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產假工資的發放標準是什麼

  目前,各個地區的產假標準有所不同,北京市產假有自己的規定,產假期間的工資也是按照規定的標準來發放,那工資的發放標準是什麼呢?以下是小編為你整理的北京產假工資的發放標準相關資料,希望大家喜歡!

  北京產假工資的發放標準

  一、北京產假期間工資發放標準

  一般來說,產假工資和生育津貼表面上看是一回事,生育女工產假期間領取的生育津貼相當於產假期間工資的性質。這就意味著,生育女工在領取生育津貼期限內,其所在單位不再支付產假期間工資;超過生育津貼發放時間的產假,產假工資由企業按有關規定發放。生育女工如果沒有達到領取生育津貼條件的,仍由所在單位發放產假工資。

  根據《北京市企業職工生育保險規定》生育津貼按照女職工本人生育當月的繳費基數除以30再乘以產假天數計算。

  生育津貼為女職工產假期間的工資,生育津貼低於本人工資標準的,差額部分由企業補足。

  申領生育津貼以及報銷產前檢查、計劃生育手術門診醫療費用,由企業負責到其參加生育保險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手續。

  辦理手續時,企業應當提交職工的《北京市醫療保險手冊》、《北京市生育服務證》以及定點醫療機構出具的嬰兒出生、死亡或者流產證明、計劃生育手術證明和收費憑證等。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在收到企業申領生育津貼以及報銷產前檢查、計劃生育手術門診醫療費用,或者定點醫療機構結算生育、計劃生育手術住院醫療費用的申請後,對於符合條件的,應當在20日內稽核結算完畢;對於不符合條件的,應當在20日內書面告知申請人。

  北京產假工資的計算

  產假是指在職婦女產期前後的休假待遇。北京女職工生育享受98天產假,其中產前可以休假15天。產假工資按照產假期限和生育時職工所在用人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計發。以最低的1786.55元計算,98天的產假工資為5836.06元***1786.55÷30×98***。

  如果單位為你繳納了生育保險的話,那是由基金來支付你的工資的,具體標準為你所在的單位上年度月平均工資。如果單位沒有為你繳納生育保險的話,那就是單位來支付你的工資,具體標準為你本人產假前的工資標準。

  1、建議產前的檢查費用不要使用市民卡;

  2、生育醫療費超過支付標準,符合基本醫療保險規定開支範圍的,4000元***含***以下的費用,由個人支付,有條件的用人單位可以給予補貼;4000元以上的費用,由生育保險基金全額支付;

  3、產假期間的工資按照社保交納基數支付,由社險辦直接支付給公司,再由公司轉付給員工。

  生育津貼=***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30×規定的假期天數。

  生育津貼高於本人原工資標準的,用人單位不得剋扣;生育津貼低於本人原工資標準的,差額部分由用人單位補足。生育津貼不繳個人所得稅。

  用人單位未給女職工繳納生育保險的,女職工產假期間,工資由用人單位照發,這裡的工資應包括計時工資、計件工資、崗位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應是女職工休產假之前的月工資標準。另外,女職工還可以要求用人單位報銷生育醫療費用及疾患生育手術費用。

  北京產假是休多少天

  ***一***產假增至128天 陪產假增加了15天

  如果草案通過,符合生育政策的女性,無論是生育一孩還是二孩,產假至少為:98天基本產假+30天獎勵假=128天,此前,女性產假一般為98天基本產假+30天晚育假=128天,產假時間其實並無變化。但亮點是,增加了配偶陪產假15天。

  ***二***晚婚晚育假取消

  另外,草案刪除多條涉及“晚婚晚育”的條款,其中,刪除“鼓勵公民晚婚、晚育。女年滿二十三週歲、男年滿二十五週歲初婚的為晚婚。已婚婦女年滿二十四周歲初育的為晚育”。並刪除“生育間隔不少於四年,或者女方年齡不低於28週歲的規定”,這意味著,未來北京家庭可自主選擇生育兩孩的時間,同時,“晚婚晚育”也將畫上句號。

  ***三***獨生子女獎勵也將終止

  至於生育獨生子女的獎勵問題,同樣遵循“老人老辦法、新人新辦法”的原則,針對“兩孩”時期自願生育一個子女的家庭,未來擬不再享受獎勵及優待。此外,已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夫婦又再生育的也將不再享受獎勵,此前已經享受獎勵費不退還。

  ***四***能不能生三孩

  再婚夫妻符合條件可生三孩,此前,針對“三孩”,新修訂的《計生法》規定,符合法律法規條件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並表示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大或其常務委員會規定。

  根據《草案》,以下三種情況可向區衛生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要求安排再生育一個子女:再婚夫妻婚前合計只生育一個子女,婚後又生育一個子女的;再婚夫妻婚前合計生育兩個以上子女且沒有違法生育行為,婚後未共同生育子女的。最後一種為,夫妻合法生育的子女,其中一個經指定醫療機構鑑定為病殘兒,不能成長為正常勞動力的。

  配偶將獲陪產假15天

  《北京市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經2003年北京市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5次會議通過,2014年北京市十四屆人大常委會第9次會議通過《北京市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修正案》修正。《條例》第二十條規定,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的職工晚婚的,除享受國家規定的婚假外,增加獎勵假7天。晚育的女職工,除享受國家規定的產假外,增加獎勵假30天,獎勵假也可以由男方享受,休假期間不得降低其基本工資或者解除勞動合同;不休獎勵假的,按照女方一個月基本工資的標準給予獎勵。

  8日開始徵集意見的條例修正案提出,將第二十條修改為:“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的職工,符合本條例規定生育的,除享受國家規定的產假外,增加獎勵假三十天,配偶陪產假十五天。休假期間不得降低其工資、予以辭退、與其解除勞動或者聘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