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夥企業虧損應進行清算的方法

  你聽說過清算嗎?清算一般有三種解釋:一是指一定經濟行為引起的貨幣資金關係應收應付的計算;二是指公司企業結束經營活動,計算應收回債務和處置分配財產等行為的總和;三是銀行同業往來中應付差額的軋抵。下面由小編為你詳細介紹清算的相關法律知識。

  

  合夥解散的結果是合夥的終止,但合夥宣佈解散到最後終止有一個過程,中間過程就是要對合夥的債權、債務進行清算,解決合夥與債權、債務人的關係及合夥人內部的關係。合夥清算結束後,如原辦理了合夥企業登記的,應依法辦理合夥企業的登出登記。


  1、清算人的確定。

  合夥解散,應確定清算人,由清算人依法進行清算工作。清算人應由全體合夥人擔任;如果未能由全體合夥人擔任清算人的,經全體合夥人過半數同意,可以自合夥企業解散後15日內指定1名或者數名合夥人.或者委託第三人擔任清算人。

  2、清算人的職責。

  清算人在清算期間執行的事務包括:清算合夥企業財產,分別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處理與清算有關的合夥企業未了結的事務;清繳所欠稅款;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合夥企業清償債務後的剩餘財產;代表合夥企業參與民事訴訟活動。

  3、清算程式。

  清算人確定後,應當自確定日起10日內將合夥企業解散事項通知合夥企業的債權人,並且應當於60日內在報紙上予以公告。債權人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30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內,向清算人申報債權。債權人申報債權時應當說明債權的有關事項,並提供證明材料。清算人應當對債權進行登記。清算結束後,清算人應當編制清算報告,經全體合夥人簽名、蓋章後,在15日內向企業登記機關報送清算報告,申請辦理合夥企業登出登記。合夥企業清算期間,其企業主體資格仍然存續,但不得開展與清算無關的經營活動。

  4、清償的順序。

  合夥企業財產在支付清算費用後,應按下列順序清償:合夥企業所欠職工工資和勞動保險費;合夥企業所欠稅款;合夥企業的債務;退還合夥人的出資。臺夥企業財產按上述順序清償後仍有剩餘的,則按約定或法定的比例在原合夥人間分配。如果合夥企業的財產不足以清償其債務的,由原合夥人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5、合夥企業登出後的債務承擔。

  根據合夥企業法第9l條的規定,合夥企業登出後,原普通合夥人對合夥企業存續期間的債務仍應承擔連帶責任,債權人仍然可以向普通合夥人進行追償。

  6、合夥企業的破產與債務清償。

  臺夥企業不能清償到期債務的,債權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破產清算申請,也可以要求普通臺夥人清償。

  依此規定,當合夥企業不能清償到期債務時,債權人可以選擇以下兩種途徑中的任何一種以保護自己的債權:

  其一,根據企業破產法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出破產清算的申請,通過破產清算程式實現自己的債權;

  其二,直接要求普通合夥人按照無限連帶責任的規定償還債務。如果選擇破產清算程式,則臺夥企業在依法被宣告破產後,普通臺夥人對合夥企業的債務仍然需要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相關閱讀:

  清算財產的清理

  被清算企業的財產包括宣佈清算時企業的全部財產以及清算期間取得的資產。

  應當注意“清算企業的財產”與“清算財產”是會有所差別的。

  ①清算企業的財產中如果包括企業用於對某些負債進行抵押擔保的財產,對於這些財產,其相應的債權人往往有優先的處分權,因而這些財產不能如同其他資產一樣,用於按照法定順序清償債務或分配給企業投資者,而是從企業財產總額中扣除被抵押的財產,扣除數額以相應的債務額為限,超過其所擔保的債務數額部分則歸屬於企業清算財產,可見,企業的清算財產此時是小於企業的財產額。

  ②企業在清算期間所取得的財產,視其取得方式來定是否列入清算財產。

  一般說來,企業一旦進入清算,便不應繼續從事與企業清算無關的經營活動。判斷一項活動是否與企業清算相關,主要是看這項活動的開展是否有利於企業清算。

  A、如果某項活動有利於企業清算,則可以認為它與企業清算相關,因此而取得的資產則應該計入清算財產。例如,某企業在清算期間,繼續生產一些末完工的產品,並按正常的經營方式銷售庫存產品,顯然,這些活動有利於企業資產變現,從整體上提高企業的清算價值,因此可以認為是與企業清算相關的活動,由此取得的資產,如收入的現金、應收帳款等將被計入企業的清算財產。

  B、如果企業在經營期間期間,為維持或擴大經營而購置各種資產,特別是利用各種手段進行賒購或取得貸款,使得企業的財產關係更為複雜,從而增加企業清算的難度,企業通過這些在清算期間被明令禁止的活動所取得的資產,應該單獨地加以處理,而不被計入企業的清算財產,這時,企業的清算財產顯然也小於企業的全部財產總額。

  ③在某些特定情況下,企業的清算財產也不可能大於企業在清算時全部財產的財麵價值,這主要是因為企業清算往往涉及許多利益關係的變更,而可能有人利用某種職權或其他條件營私舞弊,為了防止這種情況的發生,制度規定,在企業宣佈終止前六個月至終止之日的期間內,下列各種行為無效:A、隱匿私分或者無償轉讓財產。

  B、非正常壓價處理財產。

  C、對原來沒有財產擔保的債務提供財產擔保。

  D、對未到期的債務提前清償。

  E、放棄自己的債權。

  上述各種行為的共同特點就是它們都將損害企業的利益,減少企業實際所擁有的清算財產。因此,如果上述行為實際發生後,一經查明,清算機構便有權追回相應的財產,並把它們計入清算財產。在這種情況下,儘管在企業宣佈清算時,有關財產已不在企業的帳面上,但實際j回後,清算財產便可超過帳面財產。

  在企業清算財產的清理過程中,首先要清理企業的全部財產,列出財產清單;其次要嚴格稽核有關債權人所提供的各種證明材料,以便從全部財產中剔除各種不宜作為清算財產的資產;然後再檢查規定時期內企業對財產的處理是否合法,以便追回各種非法處理的財產;最後對所有可以計入清算財產的資產列出清單,以便對它們合理計價並適當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