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了產假工資還可不可以領生育津貼
我們都知道,女職工生育時是可以申請產假的,同時休假期間還有工資發放,那發了工資後還有生育津貼的嗎?以下是小編為你整理的產假工資和生育津貼能否同領相關資料,希望大家喜歡!
產假工資和生育津貼能否同領
產假工資,嚴格地說是計劃時代的稱謂,那時沒有健全的社會保障體系,女職工生育期間享受產假,待遇也由所在單位支付,統稱為產假工資。
生育津貼,是用人單位按時足額繳納生育保險費後,職工享受生育保險待遇的重要內容;生育保險待遇包括生育醫療費用和生育津貼。根據相關法律規定,社保機構按規定標準撥付給用人單位的職工生育津貼,用人單位必須用於職工在生育、產假內應享受的工資及福利待遇。
從上面的分析可以看出,對於已繳納生育保險的企業,生育津貼是女職工產假期間的工資,不過其支付的主體為生育保險基金。說得更明白點,生育津貼就是原來所說的產假工資。全面推行社會保險制度以後,為了與國際通用術語銜接,“生育津貼”這一名詞逐步取代了原來的“產假工資”。
這點,可以從很多地方法規和政策的表述中找到很多印證。如,《海南省城鎮從業人員生育保險條例》第16條規定,女性從業人員生育按照國家規定享受產假的,或按照國家規定享受計劃生育手術休假的,在法定休假期間內,“由領取工資變更為享受生育津貼。”再如,北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關於調整本市職工生育保險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2012年1月1日起實行***第三條中明確強調:“生育津貼即為產假工資”。
既然生育津貼就是女職工產假期間的工資,只不過是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的,因此,女職工享受產假或計劃生育手術休假期間,原則上,生育津貼和產假工資不可同時兼得。
產假工資規定的標準
產假期間,工資應全拿。
第一種:是用人單位為女職工繳納生育保險的,女職工的的產假期間的待遇為:
1、生育津貼;
2、生育醫療費用;
3、計劃生育手術醫療費用;
4、國家和本市規定的其他費用。
上述費用均有社保基金支付。
值得注意的是:在該種情況下,生育津貼即應視為女職工的產假工資,但由於生育津貼的計算方法是:女職工本人生育當月的繳費基數除產假天數得出的,該津貼的數額可能低於女職工的本人工資數額。因此,若生育津貼的數額低於女職工工資的,由用人單位補足差額。
第二種,用人單位未給女職工繳納生育保險的,女職工產假期間,工資由用人單位照發,這裡的工資應包括計時工資、計件工資、崗位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應是女職工休產假之前的月工資標準。另外,女職工還可以要求用人單位報銷生育醫療費用及疾患生育手術費用。
職工的產假休息時間
按新的《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女職工生育享受98天產假,其中產前可以休假15天。難產的,增加產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女職工懷孕未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15天產假。懷孕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42天產假。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六十二條規定:女職工產假分別按下列情況執行。
1、單胎順產者,給予產假九十天,其中產前休息十五天,產後休息七十五天。
2、難產者,增加產假十五天。多胞胎生育者,每多生育一個嬰兒,增加產假十五天。
3、妊娠三個月內自然流產或子宮外孕者,給予產假三十天。妊娠三個月以上,七個月以下4、自然流產者,給予產假四十五天。晚育假、晚育護理假已婚婦女生育第一個子女時,年滿二十四周歲的,為晚育。符合本條例規定生育的晚育婦女,除享受國家規定的產假外,增加晚育假三十天,其配偶享受晚育護理假三天。晚育假、晚育護理假期間享受產假同等待遇符合《條例》規定生育的晚育婦女,在國家規定的產假基礎上,增加晚育假30天,其配偶享受晚育護理假3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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