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合夥企業主體的規定
我國對有限合夥企業的主體有什麼樣的規定,有限合夥企業的本質是什麼,下面是小編為你介紹有限合夥企業的主體的規定的內容,希望對大家有幫助!
有限合夥企業的是由普通的合夥人和有限合夥人組成的。普通合夥人也就是以前的合夥人的條件,主要是自然人,因為是涉及到對企業的損失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所以在具體要求上是比較嚴格的,如果一旦普通合夥人無法承擔責任,這樣的話債權人的利益有時就得不到保護。所以在2006年的《合夥企業法》第三條規定:“國有獨資公司、國有企業、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不得成為普通合夥人。”之所以規定這些主體不能成為普通合夥人,有下列原因:有限合夥人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責任,基於此,其責任限定在“認繳的出資額”範圍內。因此,就有限合夥人的身份來看,無論是公民、法人還是其他組織都沒有問題。
有限合夥人的相關法律規定
第六十九條 有限合夥企業不得將全部利潤分配給部分合夥人;但是,合夥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七十條 有限合夥人可以同本有限合夥企業進行交易;但是,合夥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七十一條 有限合夥人可以自營或者同他人合作經營與本有限合夥企業相競爭的業務;但是,合夥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七十二條 有限合夥人可以將其在有限合夥企業中的財產份額出質;但是,合夥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七十三條 有限合夥人可以按照合夥協議的約定向合夥人以外的人轉讓其在有限合夥企業中的財產份額,但應當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夥人。
有限合夥企業的本質內容
在合夥企業法第二條第三款規定“有限合夥企業是由普通合夥人和有限合夥人組成,普通合夥人對合夥企業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有限合夥人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責任。”該種合夥企業不同於普通合夥企業,由普通合夥人與有限合夥人組成,前者負責合夥的經營管理,並對合夥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後者不執行合夥事務,僅以其出資額為限對合夥債務承擔有限責任。相對於普通合夥企業,有限合夥企業允許投資者以承擔有限責任的方式參加合夥成為有限合夥人,有利於刺激投資者的積極性。並且,可以使資本與智力實現有效的結合,即擁有財力的人作為有限合夥人,擁有專業知識和技能的人作為普通合夥人,這樣使資源得到整合,對市場經濟的發展起到積極的促進作用。
有限合夥人不視為執行合夥事務的行為
***一***參與決定普通合夥人入夥、退夥;
***二***對企業的經營管理提出建議;
***三***參與選擇承辦有限合夥企業審計業務的會計師事務所;
***四***獲取經審計的有限合夥企業財務會計報告;
***五***對涉及自身利益的情況,查閱有限合夥企業財務會計賬簿等財務資料;
***六***在有限合夥企業中的利益受到侵害時,向有責任的合夥人主張權利或者提起訴訟;
***七***執行事務合夥人怠於行使權利時,督促其行使權利或者為了本企業的利益以自己的名義提起訴訟;
***八***依法為本企業提供擔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