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夥企業清算的主體
合夥企業因為合夥人之間產生了矛盾,將公司解散,此時要對公司進行清算,下面是由小編為整理的確定,希望你喜歡!
1.清算人的確定。合夥解散,應確定清算人,由清算人依法進行清算工作。清算人應由全體合夥人擔任;如果未能由全體合夥人擔任清算人的,經全體合夥人過半數同意,可以自合夥企業解散後15日內指定1名或者數名合夥人,或者委託第三人擔任清算人。
2.清算人的職責。清算人在清算期間執行的事務包括:清算合夥企業財產,分別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處理與清算有關的合夥企業未了結的事務;清繳所欠稅款;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合夥企業清償債務後的剩餘財產;代表合夥企業參與民事訴訟活動。
3.清算程式。清算人確定後,應當自確定之日起10日內將合夥企業解散事項通知合夥企業的債權人,並且應當於60日內在報紙上予以公告。債權人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30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內,向清算人申報債權。債權人申報債權時應當說明債權的有關事項,並提供證明材料。清算人應當對債權進行登記。
清算結束後,清算人應當編制清算報告,經全體合夥人簽名、蓋章後,在15日內向企業登記機關報送清算報告,申請辦理合夥企業登出登記。合夥企業清算期間,其企業主體資格仍然存續,但不得開展與清算無關的經營活動。
4.清償的順序。合夥企業財產在支付清算費用後,應按下列順序清償:合夥企業所欠職工工資和勞動保險費;合夥企業所欠稅款;合夥企業的債務;退還合夥人的出資。合夥企業財產按上述順序清償後仍有剩餘的,則按約定或法定的比例在原合夥人間分配。如果合夥企業的財產不足以清償其債務的,由原合夥人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合夥企業清算的內容
合夥企業清算的內容,包括清算人依法對合夥企業的債權進行催討、對資產進行臨時管理、對未了結事務進行處理、對債務進行清償和對剩餘財產進行分配等幾個方面。清算人必須盡善良管理人之責,對合夥企業進行合理清算:當合夥企業宣佈終止、解散時,清算人應查封、管理合夥企業現存財產和裝置***包括廠房、裝置、物資、原料、成品、半成品等***,及時清理合夥企業的債權債務並處理未了結事宜,合理分配合夥企業剩餘財產或確定合夥人承擔虧損、債務的比例。
合夥企業清算的種類,根據不同的標準可以有不同的分類。
從合夥企業清算的組織者來看,可以分為合夥人組織的清算和合夥人之外的人或單位組織的清算。
從合夥企業清算的條件來看,可以分為法定條件的清算和合夥人約定條件的清算。
從合夥企業清算的方式來看,可以分為合夥人主動清算和人民法院強制清算。
從合夥企業清算的程式來看,可分為一般清算和特別清算。按照合夥企業法規定的條件和程式由合夥人或合夥人確定的第三人組織的清算,為一般清算,又稱普通清算;由人民法院依法指定清算人組織的清算,為特別清算。
合夥企業清算的法律程式
①人民法院應當實行一審終審;
②人民法院應當通知合夥企業的利害關係人到庭參加訴訟;
③人民法院一般應在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內審結;
④人民法院應當用判決的形式指定;
⑤人民法院應當在合夥人、利害關係人、有完全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並具有相應清算條件的第三人或法律規定的具有相應資質的中介機構中指定清算人;
⑥人民法院應當允許利害關係人有申訴的權利;
⑦人民法院應當遵循我國《民事訴訟法》規定的一般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