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夥企業一直損虧清算怎樣進行
合夥解散是指由於法定原因的出現或全體合夥人的約定使合夥關係消滅。合夥解散需要進行清算,下面由小編為你詳細介紹相關的法律知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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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清算人的確定。合夥解散,應確定清算人,由清算人依法進行清算工作。清算人應由全體合夥人擔任;如果未能由全體合夥人擔任清算人的,經全體合夥人過半數同意,可以自合夥企業解散後15日內指定1名或者數名合夥人.或者委託第三人擔任清算人。
2、清算人的職責。清算人在清算期間執行的事務包括:清算合夥企業財產,分別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處理與清算有關的合夥企業未了結的事務;清繳所欠稅款;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合夥企業清償債務後的剩餘財產;代表合夥企業參與民事訴訟活動。
3、清算程式。清算人確定後,應當自確定日起10日內將合夥企業解散事項通知合夥企業的債權人,並且應當於60日內在報紙上予以公告。債權人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30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內,向清算人申報債權。債權人申報債權時應當說明債權的有關事項,並提供證明材料。清算人應當對債權進行登記。清算結束後,清算人應當編制清算報告,經全體合夥人簽名、蓋章後,在15日內向企業登記機關報送清算報告,申請辦理合夥企業登出登記。合夥企業清算期間,其企業主體資格仍然存續,但不得開展與清算無關的經營活動。
4、清償的順序。合夥企業財產在支付清算費用後,應按下列順序清償:合夥企業所欠職工工資和勞動保險費;合夥企業所欠稅款;合夥企業的債務;退還合夥人的出資。臺夥企業財產按上述順序清償後仍有剩餘的,則按約定或法定的比例在原合夥人間分配。如果合夥企業的財產不足以清償其債務的,由原合夥人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5、合夥企業登出後的債務承擔。根據合夥企業法第9l條的規定,合夥企業登出後,原普通合夥人對合夥企業存續期間的債務仍應承擔連帶責任,債權人仍然可以向普通合夥人進行追償。
6、合夥企業的破產與債務清償。臺夥企業不能清償到期債務的,債權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破產清算申請,也可以要求普通臺夥人清償。依此規定,當合夥企業不能清償到期債務時,債權人可以選擇以下兩種途徑中的任何一種以保護自己的債權:其一,根據企業破產法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出破產清算的申請,通過破產清算程式實現自己的債權;其二,直接要求普通合夥人按照無限連帶責任的規定償還債務。如果選擇破產清算程式,則臺夥企業在依法被宣告破產後,普通臺夥人對合夥企業的債務仍然需要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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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夥解散的原因是:
1.合夥存續期限屆滿
合夥協議約定合夥存續期限屆滿,合夥即歸解散,應當終止合夥共有關係,進行清算。但合夥存續期限屆滿後,合夥人繼續經營合夥事業時,法律視為以不定期限繼續其合夥協議,不發生合夥解散的後果。
2.合夥人全體同意解散
這種解散,不論合夥是否定有存續期限,均可適用。同意解散的性質,屬於合意終止合同,必須經全體合夥人一致同意。如果一部分合夥人同意解散,另一部分人不同意解散,則應由同意解散的合夥人退夥,合夥關係在其他合夥人中繼續存在。當不同意解散的合夥人只有一人時,合夥關係消滅。
3.合夥的目的已完成或不能完成
合夥的目的已完成,是指合夥約定具體事業已經做完,合夥經營的目的已經實現,如一次性經營某事業,或為某事業服務,該項事業結束,即為完成。
合夥目的完成,合夥歸於解散。合夥的目的不能完成,包括該事業自始不能完成和中途不能完成,是指合夥經營的事業因主觀預測錯誤或者客觀情況變化,而使合夥經營的目的不能實現。據此,合夥歸於解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