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合夥企業清算的內容

  有限合夥企業快速發展,但是也有企業破產清算的時候,今天小編為你們介紹,歡迎閱讀。

  有限合夥企業清算主體

  有限合夥企業解散,應當由清算人***不是清算組***進行清算。

  清算人由全體合夥人擔任;經全體合夥人過半數同意,可以自合夥企業解散事由出現後十五日內指定一個或者數個合夥人,或者委託第三人,擔任清算人。

  自合夥企業解散事由出現之日起十五日內未確定清算人的,合夥人或者其他利害關係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有限合夥企業清算程式

  清算人自被確定之日起十日內將合夥企業解散事項通知債權人,並於六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應當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向清算人申報債權。***通知,10+30=40;公告,60+45=105***

  債權人申報債權,應當說明債權的有關事項,並提供證明材料。清算人應當對債權進行登記。

  清算期間,合夥企業存續,但不得開展與清算無關的經營活動。

  合夥企業清償順序

  合夥企業財產在支付清算費用和職工工資、社會保險費用、法定補償金以及繳納所欠稅款、清償債務後的剩餘財產,可以按照合夥協議的約定進行分配。合夥協議未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由合夥人協商決定;協商不成的,由合夥人按照實繳出資比例分配、分擔;無法確定出資比例的,由合夥人平均分配、分擔。

  合夥人的出資、以合夥企業名義取得的收益和依法取得的其他財產,均為合夥企業的財產。

  合夥人在合夥企業清算前,不得請求分割合夥企業的財產。合夥人在合夥企業清算前私自轉移或者處分合夥企業財產的,合夥企業不得以此對抗善意第三人。