業的帶動作用,更不知道沼氣還能保護生態環境,有利於提高農村群眾生活衛生和健康水平。二是部分農戶對建沼氣池雖有一定的積極性,但卻依賴國家投資,等、靠、要的思想比較嚴重。
2.2 資金投入不足,制約了沼氣規模化發展
由於古城區財政困難,群眾經濟基礎薄弱,自籌資金嚴重不足。按照“一池三改”建設標準,全區的山區建一個沼氣池需投資5000元,農民至少要自籌2500元,這對於貧困農戶尤其困難。由於補助低,農民自籌能力差,影響了沼氣的建設和配套標準。加之古城區地形高差大,農戶居住較為分散,交通不便,建設物資普遍存在二、三次搬運,導致運費、建設成本高,所以推廣難度大。
2.3 沼氣綜合利用率低
沼氣可用於炊事、照明、儲糧、浸種、保鮮等多項生活、生產活動,但目前大多數沼氣農戶不掌握綜合利用技術,造成沼渣沼液作為優質肥料、替代農藥的作用沒有充分發揮,綜合效益大打折扣。有些農戶對沼氣池的使用僅限於照明和做飯,對沼液、沼渣利用很少,有的相用不知道怎樣用,有些農戶竟讓液自流,造成村莊二次汙染。
2.4 沼氣服務體系建設滯後
當前,全區農村沼氣發展較快,但由於在部分地區缺少必要的服務設施和裝備,在沼氣建設過程中存在重數量、輕質量;重建設、輕管理的思想。2006年以來,在中央、省、市專案資金支援下,對沼氣服務體系建設資金日益增加,但支援後續服務的專案資金基本上沒有,缺乏培植和扶持沼氣後續服務建設的投入機制,服務網點執行效果不理想,服務人員工作積極性不高。同時,與沼氣配套的綜合利用技術、養殖和種植等技術指導服務跟不上,影響了沼氣的執行效果和綜合效益的充分發揮。
2.5 沼氣使用率降低
按照農業部統計標準,本地區每年使用8個月以上的即為正常使用,根據2012年5月國家農業部組織的建設管理和後續服務調研結果,古城區沼氣池改變池內碳氮比和酸鹼度平衡,致使沼氣池不產氣二是大量已掌握沼氣池管理使用的青壯年農村進城務工,家中留下老人、婦女、小孩,基本不會科學管理和使用沼氣;三是因地勢原因,“一池三改”達到配套標準;四是服務管理技術人員資料不質量 差,滿足不了沼氣用維修管理的需要。
3 發展對策
3.1 加強宣傳培訓
3.1.1 充分利用廣播、電視、報紙等宣傳媒介,宣傳沼氣綜合利用在改善農民生產生活條件、增加農民收入、提高農產品質量、保護生態環境、推進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的作用和重大意義,讓群眾對建設沼氣池的目的及相關的安全管理使用知識有一個全面、系統的瞭解,為沼氣發展營造良好的輿論氛圍和發展環境。
3.1.2 加大對沼氣建設和管理專業技術人才的培訓力度,省、市、區、縣、鄉、村各級能源部門要分期分批分層次對農村沼氣建設、管理技術工人進行嚴格培訓,培訓完成經嚴格考核後頒發合格證書,沼氣建設和管理技術人員必須持考核合格證上崗。
3.2 加大投入力度
加快沼氣發展,迫切需要政府在政策、資金和服務等方面給予重點扶持。當前,古城區農村沼氣建設投資總量不足,每口沼氣池國家補助2000元,省級補助較低,區、縣投入更少,加之農戶收入偏低,需要各級財政積極增加農村沼氣專項投入,區、縣各級要按規定落實配套專案經費和工作經費,要積極引導和鼓勵農民、企業和其他社會組織參與農村沼氣建設,充分發揮其在沼氣建設中的投資主體作用,要建設起多元化的投入機制,整合部門資源形成合力,不斷提高農村沼氣建設的規模水平。
3.3 加強農村沼氣服務體系建設
要堅持“國家投入引導、多元參與發展、運作方式多樣”和“服務專業化、動作市場化、管理物業化”的原則,積極推進全區農村沼氣服務體系規範化、市場化、社會化建設。要因地制宜、合理佈局,建立以區級服務站為技術培訓依託,區級服務站為支撐、鄉村服務網點為基礎、農民服務人員為骨幹的沼氣技術服務體系。
在服務網點選擇上要合理佈局,服務範圍全覆蓋;在選聘網點人員時,要綜合考量:一是業務能力強;二是經營管理能力強;三是服務人員群眾基礎好,在群眾中威信高,群眾信得過;四是宣傳能力強,能利用多種形式隨時隨地宣傳動員廣大使用者建設沼氣池並加入服務隊伍,不斷拓寬服務領域。進一步加強對服務網點工作人員技術培訓,不斷提高技工的服務管理水平,培養出能熟練掌握沼氣建設、安裝、維護、故障排除、經常深入沼氣戶巡查指導的技能過硬的沼氣技術隊伍。
3.4 積極開展沼氣綜合利用
開展沼氣綜合利用技術,沼氣建設才能事半功倍,才能保持旺盛的生命力。沼氣、沼液、沼渣綜合利用的成敗在於農民是否掌握這薦實用技術,因此,必須加強技術工人在這方面的專業技術學習和推廣,使農戶建立起糧—豬—沼—果***菜***能源生態建設模式,形成以沼氣為紐帶的庭院生態迴圈經濟,提高沼氣的經濟、生態和社會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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