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夥企業的合夥人如何繳納所得稅

   ,合夥人繳納所得稅的四個原則是什麼,下面是小編為你介紹的內容,希望對大家有幫助!

  合夥企業的合夥人繳納所得稅

  日前,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釋出的《關於合夥企業合夥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59號***對此明確如下:合夥企業以每一個合夥人為納稅義務人。合夥企業合夥人是自然人的,繳納個人所得稅。合夥人是法人和其他組織的,繳納企業所得稅。

  《通知》規定,合夥企業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采取“先分後稅”的原則,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按照《關於個人獨資企業和合夥企業投資者徵收個人所得稅的規定》***財稅〔2000〕91號***及《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調整個體工商戶個人獨資企業和合夥企業個人所得稅稅前扣除標準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65號***的有關規定執行。

  合夥人繳納所得稅的四個原則

  合夥企業的合夥人按照下列原則確定應納稅所得額:

  1、合夥企業的合夥人以合夥企業的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夥協議約定的分配比例確定應納稅所得額;

  2、合夥協議未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以全部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夥人協商決定的分配比例確定應納稅所得額;

  3、協商不成的,以全部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夥人實繳出資比例確定應納稅所得額;

  4、無法確定出資比例的,以全部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夥人數量平均計算每個合夥人的應納稅所得額。

  法人和其他組織要繳納企業所得稅

  新政策還規定,合夥協議不得約定將全部利潤分配給部分合夥人。也就是說,與財稅〔2000〕91號檔案相比,新政策增加了“協商不成的,以全部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夥人實繳出資比例確定應納稅所得額;無法確定出資比例的,以全部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夥人數量平均計算每個合夥人的應納稅所得額”這兩項原則規定,將更方便實際操作。

  政策規定,合夥企業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采取“先分後稅”的原則。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按照財稅〔2000〕91號檔案及《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調整個體工商戶個人獨資企業和合夥企業個人所得稅稅前扣除標準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65號***的有關規定執行。前款所稱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包括合夥企業分配給所有合夥人的所得和企業當年留存的所得***利潤***。財稅〔2000〕91號檔案規定,合夥企業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減除成本、費用以及損失後的餘額,作為投資者個人的生產經營所得。財稅〔2008〕65號檔案規定,對合夥企業投資者的生產經營所得依法計徵個人所得稅時,合夥企業投資者本人的費用扣除標準統一確定為24000元/年***2000元/月***。上述標準從2008年3月1日起執行。

  另外,投資者的工資不得在稅前扣除,投資者興辦兩個或兩個以上企業的,其准予扣除的個人費用,由投資者選擇在其中一個企業的生產經營所得中扣除;企業向其從業人員實際支付的合理的工資、薪金支出,允許在稅前據實扣除;投資者及其家庭發生的生活費用不允許在稅前扣除。投資者及其家庭發生的生活費用與企業生產經營費用混合在一起,並且難以劃分的,全部視為投資者個人及其家庭發生的生活費用,不允許在稅前扣除;企業生產經營和投資者及其家庭生活共用的固定資產,難以劃分的,由主管稅務機關根據企業的生產經營型別、規模等具體情況,核定准予在稅前扣除的折舊費用的數額或比例;企業計提的各種準備金不得扣除;企業撥繳的工會經費、發生的職工福利費、職工教育經費支出分別在工資、薪金總額2%、14%、2.5%的標準內據實扣除;企業每一納稅年度發生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用不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15%的部分,可據實扣除;超過部分,准予在以後納稅年度結轉扣除。企業每一納稅年度發生的與其生產經營業務直接相關的業務招待費支出,按照發生額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的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